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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涉房贷款结构 农行房贷严不严

时间:2019-11-26 0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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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涉房贷款结构 农行房贷严不严

【#恒大被强制执行7.58亿# 涉金融借款纠纷】#恒大集团累计被执行297亿#

天眼查App显示,1月3日,恒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现代农业(武汉)有限公司新增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7.58亿余元,执行法院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详情显示,此次执行涉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汉市汉南支行与上述两公司相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目前,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多个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总金额超297亿元。

地方法院裁判观点:对强制拆除案涉“大棚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问题?本院认为,案涉行为发生时适用的《土地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上述规定明确,未经合法审批建设占用土地,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可以拆除。

本案中,根据诉讼中被申请人的辩称,案涉房屋的强拆系曙光镇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市党委和政府关于“大棚房”专项治理行动部署,依法行使的行政执法行为。关于案涉建筑物拆除的合法性问题。诉讼中,被申请人述称,经辽阳市国土资源局宏伟分局(以下简称宏伟国土分局)核查认定,林枫合作社内存在的38户属于擅自占用农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于11月17日向林枫合作社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1月30日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林枫合作社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12月18日宏伟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队)再次组织执法力量,按照《宏伟区“大棚房”查处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对林枫合作社进行调查,现场勘验,认定其园区内建设的砖混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没有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此处建筑为违法建筑。12月18日,按照省、市的“大棚房”治理工作部署时间节点要求,在曙光镇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区综合执法队联合国土分局、农经局等多个部门对林枫合作社建筑的多处违法建筑采取强制拆除措施,进行执法全程录像。对此,林枫合作社诉称其农业设施履行了审批手续,但其并未能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案涉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取得了相关许可证,系合法建筑。而其案涉建筑物、构筑物又符合此次“大棚房”整改方案界定的拆除条件,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则其认为有关建筑物、构筑物被拆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的相关主张没有依据。

案件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辽行申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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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被强制执行7.58亿# 涉金融借款纠纷】#恒大集团累计被执行297亿#天眼查App显示,1月3日,恒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现代农业(武汉)有限公司新增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7.58亿余元,执行法院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详情显示,此次执行涉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汉市汉南支行与上述两公司相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目前,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多个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总金额超297亿元。

张景顺在安徽经营了一家景顺木材加工厂,厂房是租赁来的。期间,因该租赁场地已被六家生态农产品合作社用沙石铺垫,于是景顺木材加工厂在该租赁场地上浇筑泥地坪并搭建约800余平方米的钢结构厂房用于业务生产。

后来,该地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将农户要求原六家生态农产品合作社所占农田恢复原状线索移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悉后对张景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进行了现场勘测。5月9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景顺木材加工厂涉嫌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厂房一案进行立案查处。5月18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张景顺,张景顺提出了听证申请。6月3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6月8日送达给张景顺。

景顺木材加工厂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主动撤回复议申请,随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法院却驳回了景顺木材厂的诉讼请求。为何景顺木材厂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呢?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本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在本市区域范围内依法对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67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景顺木材加工厂因生产经营于11月23日作为次承租人与他人签订协议租赁使用案涉地块,在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搭建案涉钢结构厂房,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虽然景顺木材加工厂称该地块已被案外人用砂石铺垫,然其在较松软砂石基准上浇筑水泥地坪并搭建案涉钢结构厂房,严重破坏了案涉地块的土地性质,直接改变了土地用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对景顺木材加工厂进行限期拆除并处罚款、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第3条规定,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第7条第1款规定,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由主管部门指定。第2款规定,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构或者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本案中,依景顺木材加工厂书面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拟作出行政处罚事项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听证,并指定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作为主持人主持听证,符合上述程序规定。虽然案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列明景顺木材加工厂占用的是基本农田,同时引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景顺木材加工厂的行为进行表述、处罚,与终局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述不一,但是该不当之处并不影响对景顺木材加工厂未经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事实认定,亦不影响处罚结果,且充分反映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听证程序中对景顺木材加工厂合法、合理意见的采纳。

因此,法院驳回了景顺木材厂的诉讼请求。#拆##厂房##安徽##木材#

一哥“俗人读史”之——五霸之首昆吾氏何以为伯#每日论史#

古人所说的“五霸”,不同于现在教材,据《白虎通义》载:“五霸者,何谓也?昆吾氏、大彭氏、豕韦氏、齐桓公、晋文公也”,并说“昔昆吾氏,霸于夏者也。”而《四书章句集注》注解说:“丁氏曰:‘夏昆吾,商大彭、豕韦,周齐桓、晋文,谓之五霸。’”

昆吾氏为夏之霸主,见于《竹书纪年》载:“(帝仲康)五年,赐昆吾命作伯。”昆吾氏,这个黄帝时的陶正,再一次雄起了。据《吕氏春秋通诠-审分览-君守》载:“昆吾,颛顼之后,吴回之孙,陆终之长子,己姓,本名叫做樊,传说中陶器制造业的发明者。”

那么,此事就有疑问了。一是这个昆吾氏的伯,是仲康封的还是实际掌权的有穷氏羿给封的?二是昆吾氏被封,是基于部族势力还是受到帝仲康或羿的认可?三是他为何不领兵征羲和?四是胤侯征战羲和,如果胜了,是应当立有大功的,为何很快便失去了霸主地位?四是昆吾氏为霸主后,干了些什么?五是后来被豕韦氏夺取了伯位后,又迁到许地,到底发生了什么?六是他与商人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致使商汤对他实施了灭国之战?难道他真的是夏桀的铁粉吗?

囿于夏史的模糊,所有这些都只能是个疑问了。但大致的脉络应该是:

1、昆吾氏作伯是用实力说话的,是仲康帝、有穷氏与昆吾氏相互制衡、相互妥协的结果;

2、胤侯征战羲和是一场失败的战争,这场战争的失败是夏后氏的失败,胤侯或亡或败,都没有好下场;

3、昆吾氏作伯后,并没有太大、太直接的作为,他没有参加少康复国之战,因而数代后还是在夏后氏的策划下,被豕韦氏取代了;

4、昆吾氏迁许,非因在夏后氏统治中失势,而是因为农业生产需要迁涉的原因,因为它的人口发展是迅猛的,以至于已经分出其子到“苏”地了;

5、商汤灭昆吾,不仅仅是因为他是夏桀“铁粉”,而是他得罪了殷商,他们的土地、人民、财富被殷商相中了,于是打他便没得商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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