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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网上车管所 滨州交警支队车管所

时间:2022-04-10 1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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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网上车管所 滨州交警支队车管所

即日起,滨州市各汽车总站等,不再扫描“场所码”、不再实施“落地检”......

尊敬的各位旅客: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有关部署要求,按照全市统一工作安排,即日起,我市各汽车站,乘坐客运班车、公共交通、定制客运等交通工具,不再扫“场所码”,不再查验“核酸证明”、“健康码”、“行程码”,不再实施“落地检”。

温馨提醒各位旅客,请在公共场合继续佩戴好口罩,保持“一米线”距离,做好个人防护。各汽车站和客运车辆均已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清洁、消毒,请放心乘坐。祝您出行愉快!

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月9日

报备要求

1.滨州牌照、滨州籍驾驶员及行程码带滨州星号的车辆不让下高速(经过其他区带星号可以进)

2-通行车辆需将车辆信息,车上所有人员姓名、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本航次路线途径地全部按实填写。

3-车上所有人员必须提供以下截图并必须符合要求

①健康码,绿色

②行程码,无滨州

③核酸48小时内报告,阴性

滨州招谁惹谁了,滨州的病毒又是哪里来的?全国一盘棋,只要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报告都正常,就放滨州一马吧!

尴不尴尬?山东滨州交警直播查酒驾时,遇上“内部人”,本来该测酒精度,结果直接放行了——这一切都被直播了下来。

合着“执法必严”只对普通民众适用,对于内部人就可以网开一面?

幸好有摄像头。要是没直播,这样的选择性执法是不是就混过去了?

据当地警方通报,被查车辆是58岁的女驾驶员林某某驾驶,系滨州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其丈夫驾车行至检查点前方时,担心中午饮酒超标,交由林某某驾驶。

按这说法,身为领导的林某某并未酒驾。既然如此,她完全犯不着要这特权待遇,执勤民警也用不着搞特殊对待。

如今,民警程某某因现场未及时收集证据,存在徇私情,执法不严格、不规范问题,被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其余相关人员也受罚。林某某已交由单位处理。

也算是咎由自取了。

要正人,先正己,作为执法人员,不该搞什么看人下菜碟。否则,只能是自损公信力。

希望更多执法者引以为戒。切记一点——

执法面前无特权,也没有“内部人”,要一视同仁。

#交警直播中对可疑车辆放行引质疑#

#交警查酒驾存在漏洞?多人被处理#

滨州又发紧急提醒!多个车站宣布:暂时停运!

停班公告

尊敬的各位旅客:

鉴于近期疫情防控形势,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自11月15日起滨州汽车总站暂停发往北京方向的车辆,已购票的旅客可免费办理退票手续,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您可拨打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0543-3205550

0543-3198038

#滨州头条#滨州市电动车挂临时牌照的,注意啦……

12月31日,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过渡期满后,暂不禁止上路行驶

采取购车置换、宣传引导等方式,积极稳妥推进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淘汰工作。

为此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推出以下便民服务,积极推进老旧电动自行车报废淘汰工作,开展“带牌销售”网点办理注销试点工作。

图片来自网络

点关注不迷路[作揖][作揖]@顶级生活家小郭

【滨州交警查酒驾疑似放行“自己”人驾驶的奔驰车!包庇违法人员是重大违法行为严重的涉嫌犯罪】山东滨州9月21日晚上23时23分许,滨州交警在直播查处酒驾行动中,发现了一辆可疑奔驰车辆开着远光大灯停在原地,两位民警和摄像机快速走上前对驾驶员进行询问,质疑驾驶员更换过“你开着为何停着不动?”并未对其进行酒精测试。随后又一位民警走上前查看情况,没想到两人表现得似乎很“熟络”,继而车辆被直接放行,主播解说称这是一场误会。

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驾驶员林某某,女,58岁,系滨州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其丈夫刘某某,58岁,系某公司职工。当天中午,林某某夫妻二人与家人聚餐,期间刘某某饮用53度金沙牌白酒一杯(约150ml),林某某未饮酒。当晚夫妻二人在家中用餐后(晚餐均未饮酒)由林某某驾车(有视频监控)到广场锻炼、游玩,22时50分左右结束。从广场回家时,刘某某驾车行驶至交警检查点前方约100米处时,担心中午饮酒仍超标,遂交由林某某驾驶。

滨州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带队执勤民警程某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一中队指导员、四级警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由四级警长降为二级警员;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交警大队大队长霍某某、分管领导邢某某分别给予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处理;对现场参与勤务的辅警批评教育。林某某由市纪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某某交由所在单位处理。(新京报)

【法律解读】1、对法律不敬畏的人不应在执法一线,否则难以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安机关是人民的保护神,人民警察的一项任务就是要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滨州这几位民警在法律和人情之间,选择了人情,导致是否有饮酒驾车违法行为无法查证属实,放走疑似酒驾人员,酒驾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醉驾是《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如果真的是酒驾、醉驾,放走后可能危害在路上的不特定人群。

2、假如车上酒气很大,应该按照程序检测是否涉嫌酒驾或醉驾的,却故意放走的,法律如何评判这种行为?执法民警主观故意内容包含了明知驾驶人违法或者犯罪,却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意思,民警执行放行的行为是徇私枉法行为,如果事后查证真的是醉驾危险驾驶罪的,将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

3、民警是非常辛苦工作,24小时待命,加班办案是常事,职业压力非常大,我是能够体会到。民警手中“权利”一定要自己认清这是一种责任,要依法执法,否则自己时刻处于危险之中。关注@苗培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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