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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司三个电话号码能转让吗?法院:转让无效!

时间:2018-09-02 20: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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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司三个电话号码能转让吗?法院:转让无效!

海安市一家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海将该公司使用了十几年的3个电话号码,擅自转给与其家人相关的两家旅游公司使用。公司其他股东认为此举侵犯公司利益,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变更过户。

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受忠实义务和法定竞业禁止的约束,其对3个电话号码的处理,侵犯了所在公司的机会利益,被告许海在如意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旅游业务;被告许海、乔某将案涉3个电话号码过户至如意公司名下;被告天润公司、海天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案涉3个电话号码。

案 情

,王辉与许海共同出资成立如意公司,经营范围为旅游业务,由许海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辉担任监事。许海的女儿许小梅、女婿李祥曾在如意公司工作,后相继离开公司。至,许小梅先后设立天润公司、海天公司,两家公司均从事旅游业务。

如意公司设立之初开通了3个电话号码,并一直用于与公司客户联系。2月,许海却将上述3个号码过户到妻子杨琴名下。杨琴将3个号码分别安装在天润公司、海天公司使用。此后,杨琴又将这3个号码过户至乔某名下,但装机地址未变更。

自己公司的3个电话号码用了十几年,积累了一定商誉。作为公司高管的许海,非但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并合法使用的职责,还擅自交给家人处置,并安装在了竞争对手的公司里。王辉认为,这一行为明显有损如意公司利益,故将许海等人及两家竞争公司一并告上了海安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许海、李祥、许小梅不得经营旅游业务;相关个人和公司将案涉3个电话号码过户至如意公司名下,并立即停止使用。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该规定属于法定竞业禁止,适用于在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案中,许海系如意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职,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应受忠实义务和法定竞业禁止的约束。另一方面,案涉3个电话号码自如意公司创立之初就一直使用于公司与客户的沟通,对公司的经营影响显而易见。现被同样经营旅游业务的天润公司和海天公司使用,必然减少如意公司的商业机会,从而损害如意公司机会利益。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许海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连线法官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刘昌海介绍说,机会利益是指客户选择了某项产品、服务或行为而放弃选择其他产品、服务或行为而获得的唯一性利益。它是具体权利、利益取得或丧失的前提条件。机会利益在物权领域通常属于用益物权范畴。

刘昌海介绍说,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基于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径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电话号码是工信部分配给运营商,运营商再通过合同关系出租给用户使用,每月从用户处扣取月租和话费,在法律上属于用益物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如意公司自创立之初就使用案涉的3个电话号码,至今已逾十年,客户通过电话号码联系选择如意公司的旅游服务,对如意公司来说,3个电话号码即代表机会利益。现案涉3个电话号码实际使用于同行旅游公司,对如意公司损害是显而易见的,相关人员和公司应承担反向过户和停止使用之义务。刘昌海提醒,机会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侵犯,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作者:储慧文 古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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