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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肿瘤放疗中存在过错致病人死亡 医方承担60%赔偿责任

时间:2023-05-13 22: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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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肿瘤放疗中存在过错致病人死亡 医方承担60%赔偿责任

【摘要】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患者国某某在被告处接受以门诊形式进行放射治疗。放射结束后患者国某某放射区域出现红肿、水泡、溃烂、疼痛不止,并伴有咳嗽及呼吸不畅的症状,导致患者不幸去世。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法院经审理认为,x市中心医院在对患者国某某的放射治疗过程中存在患者所呈现的皮肤放射性损伤程度难以用常规放疗并发症解释的矛盾性的医疗过错,认定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合计为567307.52元。

【关键词】肿瘤,放射治疗,医疗纠纷,并发症,溃烂,#医疗事故#

一.基本案情

患者于12月3日至12月18日到x市中心医院治疗。诊疗经过:患者因右乳癌术后1年,胸壁转移癌治疗后复查放疗入院。查体:右乳缺如,可见陈旧手术疤痕,长约15㎝,愈合好,手术瘢痕上,可见一5厘米手术瘢痕,愈合好。左乳未触及明显包块,无红肿,无橘皮样变及酒窝征,无乳头溢液;双侧腋窝未触及明显肿大淋巴结。

12月5日与患者签署“放射治疗同意书”,告知放疗目的、放疗部位(右胸壁及右颈部)、替代医疗方案、操作潜在风险和对策等问题。12月8日病程:现放疗中心放疗设备故障,已行故障排除维修,设备正常运行后继续局部放射治疗。12月10日至1月14日共记载25次治疗。

3月26日至5月3日,患者国某某因乳腺癌术后2年余,颈部皮肤溃烂伴漏气4天到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给予心电监护、SPO2监测、生命体征监测,并给予气管切开、加强抗感染治疗、营养支持、祛痰、预防应激性溃疡、局部创面换药、机械通气、维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等处理,效果欠佳。患者出现严重脓毒血症、脓毒血症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持续去甲肾上腺素、多巴胺微量泵泵入。

患者5月3日06:01分出现心率下降至45次/分,血压测不到,自主呼吸小时,大动脉搏动摸不到。立即给予胸外心脏按压、肾上腺素、阿托品药物应用等抢救措施,未恢复自主心率,心电监护示直线,抢救无效,患者于06:52死亡。死亡原因:脓毒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诊断:1、脓毒血症;2、脓毒血症休克;3、多脏器功能衰竭;4、窦道形成并感染;5、乳腺癌术后放化疗化;6、气管食管瘘7、骨髓炎;8、肺部感染、9、院外压疮。

二.患方观点

患者国某某在被告处行右乳乳腺癌改良根治术及右胸壁肿块扩大切除术后,为求更进一步的治疗,于12月3日开始在被告处接受被告以门诊形式为患者国某某进行放射治疗。放射结束后患者国某某放射区域出现红肿、水泡、溃烂、疼痛不止,并伴有咳嗽及呼吸不畅的症状。为缓解上述症状,患者辗转到多家医院接受治疗,虽有所缓解但却无法根治,导致患者于5月3日不幸去世。

原告认为,被告为患者国某某放射治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1025551.40元。

三.医方观点

被告x市中心医院辩称,患者国某某所患疾病是目前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疾病,被告的过错过失仅会影响到治疗过程,与其死亡的因果关系不大,请求法院在确定过错参与度时予以考虑;原告王继代与被告在、分别签订三份协议书,向被告借款总计26400元,双方约定在处理争议时予以扣除。

四.尸检结果

1、脓毒血症伴DIC形成。2、气管瘘形成。3、肺脓肿并真菌感染(念珠菌菌属)。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Ⅱ级。5、心肺肝脾肾组织自溶退性变。

五.鉴定意见

x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过错原因力程度判断还需法庭对医院放疗设备质量安全性以及有无多发相同病例情形的综合审理确定。若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医疗设备质量安全性问题,被鉴定人死亡结果因果关系评价上,x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过错原因力程度建议为同等~主要程度范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

六.医疗过错分析

x市中心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国某某行放射治疗期间存在告知程序上不足、后期放疗期间缺乏病历记载,患者所呈现的皮肤放射性损伤程度难以用常规放疗并发症解释的矛盾性的医疗过错,对被鉴定人放疗期间病情观察具有不利影响。

医院与患者签署放射治疗同意书存在程序滞后,后期放射治疗期间缺乏病历记载,患者出现放射性损伤的程度不符合常规计量放疗所出现的放射性损伤并发症,提示其存在接受过强放射治疗情形,不排除医院放疗设备带病运行的可能,故医院的诊疗工作存在过错,但医院的医疗过错相应原因力判断还需结合法庭对医院相关质量控制记录及本案是否存在群体性事件的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判断。

法院查明,患者程某某、张某某在x市中心医院放疗设备使用期间受伤,现均已去世,张某某一案已在x号案件中审理完毕。在该判决中查明11月5日至1月15日,被告在该医疗设备上为85例患者进行放疗,有5例患者出现放射性损伤。

七.庭审意见

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案件的一种证据,人民法院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采信,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分析被告的医疗行为,x市中心医院在对患者国某某的放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同时考虑放射性损伤的难治性,认定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八.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28235.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30元、死亡赔偿金803379元、丧葬费34652.50元、护理费39549元、交通费2500元、鉴定费15000元,以上共计927845.86元的60%,为556707.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扣除被告x市中心医院已支付原告的19400元, 合计为567307.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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