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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驾校灯光急弯 上海驾校灯光模拟考试

时间:2018-12-20 14: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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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驾校灯光急弯 上海驾校灯光模拟考试

责任白车3分,路口超速, 黑车转弯属于借道,未保证安全,7分责任。

那是人少地多的原因//@莲花座的遐想:各人喜欢的角度不一样吧!上海也有一些这种欧式的房子,我去过不少,感觉楼梯太窄,特别是转弯处,是三角形的几阶,容易崴脚。房子的开间也不大。但欧洲人对花园的用心的确比我们要强得多,非常漂亮。对于这些老房子,我的想法是保留外貌,里面可以做改造,允许安装新设备,这样可以达到文化保留和现在实际使用兼顾的效果。

走过非洲优质旅游领域创作者

入住爱尔兰乡村民宿冒出一堆感慨先看照片,感觉这栋房子和院子打理的咋样?在您生活或见过的乡村,有这样的“家”吗?这样的“家”叫“诗情画意”,还是叫“诗和远方”?您觉得“生活”与“存活”是同义词吗?这是我们夫妻俩在爱尔兰自驾旅行入住的最后一家乡村民宿。 傍晚五点,当我驱车来到院门前时,瞬间踩下刹车,回头问媳妇:“这是我们预订的民宿吗?”媳妇回了四个字,“惊喜是吗?”这哪是惊喜,简直是狂喜,太惊艳了吧!色彩明快的小楼,爬满房墙的藤蔓,修剪整齐的草坪,点缀其中的鲜花,围合院落的绿荫,还有那些散落在角落里的白色桌椅,我脑袋瓜子空白了,已经找不到任何赞美的词汇。 开车进院,一大家人正在室外用餐,男主人迎上来说:“因为周末,姐姐和妹妹两家人来家里做客,可能会有些打扰,请你们谅解。”这不算啥问题吧?但主人却礼貌地讲了出来,这是一种文化礼仪吗?寒暄过后,我们俩开始欣赏这个像“诗”一样的家。 这栋小房子是爱尔兰北部一个普通村庄里的普通人家,这样的乡村民居,这样的居家环境,这样的平静生活,我无法抑制内心的赞叹。因为实在喜欢,我们俩在屋里屋外、犄角旮旯转了个遍,说真话,完全被主人对“家”的呵护感动了。那么,赞叹与感动过后,需要静下心来思考一下“为什么”吗?对“文化”这个词汇有过思考的朋友,您觉得在我们的文化里,有“美”的传承吗?在我的认知里,清朝以前,皇室有过,民国37年,民间也有过,但仅仅是有过,今天还有吗?我们60后指定是没接受过美学教育,70、80、90后接受过吗?也没有对吧?是不想有吗?还是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文化?我在很多篇游记里反复说过,欧洲文化源于基督教、哲学和科学,但基督教排第一,为什么?基督教是对人的内化,哲学和科学是内化之后的外化。什么意思呢?基督教是影响人心的,有了这样的心,才出现了波及到全世界的哲学与科学,哲学思想、科学发现,都是人做出来的,这是人的外化过程吧?但它是基督教对人心影响之后的结果。这样说好像不大好理解,我换个说法,到过欧洲旅行的朋友,觉得欧洲美吗?没有雕琢的自然环境,干净整洁的乡村小镇,乐于助人、面带微笑的当地居民,您都遇见过对吧?那么,这些外在表象说明什么呢?是基督教影响人心之后的结果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我在前面游记里说过,“自由、平等、博爱、契约精神”等全部源于基督教,您觉得“美”源于基督教吗?我读过《圣经》,我觉得完全是。今天欧洲那些外在表象中的一切,都是基督教深入人心后的结果,没有基督教文明在欧洲的深透传播,欧洲的今天绝不会是我们看到的样子。再回到这栋乡村民居,您觉得一个人勤奋,就可以把屋里屋外收拾的干净清爽、美妙生动吗?我的结论是,接受什么样的文化,才会有什么样的行为。我家也有小院,但无论我如何努力,也做不出这样的效果,因为我根本不清楚这样的美从何而来。 第二天一早,主人为我们俩准备了丰盛早餐,就餐环境满满的仪式感,餐桌上、壁炉旁、角柜边,钢琴的键盘盖,摆满了各型点燃的烛台,一种典雅高贵的用餐氛围扑面而来,那种温馨浪漫的感觉,已经完全留在了记忆的最深处。

上海长宁,交警拦停潘先生并称其转弯前未开启转向灯,要罚款30元。但潘先生看转向灯是亮着的,就进行了申辩,交警未采纳,现场作出了处罚。潘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事情并不复杂,事发当日,潘先生骑电动车刚刚从某路口左转进入某路段,就被现场的执勤交警给拦下。

执勤交警告知潘先生,其在左转时,没有提前开启转向灯,实施了“非机动车有转向灯的,转弯前未开启转向灯的违法行为”,要给予罚款30元的行政处罚。

潘先生看了看车灯,转向灯还亮着,而且现场有一辅警也说了一句:“转向灯开启了”,还有一个不明身份的人也说潘先生的转向灯是开着的。

于是,潘先生赶紧向执勤交警进行了申辩,说自己开启了转向灯,没有违法,请求不要罚款。

但是,现场交警听完后,没有采纳潘先生的意见,认为潘先生是转弯后或接近完成转弯才开的灯,而不是提前开启。然后,就作出了罚款30元的处罚决定。

潘先生无奈地把罚款给交了,但他回去后还是感到很郁闷,左思右想后就决定要讨个说法,然后一纸诉状,把交警队给告上了法院。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

本案中,潘先生和交警队对于非机动车转弯前要开启转向灯和潘先生被拦停时转向灯是开启的这两个问题都没有争议。

双方的争议就在于,潘先生是转弯前开启的转向灯,还是转弯后或者接近完成转弯时开启的转向灯?

注意,本案是行政诉讼,作出处罚的机关有义务先提供证据证明潘先生实施了违法行为。

交警队首先提交了当日街面监控视频,南北两侧的街面监控视频都显示,潘先生已经在路口左转弯时,其电动车只有刹车灯亮着,转向灯并未开启。

但潘先生并不认可,潘先生指出该监控视频不能反映出完整的车辆运行情况,并指出同在视频出现的两辆左转弯的机动车也未能拍摄到开启转向灯。

然后,交警队提供了当日完整的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资料。执法视频记录了从拦停潘先生车辆到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书并向潘先生送达的全过程。

潘先生认为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时间是从把他拦下的那一刻开始,没有拍摄到他开始左转弯时的情况,不能证明其在转弯前没有开启转向灯这一事实。

而且,视频中有辅警明确地说了一句“转向灯开启了”,还有一个在现场的人也说转向灯是开着的,这更加证实了他没有违法。

那么,潘先生到底是什么时候开启的转向灯呢?

从本案双方的辩解和资料来看,处罚最有力的证据是街面监控视频,该视频能够显示出潘先生转弯前转向灯没有亮起。

但是,正如潘先生所说,该视频也有一定的缺陷,视频中其他转弯车辆的转向灯也没有亮起。

那么,是视频角度的问题呢?还是说其他转弯的车辆也没有开启车灯呢?

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在双方均不能再提出证据佐证自己的观点时,只能交给法官通过自由心证进行判断。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启转向灯是告知道路上其他交通参与人非机动车驾驶员的行进方向,以利于各方提前作出判断,确保通行安全,且转向灯应当是在转弯前就开启,而不是转弯后或接近完成转弯再开启。

从街面监控视频和相应的视频截图可以清晰地看出,在潘先生已经在路口左转弯时,其驾驶的有转向灯的非机动车只有刹车灯亮着,转向灯并未开启。

潘先生主张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中有辅警称他开启了转向灯,但该辅警的讲话只能判断出他在接近完成转弯时非机动车的转向灯是开启的。

至于潘先生所称现场“第三人”确认了他开启转向灯的事实,此人身份不明,且表述含糊,解读不出潘先生在转弯前开启转向灯的意思表示。

综上,交警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潘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潘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潘先生负担。

事后,有人说,才几十块钱的罚款,潘先生根本没有必要小题大作,不仅官司输了,还浪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怎么看都是得不偿失。

但是,也有人认为,尽管潘先生败诉了,但行政诉讼的目的是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是法律赋予大家的权利,潘先生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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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开车就像开飞机似滴 你吃屎不还等啥!//@可靠小鱼JL:上海好多路设计的有问题,前天晚上左转弯就拐到逆向道路去,转的时候还确认好几眼,旁边有护栏拦着还特别小的道路怎么看都不像机动车道[流泪][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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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

“可能是太阳光反射?只是有可能就处罚?我不服!”上海的钱先生被交警队以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为由罚款100元。他发现证据照片中有明显的高光反映,遂到交警队申辩,但被交警告知可能是太阳光反射,坚持要对其给予处罚。委屈的钱先生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过程虽然有些曲折,但法律最终没有辜负他,最后他赢了!

(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4月的一天,钱先生接到短信通知有一条违章待处理,后他从手机APP查询到其于3月31日被交通监控设备记录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

因时间已经过去了好几天,钱先生记不清自己当时到底有没有开转向灯,他就把APP里的四张证据照片下载下来细细观看,认真看了好几遍,钱先生也无法看清车牌号以及灯光表现。

懂点图片处理技术皮毛的钱先生就对四张照片进行了技术处理即全图拉黑,经过处理后,他发现照片显示其车辆车辆的右边灯光处呈现有亮光,且第四张截图中车辆的右转向灯明显亮起。

有了这一发现,钱先生松了一口气,认为可能是交警队搞错了,不过对此他也理解,毕竟交警队人少事多,每天又有大量的违法要处理,偶尔出点小差错也是人之常情。

他觉得只要说清楚事情就不用处罚了,于是信心满满地通过热线电话反映了相关情况,但意外的是,交警听完其申辩后,告知他先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再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这和钱先生预想的虽然不一样,但他认为可能自己在电话里说不清楚,于是就决定亲自去窗口说清楚。

到了处理窗口,钱先生说明了整个情况,并询问交警除了四张照片是否能提供其他证据,如果自己确实违法了,那自己也认,不给他们添麻烦。

执勤的民警找了一会儿,拿出了一段视频。钱先生认认真真看了好几遍,还是无法看清车牌号以及灯光表现,他就把这一情况向现场民警再次说明,但让他没想到的是,现场民警建议依然是先处理违法行为,再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无奈之下,钱先生只能当场签署处罚书,处理了违法行为。然后钱先生提起了复议,复议结果维持了对他的处罚。委屈的钱先生,只能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钱先生终于听到了交警队不采纳其申辩理由的原因,竟然是两个“有可能”,钱先生无奈一笑,未再多说。

交警队辩称,关于钱先生提出的车辆的右边灯光处呈现有亮光的情况,因为当时是早上九点多钟,太阳光刚好从东南角方向照射在行驶车辆的右前角,才会有亮光效果,不一定是转向灯产生的亮光。

关于第四张截图中车辆的右转向灯明显亮起的情况,即使此时右转向灯亮起,也已经是变道完成后,且有可能系钱先生在前方要进入小区或要右转弯才开启的转向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视频来看,反映钱先生向右变道过程系视频中9时24分04秒至9时24分08秒,该时段中因钱先生车辆距拍摄的监控设备较远,难以准确判断出有无使用转向灯。

但自08秒开始至09秒,随着钱先生车辆距监控设备越来越近,该车右转向灯处明显发亮。该处位于车辆刚过路口的同方向最右侧车道,距离下一路口仍有较长距离,因下一路口需右转或向右变道而提前开启右转向灯的可能性较小,更有可能是钱先生因变道开启转向灯后未及时关闭所致。

因此本案现有证据并未清晰、准确地反映出钱先生存在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违法行为,交警队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了交警队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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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先生为什么最终能够赢得诉讼呢?关键在于“证明标准”这一法律理论。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不管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和刑事诉讼,一度只采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一严格的证据裁判准则。

随着立法、司法实践的不断进步,首先在民事领域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通俗的说就是谁提供的证据更加优势,接近事实的可能性更大,达到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程度。

具体到行政诉讼而言,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中小额罚款等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小的案件,一般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行政相对人实体权益影响较大的案件,依然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

本案属于小额行政罚款案件,故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官通过对双方证据的审查,认为就本案事实而言,虽然双方都无法证明对方所述为假,但钱先生所说更加接近事实真相的可能性更大,因此采纳了其陈述,据此撤销了处罚决定,还了钱先生一个公道。

钱先生为了这一无妄的处罚,前前后后奔波了10个月之久,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但他认为如果自己有错,那怎么罚都认,可如果不是自己的错,却受到处罚,心里总是不太舒服,不管付出了多少,法律最终没有辜负他,还是挺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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