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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家具 强制执行后家具怎么办

时间:2024-01-02 03: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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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家具 强制执行后家具怎么办

将村民从屋里强制带离后强拆,法院:应遵循“人性执行”原则

蔡女士是四川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征收方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蔡女士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11月27日,征收方开始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虽经双方多次协商,但由于补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之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决定,责令蔡女士限期搬离房屋并交出土地。3月21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决定,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征收方制定拆除涉案房屋的实施方案后,组织人员将蔡女士及家人从室内强制带离,将其家具家电等物品搬离存放,后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现场公证。

面对暴力强拆,蔡女士第一时间向律师咨询,并于7月31日向法院起诉。蔡女士认为,征收方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未履行任何催告程序的情况下,强行闯入涉案房屋,并将自己及其还来不及穿鞋的女儿拽出房屋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随后对房屋进行暴力强拆,严重侵害了蔡女士及家人的合法权益,蔡女士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蔡女士主张征收方强制执行时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未履行任何合法程序,系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情形,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之前,应当履行催告义务,强制执行时应当遵循“人性执行”、“文明执法”原则。

法院还认为,本案中,6月27日,征收方制定强制执行实施方案后径直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未履行催告义务,且具有将被执行人强行带离房屋等不文明行为,应依法认定为程序违法。最后,法院判决征收方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公房与自建房一并被强拆,律师助力赢下官司并获得赔偿

韦先生是广西某矿区的工人,1996年,其按照企业政策通过交纳房屋抵押金后取得一套住房,后自建了砖、水泥瓦结构杂物房三间,一直居住于此。现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方与企业管理处签订《国有土地回收补偿协议书》,将房屋所在地块国有土地收回。

韦先生表示,在没有得到合理安置补偿也没有被告知救济权的情况下,11月1日上午,矿区管理处两位工作人员带领拆迁人员到韦先生房屋所在地要进行强拆,下午两点左右征收方组织一百多名强拆人员,对其房屋进行了非法强制拆除。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韦先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问题均未得到解决,于是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征收方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其在征收过程中,没有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对韦先生居住使用的公房及自建房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对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韦先生相关财产损失的,应当参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判决征收方赔偿韦先生的各种经济损失,包括房屋、家电家具、种植的树木等财物以及韦先生自建房因强拆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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