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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 申请危房改造的条件

时间:2020-09-17 21: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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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 申请危房改造的条件

【安置房屋鉴定为“危房”,应当找谁维权?】

李先生原房屋在泥石流多发区,生命财产受威胁,市级政府对此予以重视,并组织多部门制定搬迁方案,下拨资金予以全村搬迁,镇政府进行实施。

该次搬迁以村民自愿为基础,李先生及村民很是欢喜,并积极配合机关工作,在自愿搬迁和新址建房申请书上签字,之后自愿将原房屋拆除,镇政府及原山区办进行了验收。

然而在李先生及村民欢喜不久,村民房屋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开裂,李先生及村民多次找村委会及镇政府反映问题未果,遂不知何去何从。

首先,李先生手中具有部分材料,可以了解到大概案件过程,在详细查看了李先生所持有的搬迁文件、与镇政府签订的搬迁协议、原有房屋拆除表后,通过分析文件,其中明确规定了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搬迁,但没有明确规定安置房屋建造工作职责由谁承担。

对于此,我们以与镇政府签订的搬迁协议及搬迁文件中指定镇政府实施该项搬迁工作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积极向农业农村局了解情况,不断和农业农村局、村委会反映情况,要求职能部门履行职责,这在诉讼中起到了好的结果,镇政府将相关部出具的搬迁资金及补助资金的发放明细向法院提交,同时我们了解到资金已足额拨到村委会账户中。

之后律师向法庭积极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在本次诉讼中解决安置问题,但因该份文件并未明确规定镇政府履行安置房建造工作职责,故法院在进行了充足的调查工作后并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但这并不必然是个坏结果。

房屋安置纠纷的诉讼与普通民事纠纷不同,因为信息获取不对等,当事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实践中仅通过一个诉讼解决掉问题的鲜少,我们要做的是通过在诉讼中不断积累信息,最终获取决定性胜利,通过本次诉讼,法庭调查到村委会与案外人赵甲签订的建房合同,并将该份合同向原告送达一份。

根据此合同,可以看出李先生及其他村民的安置房屋系村委会与赵甲签订合同并由赵甲建造,最后通过全案分析,最终以拨款凭证、房屋建造合同为依据,以村委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与村委会进行沟通,同步信息,试图通过协商谈判督促村委会解决安置房屋修缮和重建问题。

现该案引起村委会的重视,积极与村民协商并制定修缮、重建方案,同时法院已受理该案,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与法庭反映情况,与村委会继续协商,以求制定对李先生最合适的补偿方案。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遇到拆迁问题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术业有专攻,由专业律师寻找突破口,综合个人权益和案件事实,制定专业的实施计划,为广大被拆迁人寻求合理范围内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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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头条#“前有山西临汾之殇,今有湖南长沙之悲。我房屋之地尚有左邻右舍,也时有过路之人,雨季之期、危房之下,万不能重蹈覆辙让悲剧再发生。”新都区网友牛13啊!这哪里是在写自建房申请哦,这分明是在写文言文啊!

5月16日,新都区木兰镇网友黄先生写信反映称,由于他常年在外,房屋年久失修,去年申请过自建房,但当时因有事未能办理。现准备重新申请。然而,在黄先生的这封申请书中,时而文言文,时而排比句,情真意切,古风依旧。以下是部分原文:

旧事重提,实在是有种种原因,请听小民一述:

其一,我在木兰镇长林村4组有一处自建房。虽然建有房屋但迫于生计多年离家在外谋生,长期未能居家。现我年逾半百,华发早生,在这知命之年不想再游离飘零,如今要重归故里,再返家园。但因房屋年久失修,渐有倾倒之势,濒临覆巢,已然危矣,不敢再居于此。眼见雨季将临,恐有倾覆。房屋倒塌之悲剧时有发生,前有山西临汾之殇,今有湖南长沙之悲。我房屋之地尚有左邻右舍,也时有过路之人,雨季之期、危房之下万不能重蹈覆辙让悲剧再发生。

其二,知非之年,归家之心切切。民以食为天,以屋为根,以居为定,以定而安,民安则国泰。国泰强盛是全体中华人民共同的愿望。

综上所述虽只两点,但也是民心,恳请领导能不忘初心为民请命全面视察,希望领导不流于形、不搪塞、不推诿,解民之所急,救民之所难,抚民之安心。天下广厦千万间,贫民只望能有屋一处,能得风雨不动安如山。篇幅有限不再多言,言未尽处还请海涵,只望能同意,感激不尽。

那么,黄先生的这封文采斐然的申请书得到了怎样的回应呢?

昨天下午,新都区石板滩街道电话联系了黄先生,同时予以回复: 经查,在农村修建房屋(特指城镇规划区以外区域建房),必须为本村本生产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不动产证书)等相关证书,经镇、村、社三级逐级审查核实后按程序进行审批。石板滩街道工作人员已电话告知该农户并将进行现场勘查核实。 以上情况石板滩街道工作人员已于5月18日14时40分与您取得联系,并告知于您,您表示满意。

家里邻居就算有十分道理走七分就好,留下三份日后好相处。福建莆田2死3伤刑事案件,事件起因是农村宅基地纠纷,造成“你让我没房子住,我让你房子没人住”的悲剧。

有部分地区农村宅基地建房,要求取得“四邻签字”同意,没有邻居签字确认,根本不能建房。“四邻签字”的要求合不合理?如果打官司,法院会如何判决?

【1】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2】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碍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3】所以说,如果建房人,在建房之初已报村委会审议,且经镇政府批准通过,相邻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不属于农村建房过程中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房屋翻建申请书中四邻的意见,不影响村民在其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权利。

【4】农村盖房纠纷太多了,有的人仗着家族人多占了好几处宅基地,有的人却没有地方盖房。未来的美好乡村,不该只是房子漂亮环境美,应该人人心灵更美!

#福建莆田发生重大刑案# #农村自建房# #莆田邻里刑案符合死刑从宽原则吗#

山东高院判例:财产保护申请书反应拆迁问题,公安机关告知应向政府反映,属于已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观点集成

【裁判要旨】

曲阜市公安局接到申请人关于房屋面临强拆的报警及邮寄的《紧急人身与财产保护申请书》后,进行了调查了解,在查明拆除行为系政府组织的拆迁行为,不属于行为人毁损财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后,即明确告知了申请人所反映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其可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被申请人曲阜市公安局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法定职责。该法条并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报案人,申请人主张答复形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鲁行申1446号

王雪梅和老胡已经结婚了。两者是一组一组的。他的妻子王雪梅有一个女儿住在香港。老胡还有两个女儿。想到老胡去世不到三天,老胡的女儿就把家里的锁换掉了。继女的举动让王雪梅很生气

老胡的家位于县城中心。王雪梅说,老胡比自己大12岁。去年,老胡去年因癌症去世。换了之后,他很努力,很努力。他在胡家努力工作。没想到人喝茶会凉。

听到母亲的遭遇后,王雪梅的女儿也从香港赶回来。她说自己在香港没有固定住所,生活压力巨大。对不靠谱的湖南妈妈,他们一定要去流浪的境地。她决定让母亲去问胡的女儿问清楚

看到王雪梅的到来,胡琴满脸不高兴。她似乎不愿意和继母说话。当她看到自己下台离开时,王雪梅非常激动。她愤怒地停止了自己的行为,想要胡琴给自己一个解释。胡琴的话令人惊讶。她说其实是后妈先换的锁。

对此,王雪梅气愤地说,妻子在世时,继承人都不愿意给她开门,更何况死后,她还换了门锁。

胡琴说,这座老房子是一个姐姐的妹妹从小就有的。她无法接受父亲去世的第二天。王雪梅在没有通知家人的情况下换了锁,把他们赶出了门三次。我爸爸的女儿回不了家,我一气之下又把锁换掉了

胡琴的话让王雪梅的女儿没有生气。在她眼里,胡琴明明有自己的房子和稳定的工作,却对无家可归的母亲咄咄逼人。

继母的态度引起了胡琴的不安。她说王雪梅脾气暴躁,经常指责姐妹俩。父亲病重时,她经常指责姐妹俩不孝顺。不要和平

王雪梅感到非常委屈。她为这个家付出了十几年。老胡死的时候,两个继位的连他的几万保险都拿走了,但是作为合法的妻子,她什么都没有。她说,老胡说,老胡去世前,她一直把两个继女当成亲生女儿。老胡死后,两个台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胡琴不愿意忽视继母。

第二天,王雪梅说,这些天,她无家可归的家暂时住在亲戚家。为了住进去,她无奈的换了锁,回到了自己家。王雪梅忍不住留下了眼泪。结婚来,王雪梅和老胡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在这个小房子里,有他妻子的气息和王雪梅最珍贵的记忆。王雪梅说,虽然房子是老胡的婚前财产,但她也有一半产权。这时,她拿出一份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表,说妻子同意将一半产权转让给她

为了弄清真相,记者来到了当地的政务中心。工作人员证实,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胡家人父亲的名字,但提供的房屋过户申请表是合法有效的。

王雪梅决定和胡家的小女儿谈谈,当她见到时,似乎很平静。王雪梅提出,这两个步骤是结婚,但她无家可归。她愿意把胡家的父亲10万的财产留给这两个台阶来继承,只是希望这两个继承人能放弃房子的产权

继母让胡鑫看起来很尴尬。她说,房产属于父亲的个人财产,也承载着姐妹俩从小到大的共同回忆。姐妹俩无论如何都不能轻易放弃。表,说房子有一半产权在她名下,这样的消息让胡家的小女儿脸色不对

这时,胡鑫说有东西要给记者看。她把记者带到家里,拿出一份遗嘱,说她父亲希望如果王雪梅不结婚,她可以住在房子里,但她姐姐有权对房子进行处置。

这会让王雪梅像晴天霹雳。她说,丈夫病危时,是她在细心照顾。她从未听说过遗嘱。她不知道为什么她的妻子要亲自写下这份遗嘱

胡鑫说,她也能理解继母的处境,但既然她父亲的遗嘱同意姐姐有权处置这套房子,那一切都必须尊重姐姐的意愿。

这时,胡鑫把记者拉到一边,说他的继母是一个敏感多疑、性格暴躁的人。在他父亲去世之前,他的继母和他们姐妹相处得很好。后来父亲去世后,继母害怕被她们姐妹赶出家门。误会越来越多,矛盾越来越大

最终,为了争取房子的产权,将妹妹胡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房子归姐姐胡琴所有,但她必须赔偿继母10万元。王雪梅说她不会接受这样的判决。再次上诉

#老师赠房换养老 学生收下后“跑路”#

辽宁沈阳,无儿无女、独身一人的高女士本想要通过赠房换养老,可不料,在自己将名下的房产按先前商议好的赠与给自己的学生张某之后,拿到房子的学生张某却翻脸不认人,无奈之下,高老师也只得将昔日的学生告上法庭。

原告高女士与被告张某原本是师生关系,离婚之后,随着年龄的增长,无儿无女的高老师开始担心自己未来的养老问题,想来想去,高老师想着既然自己没有孩子给自己养老送终,那就自己找一个孩子来给自己养老,经过长时间的观察和商议,高老师决定把自己的老年生活托付给自己曾经的学生张某。

8月,高老师与其前夫,以及学生张某在房产部门签订合同,高老师递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142.95平方米房屋、33.74平方米车库归张某单独所有,张某则承诺为高老师养老。可在高老师将房产交给张某之后,张某逐渐对高老师不闻不问。意识到自己所托非人之后,高老师决定追回自己送出去的房产。

本案中,根据高老师的描述,高老师和学生张某所签定的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赠与合同,且是有条件地赠与。高老师将房子和车库送给张某,并且做了过户手续,这就意味着,房子和车库的所有权已经转归张某,正常情况下,高某是无法撤销赠与的。但是法律规定了赠与人拥有法定撤销权,《民法典》规定,赠与是可以附义务的,接受赠与的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法院最终做出了公正判决,判决赠与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房产登记至原告名下。

高老师的赠房换养老之路算是告吹,学生出尔反尔之举不仅伤害了两人之间深厚的师生之情,也为高老师未来的养老之路蒙上了一层阴影。

对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评论!#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创作挑战赛#

【行政诉讼:将有关征收土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为信访事项处理,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原告系x县x镇x村第三村民小组成员。5月14日,原告向被告x县x镇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书,申请被告公示x路西延征收征用x村十组三亩土地及东相邻土地的补偿信息。

被告x县x镇街道办事处于8月2日对原告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主要为:信访人5月14日所提出的申请事项,x街道办不是x路西延征收主体,所要求的公示与补偿信息,我街道办事处没有申请人申请请求所要求的信息。

原告向x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x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于8月14日对原告作出《信访事项复查退办告知书》,告知内容为:你于8月5日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经审查,已退回x县x镇街道办重新处理。被告x县x镇街道办事处于9月12日对原告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告知内容为:你(们)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十条“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类情况。请向x县县城建设指挥部提出。原告等四人于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意见】要求被告x县x镇街道办事处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被告意见】被告不是征收、补偿和安置主体。原告方所述:“征用村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安置方案的公告是有关政府的法定职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政府不包括被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是被告的法定职责。

x县人民政府对x县路西延进行了建设,成立了x县县城建设指挥部,因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在原x人民政府辖区内,被告是组织实施单位。原告不属于被征收安置户,征地补偿安置已于完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意见】被告在接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依法在前述规定的15个工作日甚或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而是将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为信访事项予以处理,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上述相关条文的明确规定。

属于未及时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依法应予纠正,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答复。由于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及应否公开仍需被告进行审查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本院在本案中不宜直接判令被告是否公开。

【法院判决】限被告x县x镇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行政诉讼#,#普法行动#,#天津头条#。

现在农村建房子为啥这么难?二叔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子,把由村委会到县政府各个主管部门跑了个遍,他直呼:现在建房真的太不容易了!

二叔是我们村土生土长的村民,在村里有农田和宅基地 ,十年前,夫妻俩到市里建筑队当包工头的儿子那里住闲,田地租给别人种。房子年久失修,快要倒塌后,怕出危险,不打算回村住的他,把房子拆掉后也没有重建。

今年近七十岁的他们,厌倦了城市里的生活,一心想回到家乡养老。当他开始在自己的宅基地上造房时,却被村委会和乡主管部门叫停了。接下来的逐级审批,让他叫苦不迭。

先到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查看,同意建房;

到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交县建设规划局审批;

房屋建好后制图办房产证。

经过逐级审批,手续齐全后才把房屋建造起来。二叔感慨万千,现在在农村建房子,真的把各级主管部门摸了个熟透,比在城里买房难上几倍啊!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5月9日消息:

海勃湾区铸锻厂和矿务局家属房建于五六十年代,海勃湾区将该片区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由于该区域居民拆迁同意率未达到80%,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八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相关要求,征收计划未能实施。

因房屋产权为个人所有,居民认为房屋确属危房无法居住的,可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递交《乌海市海勃湾区房屋修缮申请表》,经批准后自行进行房屋修缮。

#居民申请街道信息公开被要求交15万#这个应该是我就“政务公开”话题看到的最为“雷人”的事情。据《津云锋声》报道,3月,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居民李寿国向所在街道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几经波折后,他于10月23日收到了街道下发的收费通知书,通知书显示,他申请公开的材料,街道已经做了处理,但需缴纳154700元的“信息处理费”才能获得。

这个“几经波折”已经经历了19个月时间,不看《津云锋声》对该事件的细节报道,你也可以想象这其中有多大的阻力?即便通过各种努力,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同意信心公开,但却又人为制造一道障碍,让申请人缴纳“天价”信息处理费,逼你知难而退。

在收费通知书中,鲍山街还告知街道依据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的部分内容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换句话说,李寿国如果没有在20个工作日内缴纳154700元信息处理费,就视为主动放弃申请,且街道以后都不会再处理他的相同申请。

全部材料需要复印约4000页,申请人李寿国需要缴纳154700元的“信息处理费。也就是说,复印一张材料需要约3.86元人民币,这要是开一个复印店,仅这一笔业务,也能把购买设备和房屋几年的租金都赚回来了。

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能这么赚钱吗?在我的印象里,还从未听说老百姓申请政务信息公开后,需要自己掏钱买复印材料的。这些信息为何不能在网上公开,是不是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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