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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身患癌症下班前一小时被告知终止劳动合同 该如何合理维权?

时间:2021-10-23 03: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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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身患癌症下班前一小时被告知终止劳动合同 该如何合理维权?

#每天学点劳动法#

对于身患癌症的员工,公司坚持弃之是否合理?

鲁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有5月19日至5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8月22日,鲁某因患癌症入院手术治疗,并连续病假至2月4日止,2月6日回公司上班。

5月16日下午,鲁某请假赴医院就诊并做检查,医院向鲁某开具30天的病情证明单,但之后鲁某仍正常出勤。

5月31日下午4时许,公司向鲁某出具《不续签通知书》,鲁某当即提出正处于医疗期,医疗期为24个月。公司答复:不属于医疗期,并坚持终止劳动合同。

鲁某于6月29日向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自5月3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并按照月12,400元支付工资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仲裁未支持鲁某的请求,故鲁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企业应当给予更多关怀,终止合同过于草率,需支付病假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若劳动者在医疗期内,逢劳动合同届满,此时,该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该法定情形消失或法定期限届满时止。劳动者患病享有医疗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2、鲁某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身患恶疾,公司对此是知晓明了的。尽管鲁某在病休六个月后又重回工作岗位,但就目前的医疗手段而言,治疗恶性肿瘤,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即便鲁某没有申请病假,作为企业的领导者,对鲁某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怀,这也是企业文化的体现。尤其在双方的劳动合同即将届满之时,公司更应对鲁某付出更多的眷注,而不是选择在下班前一小时向鲁某提出终止合同。况且,当公司提出终止合同的时候,鲁某即刻向公司提出了自己“尚在医疗期”的情形,而公司依然坚持与鲁某终止合同,此举显然过于草率。

3、从现有证据可见,鲁某在终止合同之后,依然处于休假期,可以断言,鲁某目前依然享受医疗期。因此,公司在双方恢复劳动关系时起,应当按鲁某12,400元/月的工资标准,以鲁某的工作年限,向鲁某支付病假工资。

医疗期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法定顺延的情形,在上海,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另外,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本案中鲁某患癌症的情况下,医疗期有24个月(届满不申请延长的情况下),故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提出终止,而鲁某提出自己在医疗期是符合规定的,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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