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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处罚 肇事逃逸处罚后还会带来哪些影响

时间:2019-02-22 04: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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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处罚 肇事逃逸处罚后还会带来哪些影响

白色小车全责,逃逸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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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魂瞬间#搞笑#

00:21

江苏淮安,男子周某驾车等信号灯时,由于喝了酒操作不当,导致车子溜车撞到了后车,随即周某驾车逃离,后车不甘示弱随即驾车将周某车子逼停后,双方要私了,后车驾驶员提出了1万元的索赔数额,周某觉得太高,认为3000元还行,因觉得自己被敲诈于是便报了警,警方到达现场后对周某进行了酒精测试发现,高达338毫克每百毫升,随后周某被以危险驾驶罪立案调查。

#大兵叔叔说法#

虽然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是由于周某喝了酒而变得不同。而即便最终通过正常的途径去理赔,由于周某喝酒这个事实,也会被保险公司拒赔,最终的赔偿也都是周某一个人承担。

本案中,周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责任,驾车逃离事发现场,这样的行为,本身来讲就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扣分以及行政拘留等处罚。

事发后,周某被后车驾驶员逼停,双方进行了协商,后车驾驶员要求赔偿1万元,周某感觉数额过高,觉得自己被敲诈,因此报了警。

那么后车驾驶员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单从数额来讲,按照《关于敲诈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是敲诈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的,对此就属于敲诈勒索罪。

所谓的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后车司机向周某索要1万元,是否采取了威胁行为,就变得至关重要,而威胁行为,又是否对周某产生恐惧心理,同样也是认定后车司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重要依据。

假如后车司机索要1万元,周某根本没有觉得恐惧,随后自己主动报了警,那么就不会构成犯罪,如果后车司机索要1万元,称周某喝酒了,周某因担心受到处罚,产生了恐惧心理,最终支付了1万元,或者没有支付的,后车司机否是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

当然,由于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将会面临最高6个拘役的处罚。

最后,并不建议在发现对方司机饮酒后选择私了,这样做不仅可能在将来赔偿方面出现纠纷,还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得不偿失。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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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电瓶车变道影响直行车辆通行,从而发生事故,撞车事故由电瓶车承担全责,如果汽车有超速等违法行为,电瓶车主责,汽车次责汽车逃逸,承担单独的肇事逃逸责任,与事故无关,另行处罚

通渭检察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

女子撞完人一路狂飙骂人,还闯红灯逃逸。全责!#普法宣传 #法律常识 #遵纪守法 #交通安全 #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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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罪加一等。这种人必须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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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位老太赶集被撞,肇事司机逃逸,警方28小时锁定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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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机1分钟在200米内连撞7车逃逸,面对警方称:吃了感冒药】近日,广东中山。一女子驾车在1分钟内200米的路程里连续撞到7辆车,驾驶车辆严重受损。随后,女子离开事发现场。经警方调查,民警确认肇事者为喻某。喻某交代,事发当晚她在车内吃了感冒药,半个小时后驾车回家,但途中不知道撞到了什么。回家后将车停在小区地库,换了衣服后又驾车前往附近修理厂。最终,由于喻某一连多次肇事逃逸,性质恶劣,被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罚款2000元,扣12分的处罚。

“我正在打电话,没有感觉到车辆碰撞,凭啥说是肇事逃逸!”河南郑州,王某的车辆被他人追尾后,因正在打电话未感觉到车辆被撞,遂驾车离开。没想到竟然被交警认定为肇事逃逸,罚款1000元。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天,王某刚刚下班,着急和朋友聚餐,就边驾车边通过蓝牙打电话和朋友沟通聚餐事宜,不料竟然被张某驾驶的车辆追尾。

由于事发在隧道,声音非常吵,王某没有感觉到车辆被撞,就没有停车,径直驶离,没想到事后竟然被交警认定为肇事逃逸,罚款1000元。

王某非常郁闷,认为自己并不知道车辆被追尾,怎么能认定为逃逸呢。何况,一旦被认定逃逸,就意味着自己是全责,保险公司不赔,需要自己掏腰包给对方赔偿,遂提起上诉。

由于本案是行政诉讼,根据行政法规定,交警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和理由:

第一、发生交通肇事后,不论是否负责,双方无法协商处理,就有等待交警处理的义务;

第二、张某的报警记录、交警处理事故的现场照片、对王某的处罚前告知和处罚决定书;

第三、从王某的行车记录仪来看,虽然王某当时正在打电话,且事发环境比较复杂,但从视频来看,王某的车辆明显出现震动,说明他知道自己的车辆被撞,却仍然逃逸,构成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99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他们正是考虑到王某的车辆是被张某追尾,本人不负责任,才对王某罚款1000元,否则还会拘留的。

对此,王某向法庭提出了如下辩解理由:

第一、他驾车正常行驶被张某追尾,张某应当负事故全责,他没有任何责任,没有逃逸的动机;

第二、事发时他正在和朋友蓝牙通话,其听到响声但没有感觉到震动,没有意识到其驾驶的车辆被后车追尾,误以为是车前方压到路障才离开的;

第三、案发地点在隧道,环境嘈杂,且因道路施工出现前车突然刹车,很难感觉到是肇事;

第四、从他的车辆被撞的情况来看,车损并不严重,说明他根本就没有感觉到车辆被撞。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肇事逃逸需要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虽然客观上王某在发生肇事后离开了现场,但主观上,结合车辆碰撞情况、事发环境,现有证据还不能证实王某当时明知其驾驶的车辆被后车追尾,具有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事故现场的主观目的,遂采纳了王某的辩解理由,认定交警处罚主要证据不足。

《行政处罚法》70条规定,处罚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

综上,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交警队的罚款处罚,诉讼费用由交警队承担。一审判决后,交警队不服,又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另外,行政法看起来是规范老百姓的,但实际上也是规范行政机关依法执法的。因此,只要老百姓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郑州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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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汽车轻微的剐蹭逃逸真的是得不偿失啊!

3月3日,我在地下停车场倒车时,剐蹭到了另一辆车,被刮车辆只是轻微受伤,看着问题不大,就直接走掉了,以为没啥事。

第二天接到了交警大队的电话,对方报警立案了,要我去交警大队处理。到交警大队后我联系了对方车主,见面后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同意私下调解处理,最终赔付对方车主800元,双方也签订了事故谅解书,签字按了手印交给交警大队。

以为这样就可以结束了,没想到交警大队以车辆事故逃逸为由,扣押我行驶证,扣12分,处罚2000元,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

我太难了[捂脸],以后小剐小蹭真的不能不当回事呀,一定要第一时间联系车主,或者留下联系方式,报警和报保险,千万不能心存侥幸心理!

男子撞人后逃逸,原因竟是怕赔钱

中牟一五旬男子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将一正常骑行两轮电动车的女子邓某撞伤后,刘某因怕赔偿人家就没有停车,选择了驾车逃逸。近日,刘某迫于压力投案自首,中牟交警对其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作出了2200元罚款的处罚。

10月4日上午8时许,中牟县刘集镇的邓某骑着一辆两轮电动车和同事一块去某旅游区上班,当她沿郑汴物流通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广成街路口附近时,前方有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沿物流通道逆行驶来。

由于驾驶摩托车的男子靠的是道路的最北侧,邓某只好沿最北侧道路略偏南边骑行。谁知当两车交会时,摩托车的右前把还是碰到了邓某的右手,虽然车没倒地,但邓某的右手却被撞伤,鲜血直流。

事故发生后,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并没有停车,而是一溜烟地开车跑了。受伤的邓某被同事送到附近的诊所,把伤口处理包扎后,然后拨打110报了警。

接警后,中牟交警六中队事故民警李冬冬、孙辉赶至事故现场进行处置。根据邓某描述肇事车辆、嫌疑人的特征,李冬冬他们调取了沿线监控视频,后经分析比对,确认刘集镇某村村民刘某有重大嫌疑。

事故民警在刘某进行传讯时,发现事故发生后,刘某为躲避警方调查,早已离家前往山东某地打工,只有肇事的红色无牌三轮摩托车静静地停放在家中。近日,随着春节日益临近,刘某终于回到家中。早已知道东窗事发的刘某,迫于压力,也在家人的陪同下到交警六中队投案。

经查,刘某,50岁,中牟县刘集镇某村人,无机动车驾驶证。据刘某供述,当天上午8点多,他开着自家的三轮摩托车去镇上买石灰,当他返回行驶到物流通道上时,本该沿物流通道的右边道路行驶。可当时刘某心想:逆行不远就能到往家拐的路口了,于是为了抄近路,他果断选择了逆行。熟料,当他行驶到广成街路口附近时,与相对方向骑行电动车的一女子发生刮擦。

事故发生后,刘某本知道自己碰到了人,可他担心自己没有钱,怕赔偿人家,于是也没有停车,就逃之夭夭。

1月10日,中牟交警作出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并对刘某肇事逃逸、无牌、无证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1500元、200元、500元的罚款,合并执行2200元罚款的处罚。①

河南法制报记者杨勇通讯员张玉明

朱歌谣

肇事逃逸未造成人员伤亡怎样处理?

车祸造成的致害可以分为人损和财损,如果没有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则集中在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上。所谓“肇事逃逸”是指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逃逸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那么,肇事逃逸未造成人员伤亡怎样处理?

1.财损赔偿

车祸发生的财产损失项目还是比较多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包括有: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赔偿可由当事人协商、调解或者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

2.行政处罚

逃逸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更何况还可能造成财产损失。《交通安全法》第99条就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财损达到一定数额也可以视为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若还存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形,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连撞两车逃逸还撒谎?大新交警用铁的证据将其送拘

“现对你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你明白吗”

“明白了”

11月20日,大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破一起肇事逃逸案,对肇事逃逸违法嫌疑人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11月18日22时15分,有群众报警称有人在新兴路冲撞车辆后逃走,造成两辆车损毁。接报后,大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迅速到场勘察,发现一辆奔驰小型轿车和一辆雪佛兰小型轿车被撞受损,驾驶员已不知所踪。

打击逃逸违法犯罪刻不容缓。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赵洪敏立即对该逃逸案连夜进行侦查,通过监控比对找到肇事车辆信息,但车辆登记人员并非当晚肇事车辆的驾驶员。为了找出违法嫌疑人,赵洪敏彻夜对卡口监控进行反复比对,终于锁定了违法嫌疑人农某某。在联系农某某时,农某某谎称在家睡觉,没有得在县城驾驶车辆,便挂了电话。民警再次联系其时,对方已经关机。11月19日上午,农某某一直未开机。赵洪敏在完善所有证据后,立即通过联系其家属,协助劝说农某某投案自首。下午,迫于压力,农某某现身交警大队,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据农某某供述,11月18日22时10分,农某某在驾驶他人车辆途经新兴路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的停放的两辆车。后因害怕承担责任,便立即弃车逃离现场。撞车事故造成三车不同损毁,被撞车辆直接损失达5万元。

经调查,农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目前,农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扣12分。

来源:大新公安宣传

女子接娃放学途中撞人后扬长而去,发生交通事故千万不要擅自离开现场,否则原本不大的责任可能变成肇事逃逸

江苏无锡,女子在接孩子放学途中,驾驶电动车撞上一个突然跑出来的小孩,女子回头看了一眼后扬长而去。事后,民警锁定疑似肇事者并将电动车暂扣,据女子称:是孩子自己冲到车上来。

据民警表示,若驾驶人行为定性为逃逸,将面临行政拘留15日以下,并处罚款1000到2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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