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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贷款被起诉了 信用贷款被起诉了我需要出庭吗

时间:2023-05-20 19: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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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贷款被起诉了 信用贷款被起诉了我需要出庭吗

辽宁海城,一对夫妻向银行借了20万元,事后因未还款被银行起诉到法院,夫妻二人表示这笔钱根本不是自己取的,因此不应该偿还。随后法院判决夫妻二人偿还银行这20万元,夫妻不服又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支付20万。

【@大兵叔叔】

男子张某和姚某是夫妻,姚某的哥哥因为做生意需要一笔钱,于是便求助妹妹,可是妹妹一时也拿不出这么多钱,想着从小到大哥哥对自己都很好,夫妻俩人一合计,便到银行贷款给哥哥用。

随后在银行信贷员的帮助下,夫妻二人以房产做抵押,从银行借款20万元,使用期限是一年,不过信贷员表示要让夫妻二人办理一张存折,这笔钱到时候会直接打到这张存折上。

于是夫妻二人就听从了对方的要求,办理了存折,并把存折交给了信贷员,可是此后夫妻二人一直没有收到贷款通过的信息,两人就以为这笔钱没有贷出来,此后便一直没有理会。

可是几年后两人偶然得知,这笔钱在当时就贷出来了,而且到账后的当天就被人支取了,夫妻二人匆忙来到银行,让银行把取走贷款人的信息告诉自己,可是银行却没有提供给两人。

不过很快银行就将夫妻二人告上了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这20万元的还款责任以及利息,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银行的诉求,可是这让夫妻二人难以接受,毕竟这笔钱被谁取走了,什么时间取走了,自己一无所知。

于是两人又把银行起诉到法院,夫妻二人认为,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单位,有义务保护存款客户资金安全,按银行规定支取五万元以上资金需存款人本人持身份证经核对无误,由存款人在支取凭证上签字确认方可付款。

本案中银行违规操作,原告未到银行,未提供身份证,未签支款凭证,账户款项被提出,造成原告账户资金损失,被告是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银行要对这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吗?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等相关规定,办理个人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

本案中,银行在这笔钱到了张某夫妻二人账户后被人取走,银行没有留存取款人身份信息,而且取款凭证上的签字也并非原告所签署,据此在履行取款义务时违反了行业规定与管理,造成了原告经济损失,侵犯了其财产权益。

而原告未能妥善保存存折及密码相关信息亦是导致其账户存款被人冒领的原因之一。

因此,原、被告双方对本案发生的损失均存在过错。根据本案案情与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张某夫妇两人14万元。

那么这笔钱到底去哪了?

由于这个存折当时交给了信贷员,那么如果是信贷员得知这笔钱到账后自己支取了,该行为又如何定性?

首先,信贷员享有的是保管这张存折的权利,对存折里的钱财并无所有权,也没有保管义务,即便知道密码,也无权将钱款取出来。

所以如果是信贷员取走了这笔钱,显然该行为就符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行为,由于数额是20万,属于数额巨大,按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数额巨大的,可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如果这笔钱被姚某哥哥取走了,那么又如何定性?其实虽然这笔钱是要给哥哥的,但是如果哥哥得知这笔钱到账后,自行凭借密码支取了,却谎称没到账以欺骗妹妹的,依然有可能成立犯罪。

不过最终夫妻二人还是挽回了14万的损失,也很不容易,不过这件事情告诉大家,即便去申请贷款,不要听银行工作人员的把银行卡、存折交给对方保管,一旦有损失就麻烦大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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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阿颖说:欠你们的18万元钱,自己现在还不了!你们随便去法院告、随便去申请强制执行吧!

现在法院已经冻结了我的银行卡,也对我限制消费了!自己现在飞机票、高铁票也买不了,也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了!

这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之后,想还钱恐怕难上加难了!凡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的债权人,以后别再想从我这拿走一分钱,反正我名下什么财产也没有,随意吧……

对此,您怎么看?

头条帮忙 · 消费权益帮忙

山东济宁,马女士为获取高息,在银行先后存入300万元,然而到期去银行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他人取走,遂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300万存款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马女士经人介绍,只要在事发银行存入巨款,就可以得到额外贴息,前提是马女士在一年内不查询,不取款。

于是,马女士从上海来到济宁,分多次存入300万,中间人支付马女士78万元利息。然而存款到期,马女士去银行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转到王某账户。

原来,银行工作人员张某、鲍某利用职务便利,在马女士办理存款业务期间,让马女士再到其他窗口打印对账单,借机让王某到柜台将马女士的存款转走,而马女士对此毫不知情。

事后,三名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刑,但是马女士的损失没有被追回,于是,马女士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给予赔偿。

不过,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马女士是否有权要求银行归还存款本息。

一方面,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马女士与银行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保障马女士存款安全的责任,马女士有自由存取存款的权利。

但另一方面,从马女士的银行流水来看,马女士进行转账时,不仅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还输入了正确密码,马女士称自己受到银行工作人员欺骗,才输入密码的,对转账毫不知情,但是并未提供相应证据。

另外,根据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高息揽储是被明令禁止的行为,马女士作为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银行正常存款利率,但其为获得利息回报,仍然积极参与,本身存在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马女士的诉讼请求,马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

第一、刑事判决已经认定,她存款后,银行工作人员张某、鲍某和案外人王某相互串通、配合,误导她多次输入密码,将钱款转出,一审法院直接否定刑事判决的证据效力,无法律依据;

第二、她虽听信涉案人员的高息利益诱惑,但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参与了高风险投资,对他人的犯罪行为,她并不知晓,其在资金对外转出中没有过错。

第三、她与案外人王某并不认识,不可能将这么多的资金转到王某账户上,至于王某给其账户转账100万元,她毫不知情,也从使用;

第四、因本案涉及到银行工作人员内外串通侵犯储户利益构成刑事犯罪,应将本案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生效后,再恢复审理,一审法院程序违反。

银行则辩称:

第一、马女士系为获取高息而将自有资金出借给案外人王某,王某为实际用款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马女士对存款被转走及王某使用款项的事实均是明知的;

第二、马女士因高息诱惑而向王某出借资金,存款被转走马女士事先知晓,转款行为应当是其授意,并不存在存款被非法转走的情况。银行根据马女士指示将款项支付给王某,已完成付款义务,无需再次支付,马女士要求再次支付存款缺少法律依据。

第三、马女士并非一般善意存款人,其对存款被转走是清楚的。马女士作为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中国人民银行对存款的定、活期利率及利息支取的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银行不可能违反监管规定提高利率又预付高息。

第四、本案并不存在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且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并无程序错误。

二审期间,刑事判决已经生效,法院认定马女士存在银行处的300万元存款,是由银行工作人员鲍某、张某与案外人王某内外勾结私自转走,马女士并不知情,判决鲍某、张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

因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马女士在银行开立借记卡,先后转账存入300万元,其与银行之间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并支付本息的义务,马女士享有自由存取存款的权利。

第二、银行工作人员张某利用工作便利,与鲍某、王某串通,在未经马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马女士存款300万元转到王某账户。

张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其在银行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为马女士提供银行相关业务服务,系职务行为,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还有,相对于普通储户而言,银行更有条件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实施犯罪,而银行因疏于管理,监管不严,导致马女士存款被非法转走,银行明显存在过错。

第三、马女士受高息揽储的诱惑,到银行办理活期存款业务,其在办理完存款后即收取了远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高息,且在办理银行对账业务时亦未能认真审核单据,以致王某、张某等人将其账户存款非法转走。对此,马女士亦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马女士违规收取的78万元高息不受法律保护,应从其存款本金中予以扣除,银行返还马女士存款本金222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头条创做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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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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