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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操作?撇下癌症晚期丈夫一走了之 女子3年后竟回家分遗产!

时间:2020-09-18 23: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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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操作?撇下癌症晚期丈夫一走了之 女子3年后竟回家分遗产!

婚姻是相濡以沫,在困境中的守望相助?还是大难临头各自飞?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答案和选择。

资料图 王金辉 制图

浙江余姚的黄先生近日来到余姚公证处咨询,颇有不忿地问:“弟媳在我弟重病时一走了之。我弟现在去世了,她又回来分遗产,这说得通吗?”

丈夫患病两个多月后,她走了

黄先生的弟弟小黄和弟媳小刘有过一段幸福的过往。

6年前,两人经人介绍相识,情投意合,很快结婚。婚后的日子,也是蜜里调油。

小刘是外省人,在宁波打工。结婚后,两人没有再置办房屋,一直住着小黄此前买的房子里。

生活本来顺风顺水,3年前,小黄查出癌症晚期 。这如同晴天霹雳。

一家人忙着帮小黄联络医生,到处寻医问诊。

一开始,小刘也颇有担当,跟着忙前忙后。丈夫住院的两个多月里,她也想办法尽心竭力照顾丈夫。黄先生说:“我弟那时候人很虚弱,照顾起来也相当辛苦,小刘那时候对我弟弟还是很好的。”

突然有一天,小刘提出,老家有点事情,要临时回去一趟,表示肯定会速去速回。这一去,就是3年。电话不通,再无音讯。

黄先生说:“我们辗转联系上她的父母,她父母说家里没有什么事情需要她回去,也不知道她去哪里了。”

妻子的离开,自让病中的小黄又经受了一次打击。

接下来的近3年里,黄先生和几个兄弟姐妹一起照顾小黄。

丈夫离世,她赶回来分遗产

几个月前,小黄去世了。

黄先生几个兄弟姐妹一起料理了小黄的后事。

不料,大家心境刚刚平复了些,小刘突然回来了,如同3年前离开一样突然。

“她对我弟弟后事之类的事情都不关心,也没想着祭奠,只想着要分遗产。”这让黄先生兄妹几个气愤难当。

“我弟弟病重时,她一走了之,现在怎么好意思回来分我弟弟的遗产?!我们兄妹几个,经济条件都还不错。我弟弟走的时候,没什么存款了,只留下一套房子。我们不在乎弟弟的遗产,但是我们不甘心,就这样把遗产给了她。毕竟,她当时抛下我弟弟一走了之了啊。”

她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但继承权可能被剥夺

据黄先生介绍,父母都在小黄婚前病故了。小黄和小刘都是初婚,双方没有生育子女。

公证员分析:小刘作为小黄的妻子,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是享有继承权的。 而且,小黄的父母早年去世,小黄又没有子女,遗产本应由小刘继承。但公证员话锋一转:夫妻双方不仅享有特定的权利,也要承担特定的义务,互相扶养是夫妻双方需要承担的义务。小黄患病住院期间花光了积蓄,只留下一套自住的房屋。在小黄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小刘本来需要承担对小黄的扶养义务。但是,小刘却借口离开了,属于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形,是遗弃被继承人小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小刘都丧失了继承权。

公证员进一步说明:不仅如此,小刘没有任何悔改表现,小黄生前也没有表示宽恕其行为。而且,小刘这次回来,并不是为了履行家庭义务,而是为了继承遗产。综合上述情况,小刘是无法继承这套房子的。

“继承权的丧失是需要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的。”公证员告诉黄先生,根据法律规定,黄先生几个兄弟姐妹和小刘关于该起遗产继承纠纷,可以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另外,根据相关法规,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延伸阅读:

“出走”妻子主张继承丈夫遗产 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

周某(女)与蔡某(男)于1987年共同生活,生育一女蔡甲、一子蔡乙。2000年,周某独自带蔡甲离开宿迁到安徽生活至今。12月,蔡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周某、蔡甲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蔡某的遗产。蔡乙认为周某自2000年就独自带蔡甲出走,未与蔡某、蔡乙共同生活。后周某与案外人王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子女。即便认定周某与蔡某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周某离家以及重组家庭的行为已经充分表明其放弃了与蔡某的婚姻和家庭,对蔡某未尽到扶养义务,故不应分得蔡某的遗产。蔡甲与蔡某长期未共同生活,未尽到子女义务,应分得较少的份额。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针对蔡某的遗产酌定周某分得20%,蔡甲分得30%,蔡乙分得50%。

蔡乙不服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蔡某系事实婚姻关系,周某作为蔡某的配偶,本应依法享有继承权。但是,周某带着蔡甲离家出走十六年之久,直至蔡某去世才回来,蔡某独自抚养蔡乙直至其成年。周某作为妻子,作为母亲,未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亦未对蔡乙尽到抚养照顾义务,对家庭更无任何贡献。周某在离家期间还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给蔡某和蔡乙精神上造成严重的伤害,其行为系长期遗弃被继承人及家庭。同时,周某回来后不久即因财产分割问题与蔡乙产生纠纷,其回来的目的并非为了与家庭成员团聚和履行家庭义务。故综合考虑以上情节,法院判定周某无权继承蔡某的遗产。蔡甲在年幼时被母亲周某带离家庭,未能与父亲共同生活,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鉴于蔡甲在其成年后未对父亲和弟弟尽到陪伴照顾义务,应适当降低其遗产继承比例,酌定蔡甲与蔡乙按照2:8的比例分割蔡某的遗产。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夫妻一方在取得配偶继承权的同时,亦应与配偶相互扶助,尽到对子女、对家庭的抚养、照料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本案中,周某离家出走十六年,存在遗弃配偶与儿子的情形,未尽到为人妻、为人母的责任,并在出走期间与他人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亦背离了夫妻忠实义务。蔡某生前周某未尽义务,蔡某死后周某却要继承蔡某的遗产,于情、于理、于法,其主张均不应得到支持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宁波晚报 江苏高院、法律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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