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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关于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验收总结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3: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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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关于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验收总结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画院: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方案〉的通知》(办艺发〔〕13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目录〉的通知》(办艺发〔〕58号)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将对纳入《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目录》(以下简称《活动目录》)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总结。

一、项目总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指导并督促各相关美术馆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总结报告》(见附件),于11月16日前将电子版总结报告(签字盖章页须扫描,表格可从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工作信息-艺术司栏目下载)发送至指定邮箱。

各美术馆将总结报告原件及以下项目实施有关资料,于验收评审时提交至艺术司。

(一)文字资料。包括展览前言、新闻稿、研讨会记录等。

(二)图片资料。包括展出作品图片,能够反映展陈实际效果、活动具体情况的展览空间、公共教育活动的现场照片等。

(三)影像资料。包括展览现场、公教活动及其他基于展览举办的宣传推广活动视频等。

(四)其它可以体现展览成果的资料。包括基于展览出版的画册、文集以及相关文化创意产品等实物。

以上文字、图片、影像资料须拷入U盘和其他实物资料一并提交。所有资料将用于展出季活动及具体展览项目的宣传推广等公益性活动。

如遇特殊情况,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与年初提交的计划不一致的,须提交经所在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审核盖章的情况说明。

二、项目验收评审

为增进馆际交流合作,进一步发挥优秀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参照以往展出季活动验收评审经验,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将于11月底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

(一)评审时间、地点

时间:11月23日至11月30日期间择取1天。

地点:北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到各馆)

(二)评审对象

入选《活动目录》并已实际实施的项目。

(三)评审方式

各美术馆选派本馆1名项目负责人,现场以PPT演示的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汇报。专家小组听取汇报,进行提问,提出意见、建议,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分。

汇报内容包括展览、公共教育、宣传推广等活动开展情况以及社会影响等。项目涉及巡展的,须将其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汇报。应突出重点、亮点,条理清晰,时间严格控制在10分钟以内。

各美术馆于11月16日前将汇报人信息(姓名、职务、手机号码等)以及演示PPT文件发送至指定邮箱。

(四)评审结果

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验收评审结果将在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无故不参加验收评审和项目验收评审不合格的美术馆,将取消下一年度有关项目申报资格。

三、其他事项

各美术馆与会人员往返交通、食宿费自理。请自行前往验收评审地点。

联 系 人:艺术司美术处 刘闻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

电子邮箱:gcjpzcj@

原标题:《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关于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验收总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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