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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保证条款 银行贷款保证担保合同

时间:2019-02-14 19: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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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保证条款 银行贷款保证担保合同

#小西说法# 法考超话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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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霸王条款!承诺应是双向的,

学校也应该给家长签个承诺书。保证学校监控,时时刻刻个个好用。并将监控连线家长。不然,学生发生安全问题,学校都处于眼瞎状态,如何自证清白?!

小胡同学在封闭学校失踪,学校难逃其咎!!!

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怎样的续保条件才算好?

条款中明确写明“保证续保”的续保条件是最好的!

那到底什么才是保证续保呢?

银保监会发布的《健康险管理办法》对保证续保有明确定义:保证续保条款是指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原条款和约定费率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也就是说,保证续保必须同时满足保证能买、保险条款保持不变、保费不能随便涨价三点要求。

如果只是在产品的宣传页面、或者业务员的口中得到的“可以续保到99岁”, “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等字眼,我们都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保证续保,只有明明白白写进合同条款的保证续保才算。

买医疗险前,可以通过下面这两点来看续保条件十分好:

保险期间:了解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选择保障期限超过一年或者只保一年,但有保证续保条款的。

续保条款:辨别是不是保证续保,续保有哪些条件,看是否能同时满足上面提到的三个条件。

你签的是“保底条款”吗?司法实践中对保底条款如何认定?#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司法实践中,保底条款情形主要包括【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保证本息最低回报】、【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损失上限】、【事后承诺补足损失】和【亏损不收取管理费用】六种约定类型。其中,【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属于保底条款无需赘述,下面就其他四种类型的约定是否属于保底条款进行分析。

第一,关于【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约定是否属于保底条款的认定。在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可通过审查是否存在委托理财项目、资金去向、操作方式、委托人是否参与投资理财活动、是否发生相应的利润分红等查明当事人缔约目的。如双方签订委托合同时委托人即明确知晓具体的投资理财项目,并对该投资项目的客观风险有一定了解,而受托人实际亦将受托资金投入相应理财项目,即可以确认双方之间系委托理财关系。

第二,关于【保证本金损失上限】的约定是否属于保底条款的认定。保证损失上限的约定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约定超出一定数额、比例之外的损失由受托人承担;二是约定委托人交付的资产达到或者超过一定风险限度时,委托理财行为立即终止,委托人收回操作权和资产控制权。上述第一种形式实质是,委托人仅承担固定的亏损风险,在此范围之外因委托理财可能产生的风险均由受托人承担。该约定符合保底条款的实质判断标准,应当认定为保底条款。第二种形式不同于一般的保底条款,是将一定的亏损限度作为委托理财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当委托资产达到一定亏损程度时,委托人即可主张解除委托理财关系,并未通过约定对委托理财的风险进行再分配,故此类约定不应认定为保底条款。

第三,关于合同中未约定保底条款,但委托资产发生亏损后,受托人向委托人作出【补足损失甚至收益的承诺】是否属于保底条款的认定。因该类承诺并非在不能确定委托理财盈亏的情况下作出,并未对委托理财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再分配,而是受托人在委托资产亏损确定后作出的承诺,系受托人对于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应认定为保底条款。

第四,关于【委托资产亏损则受托人不收取委托管理费用或者报酬】的约定是否属于保底条款的认定。保底条款的实质是对投资可能产生风险的再分配,其中投资风险指向的是委托资产的本金。双方约定在委托资产亏损情况下不收取管理费用或者报酬,并未将投资风险归由受托人承担,委托理财的后果仍由委托人承担,故不应认定该类约定为保底条款。

@头条法律 @北京律师杜洁

大家好,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合同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其作出订约或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互不隐瞒和欺骗,同时恪守合同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不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是,1.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2.被保险方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3.保险合同的附合性。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有告知、保证和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的有效期内,合同双方应当实事求是地将实质性重要事实向对方做书面或口头陈述。告知的内容包括投保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1.申请、订立合同时:应把有关标的的风险情况、当事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自身的一些事实情况主动如实的向保险人申报。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将保险标的危险的变化情况、保险标的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及时通知保险人。3.保险事故发生时:将标的受损情况、施救费用等如实告知保险人。3.申请索赔时: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各种真实证明和单据。保险方的告知包括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恰当地说明保险条款,尤其是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应明确说明。2.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告知的形式包括,1.投保人的告知形式主包括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我国采取的是询问告知方式。2.保险人的告知形式包括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我国采取的是明确说明方式。

二、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保证的形式有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或书面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默示保证是指虽未在保单中订明,但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投保方应遵守的规则,主要应用在海上保险中。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或拒赔权。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便不得再要求主张这种权利。 在保险实务中,禁止反言主要用来约束保险人,以使保险人为自己及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最大诚信原则今天就介绍到这里,下次介绍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欢迎点赞收藏。

是不是应该制定相关的约束条款,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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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媒:拜登在台湾问题上失态的三种可能

1. 不懂

台湾问题十分复杂。8月,拜登接受美国广播公司新闻采访时表示,美国承诺保护台湾,类似于《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保证集体自卫条款。“我们对第5条做出了庄严承诺,即如果有人入侵我们的北约盟友或采取行动,我们会做出回应。日本也一样,韩国也一样,台湾也一样。”

但事实并非如此。

1979年《与台湾关系法》并未规定美保护台湾,没有做出任何保卫台湾的军事承诺,而是明确表示“美将向台提供必要的国防物品和服务,以使台湾能够自卫。”

2. 新政策出现了。

美国学界和政策界关于是否放弃台湾“模糊战略”的讨论由来已久。乔治敦大学教授Matthew Kroenig“表示“战略模糊已经结束,转向战略清晰。中国应对此表示欢迎。华盛顿正在帮助北京减少误判。”

但其他政府官员一再否认制定了新政策。当地时间5月23日(周一),白宫官员告诉记者,人们误解了拜登的话,他不过是重申1979年做出的以军事手段支持台湾自卫的承诺。

3.旧政策,新转向。

这是最有说服力的说法。考虑到拜登讲话的场合和背景,他在访日期间,宣布启动印太经济框架,旨在建立反华经济联盟。两党中52名参议员写信要求台湾加入,但没能成行。于是两党批评拜登“对华软弱”,所以此表态也是源于内政压力。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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