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写作的好帮手!
1200字范文 > 银行贷款的连带担保人责任 贷款连带担保责任后果

银行贷款的连带担保人责任 贷款连带担保责任后果

时间:2019-07-25 13:20:36

相关推荐

银行贷款的连带担保人责任 贷款连带担保责任后果

为别人向银行担保贷款,作为担保负有连带责任。当贷款人不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不能随便为别人作贷款担。

贝叶书斋

同学来找我,让我给他做担保贷款80万。我问他贷款80万,你一年能挣多少?他说大概四五十万

#法律小讲堂#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第二款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本条对追加保证人为被告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其中只有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时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情形,人民法院才可以主动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并且是必须追加,这是因为一般保证人对于担保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并且只能是在对债务人起诉的情况下才可以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做出如此规定的目的也在于促进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积极主动行使其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合法财产遭受不法侵害。

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作为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

例:甲对乙有100万元的债权,由保证人丙提供连带保证。主债务2月1日到期,保证期间2月1日至8月1日六个月。至2月1日主债务人乙未履行债务。3月1日,甲把主债权转让给丁,保证债权随同转让,3月2日甲把转让情况通知了丙。8月2日丁通知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丙认为保证期间已于8月1日届满,丁认为保证期间应当从3月1日或者3月2日起算,尚未届满。

解:保证期间在3月1日、2日不能中断,仍应从2月1日开始(当日不计入在内),至8月1日六个月届满,丙的保证责任已经消灭。

#《合同法学教程》摘录#

#大连检察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保证使用的频次和范围非常广泛。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连带责任保证的负担远远大于一般保证。——《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

当然,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履行了债务后也不能吃“哑巴亏”,《民法通则》第89条第1项和《担保法》第31条均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案例中的保证人吴某可以向债务人姜某追偿,要求其赔偿因承担保证责任遭受的损失。——《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

#大连检察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 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在债务承担方式上存在重大差异。债务加入是第三人承诺由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并存债务承担方式,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保证责任则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三章关于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二者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存在重大差异。保证责任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担保从属性、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间、保证人追偿权等规定,而债务加入则不适用相关规定。债务加入人并非从债务人,而是共同债务人,与原债务人无主次之分,无需待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承担人即具有完全清偿债务的义务。2. 无论增信承诺文件名称为何,均应当首先通过文义判断其属于保证还是债务加入。3. 在根据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保证。

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

最高法:自愿承担责任的承诺函,是一般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在本案中,银行的债权既有以小李房屋设置的抵押担保,又有小李父母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属于混合担保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李及其父母均没有和银行约定其行使抵押权和保证债权的“顺序”和“份额”,属于“没有约定”的情况,此时若债务人小李最终无力偿还案涉借款本息,则银行只能先对债务人小李所有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就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是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的,则银行可以请求小李父母就剩余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天津二中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账号

混合担保中,实现债权的顺序如何确定?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