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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家具卖场 万州家具厂

时间:2018-10-03 18: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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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家具卖场 万州家具厂

年 8 月 21 日晚上 11 时许,谢某因无法进入位于重庆万州区的出租屋,就从内窗翻窗进入出租屋内。谢某进房间后,发现床上躺着室友陈某及冉某,随即用手机拍照和录制视频,并将部分照片发送给了陈某的女友,导致该照片传播。

随后,冉某将谢某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谢某删除照片、视频,道歉并且赔偿 1 万元精神抚慰金。" 谢某擅自将我的私密照片通过短信、微信和 QQ 等方式发送到学院众多老师及同学手机,并言语间谣传我出轨、侮辱我。我知晓后要求谢某停止侵害并删除照片、视频,让他置之不理,致使我的名誉及精神受到严重损害。"

谢某则认为,他将陈某同他人共处一室的情况告知陈某女友并无不当,此外除将有陈某面部的照片发给陈某女友外,未向外传播其他照片和视频。" 我拍摄(照片)的房屋是我们共同租住的,并非他的私密空间。"

万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本案谢某未经冉某同意进入其私密空间拍摄他人隐私部位,并将其拍摄内容传播给他人,侵犯了冉某的人格权,并造成了冉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后果,因此冉某主张被告删除照片和视频并道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谢某立即删除其存储的涉及冉某的私密照片和视频;谢某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对冉某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向冉某公开发布《道歉声明》,每日发布一次,持续时间不少于 15 天;支付给冉某精神抚慰金和律师费 3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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