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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四答案 专四真题及解析

时间:2024-02-08 00: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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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四答案 专四真题及解析

这两个重大工伤案都准备提起上诉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元旦后兔年春节前,我们收到了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四级工伤案一审判决和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一级工伤案一审判决。

我们工伤律师团队上述俩案均代理伤者一方。上述两份判决我方还都比较满意,因公司一方均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且公司一方都要上诉,那么,我方对上诉两份判决也都拟提起上诉。

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四级工伤案上诉的主要理由:

1、关于导尿管。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发布的《关于修订湖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标准限额的通知》(鄂人社发[]3号)的规定,该通知没有将导尿管列为残疾辅助器具,且在提起诉讼前,伤者一方曾就导尿管事宜咨询过黄石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工伤科的相关负责人,其负责人明确告知伤者,导尿管属于医疗器材,算医疗费用。因此一审法院将法院将导尿管认定为残疾辅助器具,系对导尿管定性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对已产生的导尿管费用,请求应由公司直接向伤者支付。

2、关于伤残津贴应一次性判决给付。

因公司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工伤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伤者的伤残津贴存在差额,对于该差额部分,应由公司支付给上伤者,但因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存续期限存在不可确定性,可能随时会发生解散或倒闭,不如工伤保险基金有保障。为保障工伤者的权益,法院应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差额为妥。

本案上诉状系搭档左大律撰写,兔年春节前客户打印签名捺印后已中国邮政快递交邮。

二、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一级工伤案上诉的主要理由:

1、适用非法用工一次性判决不妥。

本案中,工伤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工伤保险待遇。而一审法院参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行赔偿,适用法律欠妥。

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理应赔偿数额更高。

2、三家发包公司应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发包者是三家公司,层层转包或分包,这三家公司应与雇主个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仅判决挂靠公司一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妥。

本案上诉状系搭档左大律撰写,兔年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正月初七客户家属打印签名捺印后已中国邮政快递交邮。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774篇工伤原创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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