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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用贷款的法律 小额信贷政策有哪些内容

时间:2021-01-13 10: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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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用贷款的法律 小额信贷政策有哪些内容

【小百讲民间借贷】什么是民间借贷?

上一系列讲完了与咱们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劳动法,然后停更了几天,但这几天小百也没闲着,一方面申请了头条创作者,现在已经能发长文章了,欢迎大家关注;另一方面也是为这一系列的民间借贷专题进行准备,希望能把大家最关心的民间借贷法律知识简单明了地呈现给大家。今天先开个头,讲一讲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从主体上看,这个范围比较宽泛,主要是排除官方借贷,即借贷一方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情形。也就是说,只要是借贷一方不是官方金融机构,都可算是“民间”。这里面要注意一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而不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性质上应属于“民”。

而在行为上专指资金融通行为,类似典当这种需要提供抵押或者质押物的情况就不在此列。

(下一条准备讲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欢迎关注)

#民间借贷# #普法# #法律# #社会#

如果这女网友有多次这样的行为,就肯定她是诈骗,以小额多次方式进行,逃避法律责任!

张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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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女孩给小卖部老板转账4万#【11岁的孩子能否进行大额交易?】

11岁的小女孩在一家商家多次充钱,累计转账4万多元。那么,11岁小女孩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呢?

根据民法典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小女孩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一些小额交易,比如吃个饭、买个文具、坐个车等等,法律没有对具体数额进行规定,但一般人都会认为超过一千元(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家庭收入而定)就要经过法定代理人认可才行,否则该交易就是无效的。商家收取小女孩4万多元,该交易在法定代理人不认可的情况下是无效的,商家退钱也是应该的。

并非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所有大额交易都是效力待定的,比如经过法律代理人同意或纯获利益的就有效。也就是说只要不损害其利益,法律就允许,否则就不行。

因此,在与未成年人进行交易时,应该注意把握好分寸,一旦金额大了,就有可能该交易效力待定,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11岁女孩给小卖部老板转账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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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因缔结婚姻关系的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女生都是要返还彩礼及贵重物品的。对于交往中的小额转账及吃饭买衣服等花销是不用返还的。

尽管如此,女生往往吃个暗亏,男生吃个明亏。

没有赢家!

原告:刘某,男,1997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郭某1,女,1994年3月8日出生

被告:范某,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系郭某1之母亲。

被告:郭某2,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系郭某1之父亲。

原告刘某诉称,2月初,经媒人介绍,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1相识,之后原告与被告于2月16日举行了订婚仪式。

在原、被告交往期间,被告以各种理由让原告给付彩礼55268元。

同年6月,原告提出与被告郭某1结婚,被告不仅不答应,还断绝了与原告的联系。

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彩礼时,遭到被告的拒绝。

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5268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1经人介绍相识,2月11日,原告在老凤祥珠宝店购买价值2560元金18K钻石戒指一枚,给付被告郭某1。

同年2月14日,原告在周六福珠宝店购买价值26908元的18K金钻石女戒。

2月16日,双方按农村习俗订婚,原告给付被告郭某1见面礼22800元,18K金钻石女戒一枚。

4月17日,原告刘某给被告郭某1微信转账3000元,

同年5月份,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1因琐事发生矛盾,同年6月份,原、被告提出终止婚约关系。

9月19日,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5268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发票、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给另一方贵重物品,另一方因某种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当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因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原告刘某要求被告郭某1、范某、郭某2返还彩礼的诉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结合给付彩礼的金额、男女双方相识时间长短、过错程度、当地习俗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1只是按照习俗举行订婚仪式,相识时间较短,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导致婚姻不能成就,原告赠与被告的彩礼,应予返还,以及返还彩礼现金22800元及钻石戒指二枚为宜。

原告给被告郭某1微信转账3000元,因双方争执不一致,原告要求返还,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范某、郭某2作为被告郭某1的父母,与被告郭某1在一起共同生活,应共同返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1、范某、郭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刘某彩礼人民币22800元及18K钻石戒指、18K金钻石女戒各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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