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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考研科目 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参考书目

时间:2024-02-28 16: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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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考研科目 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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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主义研究方法再次兴起,是法律历史学的发展转折点

首先,人们一直在重新考虑一个长期存在的观念,即在对法律的认知中,理性与情感之间有一条清晰的界限。

理性被赋予了特权,情感被认为是违反法律的,因此应该受到控制和规范。

然而,这种分离在过去和现在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事实上,“无影响的法律”的可取性也受到了挑战。

法律制度,无论简单还是复杂,都依赖于人的判断,永远不可能与情感完全隔绝。证人、法官、陪审团、律师和法庭工作人员的行为举止也很受重视。

在考虑法律程序的“合理性”时,学者们都应该注意的是,最近认知心理学和神经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们极大地高估了他们从外在行为推断内在性格的能力。

对于当代学者来说,这可能是一个具有政策含义的问题;对于法律历史学家来说,它在许多方面都发人深省,尤其是在打破常见的进化假设方面。

历史学家也可能对当代法律学者对情绪的分类感兴趣,例如,遗憾、悔过、悔恨、内疚和羞愧被称为“缩回性情绪”,其特征是人从一种行为或存在状态中分离或撤回自我意识。

与此同时,进一步的研究提醒我们,不仅情绪可以构成法律世界的一部分,而且法律可以塑造和修改个人情绪和社会的情绪标准。

如果我们从当代社会的法律转向过去的法律呢?

法律总是与情感有关,包括恐惧、悲伤、悔恨、愤怒、爱、同情和同理心。愤怒的程度有时被用作减轻或开脱的因素,侵权法有时试图衡量和补偿情绪上的痛苦。

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的第一本书中认识到,情感可以影响判断,影响法律程序的完整性,并破坏对正义的规范性期望,这样的担忧并不仅限于世俗世界。

以一篇13世纪的罗马经典文本为例:“人类的判断在四方面被扭曲:通过恐惧,当我们害怕说出真相时,通过害怕某人的权力;通过贪婪,当我们通过贿赂腐化某人的思想;通过仇恨,当我们向敌人努力时;通过爱,当我们努力去帮助我们的朋友和邻居。”

同样是在中世纪,包括约翰·詹顿和约翰·布里丹在内的巴黎学者也在努力解决情感上诉如何影响法庭判决的道德问题。

受亚里士多德《修辞学》和罗马贾尔斯评注的影响,詹顿鼓励修辞学家避免和中和情感话语,同时承认一些律师习惯地向法官提供这样的话语,以达到他们的目的”。

然而,很少有历史学家系统地分析了这些来源,以揭示情感的修辞力量及其对法律情感特征的影响,缺乏关注可能反映了这样一种假设,即维护法律需要冷静和理性。

不过,已经有了重大进展,从20世纪60年代起,法律和社会历史学家已经认识到,法律记录揭示了诉讼当事人对社会、宗教、经济和性冲突的情感反应。

琼斯写道,16世纪衡平法院的“净化”作用是作为一个法律空间,更多地关注于“净化作恶者的良心,而不是维护受冤枉者的过度利益”。

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的其他学者更多地从理论上关注揭示法律文件中的思维模式。

特别重要的是社会和文化历史学家的工作,如劳拉·高英和最有影响力的娜塔莉·泽蒙·戴维斯,他们分别研究了中世纪晚期和现代早期的英语和法语法律证词。

他们强调说,如果以证词的构造为中心来处理法律记录,可能会暴露心理习惯。

近几十年来,许多中世纪历史学家建立了越来越直接的方法,在法律背景下研究情绪,通常是通过愤怒和仇恨的镜头。他们因此改变了这种法律历史,使其不再局限于法律学说和程序规则。

此外,他们还展示了二者合并的价值。米勒对中世纪冰岛传奇故事的社会法律分析揭示了当正式法典与叙事并行研究时可以取得的成果。

他强调了在一个荣誉对社会、法律和情感互动至关重要的世界里,人们如何在法律和其他选择中导航。

海姆斯在出版的《中世纪英格兰的仇恨与和解》一书中提出,法律历史学家应将诉讼的动态与与复仇、争斗、维持和平和友谊相关的情绪结合起来研究。

他描绘了由来已久的争斗传统在英国普通法起源中的地位,表明中央集权的司法,特别是对重罪和非法侵入的上诉,仍然为争斗留下了空间。

至此,法律历史学家们基本形成了研究范式,而且对法律中情绪的历史研究主要集中在刑事司法和诉讼上。

参考资料:

法律史学科发展之我见[J]. 林乾.中国大学教学,

中国古代法律史中的“三道”探略[J]. 田俊;葛清伟.商,

欧洲法律史——全球化的视野[J]. 托马斯·杜福;李明倩.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孟德斯鸠语境中的“法”及其“精神”——重读《论法的精神》[J]. 马剑银.清华法学,

法典是怎样产生的?

毋宁说,这是因为统治力量没有别的东西,或者只有很少的东西可以立法。

让我们来看看这句话的真实性。个人财产增长缓慢。个人的财产属于家庭。一个人不能与另一个人订立契约。

一个家庭可以与另一个家庭订立契约关系,但这是一个非常隆重的正式事件。

当我们谈论现在使用的繁琐的法律方法时,我们应该记住,法律从最早的时候就一直在简化自己。

一个人,没有财产,死后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处置,因此原始雅利安人从来没有过遗嘱的概念。

他的财产仍然留在他的家族里,由新的家族首领管理。如果一个家族灭亡了,他所属的氏族就占有这个家族的财产。

现在,发展文明的最大冲突是改变原有的文明。

它竭力破坏这个家庭,而且取得了如此大的成功,以至于在今天,丈夫和妻子的关系是唯一不被视为契约的关系。

我们都知道那是一种状态。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契约关系。在古罗马,情况并非如此。

文明也逐渐演变出了个人的权利、私有财产。它还产生了新的合同法,并逐渐赋予一个人以遗嘱指导其死后财产处置的权力。

我们已经谈到了法典,现在让我们来研究产生法典的原因。

有些人有一种奇怪的想法,认为某些著名的人物,如德拉科、梭伦、利库尔古斯和伊摩西是颁布法律的人,他们给了人民他们以前没有拥有的东西。

古代法律从来就不是这样产生的。古代的代码,无论从什么来源获得,都只是“远古习俗和习惯的书面表达”。

它们被压缩成文字,分发给公众检查,因为人们需要它们。

只要稍微思考一下法典产生时雅典和罗马的情况,至少在许多情况下,我们就能理解这种要求的性质。

我们提到这两个国家,是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它们的历史是真实的,几乎所有欧洲共同体也是真实的。

我们必须回顾这样一个事实:在这些国家中,首先都有一个部落联盟,并联合成一个国家,从而征服了周围的人民。

这些早期的历史向我们展示了这些从属部落和统治阶级之间正在进行的冲突。前者不断获得越来越多的权力。

但是,在赋予平民任何参与立法的权力之前,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

其中一个原因是法律和宗教是如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而且,正如我们将进一步看到的,早期雅利安人所理解的宗教,除非有一个完整的部落组织,否则就不能说存在。

这些神是部落的神,他们不关心那些不是部落成员的人。

统治阶级有一个最有力的论点,用来回答平民对政府的要求,阿瓦斯,因为他们在宗教中没有份额,他们不能期望分享政府或分享法律的利益。

然而,有一段时间,这个答案已经不够了。平民已经强大到不容否认的地步。法律必须向他们揭示。

它们不再是统治阶级的专有和秘密知识。为了满足这一需求,法典产生了,这些法典只是部落的习俗和习惯的有秩序的书面安排。

当采取这一步骤时,法律和宗教被分离了。入侵印度的雅利安印度人很早就放弃了对政府的要求,但仍然拥有宗教和法律。

因此,这两个部门从来没有分开,所以代码结合了宗教和法律。同样的结果也发生在希伯来人身上,但起因不同。

他们根本没有从属部落。这是他们政策的一部分,消灭或驱逐受统治的人,所以当(可能在一个比较晚的日期)法典在希伯来人中出现时,它很自然地主要是宗教和法律的混合。

财产在促进文明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怎么估计都不过分,因此有必要看一看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思想的兴起和进步,这些思想不断地对人民的法律和风俗产生反应。

为了更容易和更可靠地获得财富,人们开始向遥远的地方开拓殖民地,航海成为一门科学,各种各样的研究都在那里建立起来,知识和文明因此得到了发展。

我们最多只能给出一个概要,把次要主题留到其他页面。关于财产的观念必须遵循发展的路线,我们在政府和法律方面已经发现了这一点。

在人类的幼年时期,或者更确切地说,只要人类还处于原始的、不发达的、幼年的阶段,就很难说有过财产的观念。

参考文献:

[1] 法典化与法体系的内部构成[J]. 陈景辉.社会科学文摘,(12)

[2] 法典化的历程及启示[J]. 莫菲.中国人大,(03)

[3] 比较视野中的法典化与法律文化[J]. 达芙妮·巴拉克—艾芮茨;马剑银.清华法学,(02)

驸马家暴公主,还是一尸两命,会是个什么结果呢?

这个案例把很多要素都占全了,豪门,皇权,家暴,通奸,女权,是中国法律史上一个经典案例,背后还有游牧民族和农耕文明之间的冲突,也是男权和女权之间的一次交锋。

1500年前,也就是公元500年,北魏的兰陵长公主嫁给了汉人大臣刘辉。北魏的底子是游牧民族拓跋氏,但是他们汉化特别积极,跟汉族通婚也是一个渠道。

刘辉当了驸马,但他这个人不专情,身边一个婢女怀孕了。长公主气坏了,下了狠手。她让人把婢女的肚子剖开,塞进草料,把人送还给刘辉。刘辉又惊又气,跟长公主大吵一架。从那以后,两个人天天冷战热吵,后来传到宫里。当时掌权的是灵太后,她是长公主的嫂子。她还是挺心疼这个小姑子,下旨两个人离婚,兰陵长公主回了娘家。

一年以后,长公主又想回去了。灵太后没办法,亲自护送小姑子出宫,一再提醒她要小心。但还是出事了。

兰陵长公主两口子破镜重圆,后来怀了孕。但刘辉还是不老实,跟两个平民女性又勾搭上了,而且对方还是有夫之妇。长公主哪受得了这个气,跟刘辉大吵一架。但这次刘辉动了手,把长公主踹到地上,还在肚子上踢了几脚。

兰陵长公主送回宫里之后没多久就死了,一尸两命。就在公主流产之后,去世之前,如何处置驸马刘辉,朝廷里产生了严重分歧。灵太后的想法非常简单,流产的胎儿是皇室成员,杀死皇室成员是谋反,应该处死。但负责司法的官员,也是法律世家的大臣崔纂强烈反对。他认为,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公主嫁给刘辉,算是刘辉的家人,怀的孩子就不能算皇室成员。根据当时的法律,父母杀死儿女是五年左右的徒刑,罪不至死。

皇权大还是法律大呢?灵太后最后拍板,少废话。杀人偿命,不宰了你我以后还怎么管?刘辉死刑,崔纂就地免职,支持崔纂的大臣停发工资。就在这个时候,长公主去世了。灵太后亲自送葬,大哭一场。

刘辉被杀了吗?并没有。第二年赶上大赦,把他给放了。不过不到一年刘辉就病死了。

这个案子里其实还有一条线,就是跟刘辉通奸的那两个平民女性,还有她俩的哥哥怎么处理,也发生了很多故事和争论。具体在这本书《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作者是台湾清华大学历史教授李贞德。这个案例的背后是儒家伦理法制化和父权的演变。法律的演变,是看历史的又一个角度。

公主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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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大神张xx,高中成绩非常好,高三毕业考上清华,报了法律。县里奖励10万。大神是单亲,家里条件不好,父亲偏瘫,弟弟上学,于是把钱给父亲治病了,没去。 第二年高考,又考了清华,还报法律。县里知道他的情况,奖励二十万,学校再奖励一部分,大神把钱给自己弟弟了。 然后大神跑去县所属地级市的最好的复读学校。复读学校要交钱,让他拿钱,他告诉那些老师他叫张xx,老师问:你要多少钱? 大神报价三十万,然后就在那个学校又上了一年,第三年还考清华,报法律。 这回去上了。(网络)

【中国法官对女性犯罪的判决似乎更轻】

《被告人身份差异对量刑的影响》(《清华法学》第4期)这篇论文有点意思。

经过对一千多个盗窃罪判决书的统计分析,观察不同身份对获刑轻重的影响。

其中性别的影响是:女性会比男性被判得更轻一些;越是轻罪,女性被男性判得越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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