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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不戴导游证 部分景区不讲解 游客获赔违约金

时间:2022-12-07 09: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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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不戴导游证 部分景区不讲解 游客获赔违约金

导游不戴导游证、部分景区不讲解,游客获赔违约金

在过去的,潍坊市旅游监察支队正式受理投诉105件,并从105起案件中精心选出十大投诉典型案例进行公布。这些案例集中反映了当前潍坊市旅游消费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广大市民、游客可以从十大经典案例中关注旅游出行相关注意事项,文明出行,理性消费,合理维权。其中,合同变更类、导游服务类、特殊人群类投诉各有一个案例。

经调查了解,王女士一行于8月通过潍坊市区某旅行社报团参加威海等地旅游,带团导游没有佩戴导游证,部分景区不进行讲解。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相关规定,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

市民常女士通过潍坊市区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欧洲四国游,约定行程日期为9月中旬,并支付4000元押金。行程前,常女士因突发情况不能前往,要求旅行社退还相应费用,但遭旅行社拒绝。经调解,旅行社扣除实际已发生的费用后,退还常女士2000元。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本案调解借鉴《旅游法》相关条款指导精神,游客有权在行程前要求取消旅游合同,旅行社有权利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但应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市民张女士一行两人于2月,通过潍坊市区某旅行社参加海南游,在行程中旅行社以张女士为孕妇、需保障其安全为由,拒绝安排张女士海岛游项目,张女士不得不在原地等待4小时。经调解,旅行社赔偿游客因未上岛导致的各项损失。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相关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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