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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协议书模板 业务代理协议合同范本

时间:2022-01-19 07: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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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协议书模板 业务代理协议合同范本

李律师:承接风险代理类案件,先打官司再收费。

山东大学本科毕业,山东大学研究生学历,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具有A类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证、中国证券一级从业资格证(证券基础、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基金、证券经纪)、中国银行从业合格证;

担任多家大型单位法律顾问;承接风险代理类案件,先打官司再收费。代理民事纠纷、合同经济、商务纠纷、不动产纠纷、土地承包、欠款纠纷;知识产权诉讼以及非诉讼业务;

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

是山东省泰安市的一家规范性市直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位于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东首斯维登大酒店16层,主要团队成员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专业等全国著名大学,部分成员同时具备财务会计、税务、拍卖、证券、银行业务等专业资格,部分成员从公检法机构转为执业律师,目前律师事务所的团队成员有执业律师21名;

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先后获得

“市十佳律师事务所”

“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市级文明单位”

“市法律援助先进集体”

“市司法系统十佳律师事务所”

李学军律师:18253191321

开庭时间法官对原告代理律师说等一下你解释一下是合同无效。代理律师起诉状理由就是合同无效。结果律师把起诉理由改成合同纠纷,事发魔都

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未列明的案由(法律关系),法院能否认定双方存在该法律关系而确定相应案由?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生效判决将《代理销售合同》定性为商品房包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法》通过总则和分则的编排将合同区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现实交易中存在着大量未在《合同法》分则作专门规定的无名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代理销售合同》尽管有诸多条款符合委托合同性质,但其第六条第6项明确约定:“本合同到期如有剩余房屋未售,乙方(中宇行公司)应在十日内按即时销售价格九五折一次性收购。否则甲方(天长公司)有权不再结算乙方尚未结算的佣金,并且乙方所交保证金不退。”

这一约定符合关于上述商品房包销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

该合同既有天长公司委托中宇行公司对外销售房屋的内容,也有中宇行公司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购买天长公司房屋的内容,将其定性为单纯的委托合同,并由此排除《合同法》总则相关规定的适用,既不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与法律规定不符。

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决定案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编排了四个层级的案由体系,但该体系具有开放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性质来确定具体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没有商品房包销合同这一名称,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不能就具体案件认定这一案由,更不能就此认为不存在包销这一民事法律关系。

()民申字第1413号

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法律

【三千万房子中介费要31万?#房屋中介费收多少才合理#[思考]】#豪宅成交价三千万中介费该付多少# 近日,房东卖三千万豪宅支付一半中介费被起诉引发关注。该案中,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按照成交金额的1%支付中介费。历时8个月后,该房屋3000多万元出售,按约定,需支付31万元中介费。但原房主在支付15万元后,就不愿再支付了。原房主认为,成交价格不理想,且售出周期比其他豪宅成交时间短,结合整个交易过程中房产经纪人对于交易的参与度、贡献度,总额31万元过高,15万元较为合理。最终,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原房主共支付中介16万元费用。房屋中介费用屡被吐槽定价过高,究竟应该按比例收费,还是固定一个价格?你认为,房屋中介费收多少才算合理?(021视频 )

北京海淀,一男子林某以其母亲赵某的名义和买房人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签订后,被赵某发现,赵某认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林某和王某签订购房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应确认为无效,于是起诉到了法院。

在庭上,王女士表示,赵某是真实意思表示,他儿子有她的授权委托书,而且有中介公司参与签约,赵某说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林某认为,他是善意替母亲卖房的,授权委托书也不是他母亲赵某签的,是他代签的,这事王某也知道,现在他母亲不追认合同效力,请法院依法裁决。

最终法院因为林某未经授权,王某和中介公司没有审查材料原件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我们来聊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这个案子涉及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没有代理权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情形之一,在本案中,房屋的产权人是赵某,而不是林某,未经赵某授权,林某无权代理,虽然林某有赵某的授权委托书,但却是林某代签的,不具备真实性,而且王某知晓此事。这样来看,林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2、无权代理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被代理人追认了代理人的行为,行为有效,一种是被代理人不认可,无效。显然,赵某没有追认林某的行为,因此从无权代理的角度卖房行为对于赵某不生效。

3、并不是所有无权代理的行为不被追认就会无效,还有一种叫表见代理,就是代理人的行为已经足够让相对人相应他是能够代理被代理人的,且相对人是善意的,已经尽到了谨慎义务。而本案中,王女士知道实际产权人是赵某,林某没有被授权,仍然没有联系确认过向赵某,也没有核对过原件材料,因此不够成表见代理。

也有网友猜测,林某和赵某是一家人,卖房这么大的事赵某不应该不知道,是不是房价涨了还是什么原因,母女俩唱双簧呢?

对此,大家怎么看?

以案说法 | 打官司时有两份合同,以哪份为准?

▪️案件情况:

我方公司(山东某公司)与商洛某公司分别于8月7日签订《销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我方公司代销商洛某公司开采的钾长矿。8月17日,双方又签订《销售合作协议书》一份,将之前合同中的众多条款做了变更。其中,将第一份合同中约定我方的销售任务数量条款删除。

年初,我方公司在代销了一段时间后,因商洛某公司生产能力不足撤离现场,商洛公司一直无任何异议。

1月2日,商洛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诉请:1、依法判决对原被告8月7日、8月17日签订的两份《销售合作协议书》自原告起诉之日予以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1840800元违约金,返还销售费用8505元、机票报销2900元、借支款2000元。共计1854205元,并从判决确定之日按银行利率标准承担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我们接受山东某公司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支持了我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商洛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商洛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然支持我们的代理意见,驳回了上诉。我们在该案中完全胜诉。

▪️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本案山东某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金,关键要看其是否违约情形,也就是看是否存在没有履行(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本案商洛公司认为山东某公司没有完成销售业绩,所以应当支付违约金。我们认为山东某公司没有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首先,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销售合作协议书》,特别是在第二份协议书中将第一份协议书中约定的销售业绩数量删除了,已经将第一份合同约定销售业绩的条款予以变更,原合同条款不在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双方之间是代销合同关系,山东某公司将钾长矿销售后扣除提成,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商洛某公司。双方并非买卖合同关系,山东某公司没有义务必须向商洛某公司购买钾长矿。

最后,双方签订《销售合作协议书》时,商洛某公司没有采矿许可证,之后通过收购股权的方式受让取得其他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当初批准的生产规模为2万吨/年。即使按照第一份合同约定,商洛某公司也应有20万吨/年的生产规模,其生产能力显然不足。这也是山东某公司撤离现场的根本原因,就是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商洛某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律师建议:

1.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的全面体现,签订合同前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可向法律专业人员寻求帮助。

2.如果对同一事件先后签订不同的合同,一定要明确表明二者是替代关系还是补充关系,并且明示出现争议时以哪份合同作为依据。

3.合同签订后无法继续履行的,一定要及时协商解除合同,或者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4.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以免出现发生争议时无法举证。

本案裁判文书链接:【文书全文】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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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帮某房地产公司融资1亿元,对方给他佣金100万元,但要求必须开具发票,最好是工程款发票。小张咨询这事该怎么处理?

首先,佣金收入可以凭双方签订的代理居间合同及个人身份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时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等。

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000.00/(1+3%)*3%=29,126.21元;

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9,126.21*7%=2,038.83元;

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29,126.21*(3%+2%)=1,456.31元。

以上税款必须在开票时现场缴纳。

房地产公司在将100万元佣金支付给你时,还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一次收入超过5万元的,适用预扣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1,000,000.00/(1+3%)*(1-20%)*40%-7000=303,679.61 (元)。

100万元的佣金收入,一下子缴了30多万元的税,肯定感觉有点多了,还可以采取其他办法。

可以成立一家个体工商户,并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并向房地产公司开具佣金发票。这样的话,根据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每月开票金额在15万元以下,免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各地的政策不完全相同,咱们这地方月收入低于10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样,7个月的时间,发票也就开齐了。

还可以成立一家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协议,这样也显得高大上。公司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开票金额在15万元以下,免缴增值税。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可以每月给自己发工资,这样可以减少公司利润,进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幅度比较大。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适用税率只有2.5%,可大幅度降低税收负担。

千万不要听对方的话,去开工程款发票,因为那属于虚开发票,因为你并没有提供工程服务。对方之所以提出最好开工程款发票,是因为如果开具了工程款发票,在对方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主要目的是想少缴土地增值税。

小张说,这么看还是开公司好,税负低,出去还有面子。

像这样的经销商合同能签吗?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这样的霸王条款能签吗?

如果你的代理合同这样约定,取保候审50000元,如果取保不成功,退还50000元,结果取保了,人也判缓刑了!这个50000元该不该退还呢?

龚俊峰律师认为,目前我国明文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本案中,协议无效,应当返还!从情理上确实达到了当事人想要的结果,但违法了规定!

你怎么看待这样的案件?

最高法院:授权代表私刻公章并以授权公司名义签订施工合同,事后授权公司对授权代表的无权代理行为事后进行了追认,该行为系有权代理行为而非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行为。

裁判理由: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九岳公司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经查,九岳公司授权杨占元代理其参与投标涉案工程,中标后杨占元以九岳公司名义与金东林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金东林公司知道投标人、中标人是九岳公司。后杨占元虽私刻公章并以九岳公司名义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但九岳公司对杨占元的无权代理行为事后进行了追认,并承担了相应合同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5号)第十二条关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的规定,杨占元经过追认的签约行为系有权代理行为而非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行为。二审法院忽略了九岳公司授权杨占元代理其投标、中标与杨占元以九岳公司名义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补充协议》及九岳公司对杨占元签约行为追认等事实,以杨占元出具《声明》是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该转让未经合同相对方金东林公司同意,九岳公司不能基于《声明》取得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为由,认定九岳公司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九岳公司为诉请金东林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提交了《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合同》及其他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条件。至于金东林公司与一审第三人杨占元是否应进行工程结算,工程欠款是否存在及具体金额是否明确,系实体审理需要查明的问题。二审法院以工程未结算,九岳公司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等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案件索引:()最高法民再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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