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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批交办重点案件办理情况

时间:2023-02-06 17: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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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批交办重点案件办理情况

6月2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二批次,共71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17件,已办结15件,受理编号分别为67、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号,未办结2件,受理编号分别为68、69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受理编号67号:“一是佳木斯市开发区佳星玻璃厂向东风区音达木河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排污口在厂区南侧200米左右,每天下午五点开始排放。二是东兴煤化工厂向音达木河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排污口在厂区西侧300米左右,每天下午五点开始排放,散发臭味,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佳木斯市开发区佳星玻璃厂向东风区音达木河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排污口在厂区南侧200米左右,每天下午五点开始排放。)

(一)基本情况

举报问题所称的佳木斯市开发区佳星玻璃厂实际名称为中建材佳星玻璃(黑龙江)有限公司,位于佳木斯市东风区双合路6号。该公司经营范围:玻璃生产及深加工,新型建筑材料等。该公司为环保部门重点监管企业,度无环境违法行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工业废水,排入市政管网的废水为生活污水,市政管网在该公司南门西侧。6月3日上午,佳木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到该企业厂区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该企业原设置在音达木河的排污口位于厂区西北侧约200米,为废弃排污口,现场检查时无废水排放,周边无排水迹象。当日下午,执法人员再赴现场暗查,未发现该企业音达木河排污口有废水排放现象,企业已将该排污口拆除。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东兴煤化工厂向音达木河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排污口在厂区西侧300米左右,每天下午五点开始排放,散发臭味,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

(一)基本情况

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位于佳木斯市东风区松兴路中段,该公司经营范围:煤焦油、粗苯生产、销售,焦炭、煤气经销等。供热,蒸汽、热水批发、零售。该企业为环保部门重点监管企业。,该企业因存在临时储煤场煤堆挡风墙低于煤堆高度,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市环保部门拟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尚未下达处罚决定书。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现场核查,该企业排污口位于厂区南侧约700米音达木河处。6月3日上午,佳木斯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企业排污口正在排放废水。排放的废水主要是经企业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水净化车间反冲洗水、熄焦剩余废水和生活污水,日排水总量约850吨。该公司排放废水方式为强排,污水处理站处理的废水进入厂区内强排站,达到一定水位时间歇式自动排放。当日下午,执法人员在该排污口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所检测指标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经调阅1~5月份该企业自动监控数据,污水处理站排放的废水无超标数据。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68号:“哈尔滨市香坊区化工路炼油化工厂,冬季气压低时排放生产废气,对周边60平方公里范围造成了严重污染,导致霾浓度高、能见度极低、空气中散发辛辣味道,已持续至少。举报人要求将化工厂迁走。”

未办结,正在核实情况。

三、受理编号69号:“一是哈尔滨市双城区企业路新兴工业园区的诚实工厂等4个工厂没有污水处理设备,污水通过地下沉井排放,沉井满了便往厂子南侧边沟排放污水。二是磷酸有限公司没有污水处理设备,待储水池满了之后便用车拉走污水随意排放。该状况已持续7、8年,举报人要求上述企业停产整顿。”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哈尔滨市双城区企业路新兴工业园区的诚实工厂等4个工厂没有污水处理设备,污水通过地下沉井排放,沉井满了便往厂子南侧边沟排放污水。)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4个化工厂分别为哈尔滨汇丰胶粘剂制造厂、哈尔滨市化工试剂厂分厂、哈尔滨成石混凝土外加剂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连庆化工产品经销处,均位于阿城区新兴街道新兴村小园区。

1.哈尔滨汇丰胶粘剂制造厂位于阿城区新兴街道新兴村小园区,该公司“哈尔滨汇丰胶粘剂制造厂新建厂房”建设项目于8月通过原双城市环保局环评审批并开工建设,7月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投产使用。主要产品为乳白胶。项目总投资50万元。

2.哈尔滨市化工试剂厂分厂位于新兴街道新兴村小园区,该公司“哈尔滨化工试剂厂分厂化工试剂生产项目”建设项目于12月通过哈尔滨市环保局环评审批,5月份开工建设,12月份完成生产设备安装,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目前该企业尚未投产。

3.哈尔滨成石混凝土外加剂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新兴街道新兴村小园区,该企业“哈尔滨成石混凝土外加剂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新建1万吨/年混凝土外加剂项目”建设项目于3月通过哈尔滨市环保局环评审批,4月开工建设,依据验收监测结果,按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清理的工作要求,该企业向地方环保部门报备了该项目。主要产品为萘系减水剂。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

4.哈尔滨市连庆化工产品经销处位于新兴街道新兴村小园区,该公司“哈尔滨市连庆化工产品经销处1500吨/年液氨分装项目”建设项目于12月通过原双城市环保局环评审批,5月开工建设。11月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并投产使用。企业外购液氨分装销售。项目总投资310万元。

举报材料反映的4个化工厂均未涉及过信访案件。双城环保分局每季度对上述企业定期检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举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举报反映“该四家企业未建设污水处理设备”情况属实,其中,哈尔滨汇丰胶粘剂制造厂和哈尔滨市连庆化工产品经销处环评批复中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际未建设,哈尔滨市化工试剂厂分厂和哈尔滨成石混凝土外加剂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环评批复中未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举报反映“污水通过地下沉井排放,沉井满了往厂子南侧边沟排放”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6月3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双城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汇丰胶粘剂制造厂、哈尔滨市化工试剂厂分厂、哈尔滨成石混凝土外加剂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连庆化工产品经销处四家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1.哈尔滨汇丰胶粘剂制造厂为季节性生产,环评报告要求:“该厂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绿化用水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一部分用于绿化、一部分用排污车定期外运至排水干线”。经现场勘察,目前该企业日产生反渗透冲洗水0.2吨,生活污水约0.1吨。生产废水进入企业按环评要求建设的防渗池,夏季用于灌溉绿化使用,冬季用罐车外运到市政排污管线最终排放至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进入防渗化粪池外运堆肥。针对该企业未要求安装污水处理设施,经研究,双城区环保部门责令其停产整改,并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哈尔滨市化工试剂厂分厂环评批复中要求:“生产废水和地面冲洗水经中和后与生活污水混合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三级标准,共同排入工业园区排水管线”。经现场检查,目前该企业尚未投产,尚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产生。

3.哈尔滨成石混凝土外加剂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环评批复中要求“地面冲洗水、反应釜清洗废水和冷凝水均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进入开发区污水管网由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经现场核查,该企业蒸汽冷凝水、清洗反应釜、冲洗场地废水均排入两个70立方米防渗收集池,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排入自建防渗化粪池,定期外运至新兴开发区排水管网。

4.哈尔滨市连庆化工产品经销处1500吨液氨分装项目环评批复要求生产废水和车间清扫用水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污标准》中的一级标准后排入防渗池定期外运至第三排水干线。经现场核查,该企业产生的废水为液氨压缩机废水,全部冷却循环使用不外排。针对该企业未要求安装污水处理设施,经研究,双城区环保部门责令其停产整改,并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哈尔滨市化工试剂厂分厂、哈尔滨成石混凝土外加剂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环评批复中未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哈尔滨汇丰胶粘剂制造厂、哈尔滨市连庆化工产品经销处项目建设时,双城区城市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双城区城市污水处理厂于12月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期工程设计处理能力3万吨/日),因此环评批复中企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验收时,双城区城市污水处理厂已建成投入正式运行,因此地方环保部门给予了项目验收(其中,哈尔滨汇丰胶粘剂制造厂建设项目于7月、哈尔滨市连庆化工产品经销处建设项目于11月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但未要求企业对环评审批内容变更建设进行说明。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磷酸有限公司没有污水处理设备,待储水池满了之后便用车拉走污水随意排放。该状况已持续7、8年,举报人要求上述企业停产整顿。)

未办结,正在核查。

四、受理编号70号:“至

年期间,哈尔滨市依兰县林业局局长孙某某和纪检书记丁某某占用烟筒山林场上百公顷原始资源林,毁林造地。举报人要求重新造林。”

(一)基本情况

烟筒山林场始建于1957年,隶属于依兰县林业局,行政区划属迎兰乡,施业区内分布着2个行政村,9个自然屯。施业区面积28800.3公顷,蓄积2745482立方米;有林地26584.4公顷(其中:天然林23881.1公顷,人工林2703.3公顷);疏林地0.4公顷;灌木林地50.2公顷;林辅用地2127.8公顷(其中耕地302公顷);国家级公益林17515.13公顷,蓄积1808297立方米;省级公益林4257.77公顷,蓄积269573立方米;商品林7027.4公顷,蓄积667612立方米;森林覆盖率92.3%。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交办案件后,依兰县立即成立由信访局牵头,纪检委、环保局、林业局等多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烟筒山林场现场开展调查。因举报地点不详实,工作组只有通过对烟筒山林场施业区的现有林辅用地账目,林业局资源股、森林公安局等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工作组进入烟筒山林场经营施业区走访了解一些老党员干部和职工家属等多种方式,逐一进行清查核对。根据历年度资源报表和土地部门第二次土地核查情况看,烟筒山林场林业辅助用地没有增加,根据林地资源二类调查施业区有林地面积和蓄积量没有减少。至间,相关林业资源管理部门没发现、也没有接到举报烟筒山林场有超10亩以上侵占林地和毁林开垦的情况。仅发生过两起盗伐林木案件,依兰县森林公安局已依法处理完毕。

经核实,举报问题中提及的“依兰县林业局局长孙某某和纪检书记丁某某”应该是时任依兰县林业局局长孙玉福(任职时间:10月~3月)和现任纪检书记丁喜剑。经工作组调查,孙玉福、丁喜剑同志在烟筒山林场没有任何林地林权和土地承包合同情况,也没有非法占用林地或毁林开荒种地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71号:“1996年,鸡西市密山市蜂蜜山林场将知一镇向化村企林组600亩宜农草原违法转包给密山镇双胜村,密山市国土局于违规审批占用其中100多亩土地用于建水库,水库建设过程中造成大面积山体和林木被毁坏。此外,有人在水库内违法设置堤坝养殖螃蟹。”

(一)基本情况

举报问题反映的知一镇向化村企林组600亩宜农草原,自1982年开始因国家政策鼓励,陆续开垦为农田,并始终由知一镇向化村管理,权属为知一镇向化村所有。举报问题反映的塘坝位于蜂蜜山林场林相图34林班内,不在知一镇向化村企林组600亩宜农草原内。该塘坝是在原有小型塘坝基础上,对坝体加宽、加高,以增加蓄水量,满足塘坝下游4000多亩水田灌溉需求。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1982年,原密山县人民政府为企林大队核发的土地证显示,企林大队居民点南标注有600亩宜农草原。该片宜农草原自1982年开始陆续被开垦为农田,并始终由知一镇向化村管理,权属为知一镇向化村所有。5月7日,密山市国土局资源局对该地块再次进行了权属认定,该地块与蜂蜜山林场无关,不存在林场转包行为。举报问题反映的水库实为塘坝,位于蜂蜜山林场林相图34林班内,不在知一镇向化村企林组600亩宜农草原内。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中表明该处已建成塘坝。该塘坝是在原有小型塘坝基础上,对坝体加宽、加高,以增加蓄水量,满足塘坝下游4000多亩水田灌溉需求。在塘坝建设过程中,没有造成山体和林木被毁坏现象,也不存在违法设置堤坝养殖螃蟹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受理编号72号:“东兴乡丰产村双阳河北侧三块草原被毁:一是村民于某某于私自将1155亩草原破坏改为水田;二是村民齐某某于4月私自将1280亩草原破坏改为水田;三是村支书齐某某破坏10000平方米草原深挖土方,变卖给北引工程。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生态,依法惩处当事人并将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村民于某某于私自将1155亩草原破坏改为水田)

(一)基本情况

信访举报的问题地块为林甸县东兴乡丰产村,产权归丰产村集体所有。该地块于1994年开垦,用于补充东兴砖厂农民土地,共计1155亩。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6月1日,林甸县畜牧局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6月3日,大庆市环保局、林甸县环保、畜牧等部门及东兴乡政府、丰产村委员会进行了联合现场调查核实。经查,该地块实际经营人员为齐某某。1996年,林甸县东兴乡丰产村王某某、刘某、蒋某某、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胡某某、赵某某等十户农民在此耕种。11月30日,该地块被村民赵某一次性买至2027年12月30日,其后,又于5月转卖给村民齐某某。由于赵某已去世多年,齐某某家中失火,合同被毁,相关资料已无法查找。此地块在国土“二调”成果为耕地,并有测绘图。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村民齐某某于4月私自将1280亩草原破坏改为水田)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举报的地块为东兴乡丰产村集体草原,该地块实际经营人为于某某,具体情况为:该地块面积1280亩,原承包人为张某、赵某某。转包给宏伟乡治安村民杨某某经营,面积1000亩,转包期(12月至12月)。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6月1日,林甸县畜牧局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6月3日,大庆市环保局、林甸县环保、畜牧等部门及东兴乡政府、丰产村委员会进行了联合现场调查核实。经查,8月,群众举报杨某某开垦草原耕种农作物,经县畜牧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当事人杨某某得知,被开垦草原地块是4月份开垦的,面积896.3亩。县畜牧局于8月立案查处,当事人逾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林甸县畜牧局于2月27日将该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询问现承包人于某某得知,张某、赵某某将杨某某开垦的草原地块转包给东兴乡丰产村村民于某某经营,于某某于秋季将该地块由旱田改为水田,又将该地块租给东兴乡丰产村村民刘某某,现该水田地块已插秧完毕。

6月8日,林甸县畜牧局一是责令东兴乡丰产村与张某、赵某某依法解除承包合同;二是针对杨某某开垦草原行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鉴于杨某某开垦草原情节严重,6月8日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向于某某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针对其旱田改水田的行为立案调查,如涉嫌犯罪,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四是制定退耕还草预案,计划在水稻收割后,于10月25日起对该地块退耕还草。

(三)问责情况

针对上述信访举报情况,由林甸县纪委监委启动问责机制,对案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村支书齐某某破坏10000平方草原深挖土方,变卖给北引工程。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生态,依法惩处当事人并将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为林甸县东兴乡丰产村北引总干渠乌南段11号料场,实际现状为沟渠,其土方用于引嫩扩建工程。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6月1日,林甸县畜牧局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6月3日,大庆市环保局、林甸县环保、畜牧等部门及东兴乡政府、丰产村委员会进行了联合现场调查核实。经查,8月20日,林甸县国土部门对该地块用地给予了批复(林国土资临〔〕1号),同意建设引嫩扩建工程临时使用林甸县东兴乡丰产村集体土地面积101575.1平方米,占地用途为临时用地,取土筑堤,批准用地期限为7月14日至7月10日,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在批复范围内。经县国土部门核实,此地块在国土“二调”成果中地类为盐碱地,不是草原。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73号:“木兰县大贵镇龙江村蒙古山风景区内四兴采石场,7年来陆续破坏二三百亩林地采石,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和粉尘,污染周边环境。举报人要求恢复林地,依法查处该企业违法行为。”

(一)基本情况

木兰县大贵镇四兴石场位于太平村太平桥屯西山,不位于蒙古山风景区内。该企业5月23日登记注册成立,占地面积2.35万平方米,总投资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户籍所在地为木兰县木兰镇富民街),主要生产建筑工程用凝灰岩石料。

6月3日,木兰县环保局依法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改。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10月,辖区内林场发现该企业存在毁坏林地行为,多次向该企业下发通知,要求其停止毁林行为,但企业拒不执行。1月,木兰县林业局向省林业厅森林公安局进行专题汇报。3月,省林业厅森林公安局委托齐齐哈尔市森林公安局查处此案。

经调查,四兴石场毁坏林地行为涉及三处采区,毁林面积28.24亩。四兴石场一采区经营者张某某,在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被毁坏,侵占林地面积为8777平方米(13.16亩),7月19日取保候审,此案件已移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四兴石场二采区经营者刘某、刘某某,在采石生产过程中占用刘某某个人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但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侵占个人林地面积为5878平方米(8.82亩),7月17日被齐齐哈尔市森林公安局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合计罚款14.695万元,现缴纳3万元,余款正在履行追缴程序;四兴石场三采区经营者唐某某,在采石生产过程中占用林地,改变了林地用途,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侵占林地面积为4175平方米(6.26亩),8月7日被齐齐哈尔市森林公安局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合计罚款8.35万元),已全部缴纳。待案件结案移交后,木兰县林业局将督促相关责任人在秋季造林季节按标准开展植被恢复工作。

木兰县环保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该企业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存在粉尘和噪声污染。6月20日,县环保部门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未对该企业采取继续监管措施。6月3日,木兰县环保局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仍继续生产。县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立即停产并处罚款30万元,对企业负责人刘某罚款5万元。县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检查频次,督促该企业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情况下,坚决不准开工生产。2月23日,木兰县国土局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告知该企业暂停办理其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

(三)问责情况

鉴于木兰县环保部门、县林业部门在四兴石场毁林开采、粉尘噪音污染案件中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县纪委监委已经启动问责程序。

八、受理编号74号:“一是村民李某某于在泰来县大兴镇阿拉新村南侧3公里与石雨村交界处破坏400亩林地改为水田。二是齐齐哈尔市某市民在大兴镇石雨村大泡子养鱼池附近,破坏700亩草地开垦水田地。举报人要求恢复原状。”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村民李某某于在泰来县大兴镇阿拉新村南侧3公里与石雨村交界处破坏400亩林地改为水田)

(一)基本情况

根据信访人反映的位置、面积等信息,泰来县确定该地块位于阿拉新村南3.5公里处,此地块为林地和耕地,其中林地由李某承包,林权证面积859亩;耕地面积202.2亩,由村委会发包给李某某经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6月4日,泰来县组织国土、林业、畜牧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经林业部门实地测量,实际有林面积859亩,与林权证相符,不存在林地被破坏改为农田的情况。林地周边有耕地202.2亩,不在森林资源分布图内,且耕地面积在国土二调图中为合法土地。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齐齐哈尔市某市民在大兴镇石雨村大泡子养鱼池附近,破坏700亩草地开垦为水田地。举报人要求恢复原状)

(一)基本情况

信访举报问题反映的地块位于时雨村大泡子大水线南,面积1200亩,由齐齐哈尔市居民刘某和时雨村村民柏某某承包,承包期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6月4日,泰来县组织了国土、林业、畜牧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经国土部门认证,此地块二调地类为其他草地,且该合同区域内无开垦草地种植水田的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号75号:“,甘南县查哈阳乡灯塔村村民王某某破坏诺敏河套60多亩自然林,占用诺敏河支流月牙泡养鱼。举报人要求恢复自然生态。”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灯塔村村民王某某60多亩林地位于诺敏河河套(灯塔村东江套)。,王某某与灯塔村签订造林合同,并于当年进行人工造林。诺敏河支流月牙泡位于诺敏河上游与内蒙古交界处,为天然河汊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6月3日,甘南县政府由分管领导带队,县水务局、林业局、国土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到查哈阳乡灯塔村进行实地核实。经调查测量,王某某现有林地面积为48868平方米(73.3亩),林地没有开垦,树木完好,没有违法行为发生。经现场查看,月牙泡上下游贯通,没有控堵养鱼痕迹,现场仍为原生态自然风貌。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受理编号76号:“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卜乡小得村烤鹅加工厂使用化学试剂加工产品,将生产废水排入工厂院外北侧的砖砌渗水坑,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已持续大约4、5年。5月以来,该厂用车将废水运至村北侧500米处一灌溉沟排放,污染水体环境”。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李氏烤鹅有限公司位于呼兰区许卜乡小得村,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建设项目租赁他人厂房建设。11月11日,原哈尔滨市呼兰区环保局审批该项目环评报告表,项目于8月开工建设,同年10月建成投产,4月22日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年加工烤鹅1万只,产生生产废水198吨/年、生活污水48吨/年。项目配套建设了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在厂区内暂存,定期运至呼兰区城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呼兰区环保局于2月20日曾接到有关该企业的环境信访举报,经调查核实认定举报不属实。呼兰区环保局日常采取双随机模式开展检查,未对该企业实施过行政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查,信访举报“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卜乡小得村烤鹅加工厂使用化学试剂加工产品”的情况不属实。

信访举报“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卜乡小得村烤鹅加工厂将生产废水排入工厂院外北侧的砖砌渗水坑,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已持续大约4、5年。5月以来,该厂用车将废水运至村北侧500米处一灌溉沟排放,污染水体环境”的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6月4日,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加工及仓储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该企业使用的加工辅料为食盐、白糖、冰糖、味精、花椒、大料等调味料及一些既食又药的中草药,未发现举报人所说的化学试剂,也未发现存放和使用其他非食用物质。

6月3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环保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该企业废水主要来源为白条鹅洗涤和清洗车间生产设备产生的废水以及少量生活污水,废水经厂区院内铺设的排水管路排放到厂区西北角一处砖砌(不具有防渗功能)的圆形集水井内收集,经隔油后泵入污水处理设备(混凝气浮法)处理后,排入一处90立方米的储水池内,定期运至呼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该企业厂区圆周边界没有设置对外排污口。该企业向环保部门提供了污水处理协议及10月30日至5月27日的污水转送单,共转送10次157吨污水,6月以后的污水转送单无法提供。6月4日,呼兰环保分局向呼兰区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龙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核实该企业污水转送情况。呼兰区污水处理厂证实,该企业10月30日至5月27日共向污水处理厂转送污水10次,总计157吨,并向呼兰区环保局提供了污水转送单留存联。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证实该企业6月至5月期间将处理后的污水使用车辆运输至附近沟渠内随意排放。

对于该企业使用不具备防渗功能的砖砌集水井收集废水是否造成地下水污染的问题,呼兰环保分局申请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企业厂区附近地下水采样监测,下一步将根据监测结果做出处理。

针对该企业使用不具备防渗功能的砖砌集水井收集废水并将处理后的污水随意排放至附近沟渠内的行为,呼兰环保分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罚款。同时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建议行政拘留,目前正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一、受理编号77号:国家出资在七台河市桃山区倭肯河铺设第二污水处理厂截流管线,市领导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导致管线淤堵,铺设后没有使用。当地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倭肯河万宝河镇流域,导致河水被污染。举报人要求市政府将管线改好。

(一)基本情况

七台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截流管道主要负责收集输送金沙新区、经济开发区、北岸新城(含桃山区部分生活污水)、七星花园、欣源小区等区域生活污水。截流管道长度22.2公里。第二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为4万吨/日,实际处理污水量1127.77万吨,采用A2/O处理工艺。工程于8月开工建设,10月开始运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反映情况部分属实。“国家出资在七台河市桃山区倭肯河铺设第二污水处理厂截流管线,市领导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导致管线淤堵,铺设后没有使用”情况不属实;“当地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倭肯河万宝河镇流域,导致河水被污染”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案件交办函后,七台河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市城管局认真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七台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截流管道工程于4月开工建设,10月建成投入使用至今,始终保持安全运行状态,保障着第二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管线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也不存在管线淤堵现象。

1月,七台河万兴隆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分别向七台河市排水管理处、市环保局、区环保局递交了污水处理厂改造方案的请示,拟于4月至6月,采取半停产半运行方式,更换推流搅拌器、曝气器、污泥回流器等设备。4月22日,七台河市政府批准了该企业改造方案,并报省住建厅、环保厅备案。该企业于4月24日开始改造,每天有7000~8000吨污水通过市政管网溢流排入倭肯河。

七台河市委市政府已责令市城管局,务必于6月底前监督企业完成改造,届时将不存在生活污水溢流至倭肯河现象。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78号:“大庆市肇源县薄荷台乡支部书记耿某某与乡政府签订承包合同,承包2000亩草原(实际面积7000余亩),合同上明确规定不能改变草原用途,但耿某某在草原上开荒种地、围河造地,,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薄荷台乡政府又与杨某某等人将上述草原合同续签了长达40年的草原合同。8月,乡政府与杨某某将签订的草原合同更改为滩涂合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既享受草原补贴,又享受种子补贴。举报人曾于、3月分别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中央第三巡视组反映此问题。至今没有结果。”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是薄荷台乡乡政府南江湾资源,该资源位于黑龙江、吉林两省边界,东大堑以西,南至汗江,西至松花江,北至松花江(原李某某承包段)。该资源是国有江湾资源,在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保护区批准建立),合同面积约2000亩,经乡政府组织实地测量,现有耕地、林地、泡沼等共计面积3592亩,地类性质为滩涂。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信访举报的问题部分属实。

1.关于破坏草原种地问题

8月3日,大庆市、肇源县两级草原监理站和薄荷台乡政府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经查,信访反映的破坏草原情况不属实,开垦耕地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依据9月23日肇源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薄荷台乡洪泛区南江湾区块土地权属及归属情况说明》,薄荷台乡洪泛区南江湾资源区块土地权属为国有,地类为内陆滩涂中有零星碳林地,确定此块资源地类为滩涂,不是草原,不存在破坏草原问题。

该资源1993年已开垦为耕地,1993~ 期间,由李某某承包耕种。根据黑政办规〔〕3号文件精神,该地块为合法开垦耕地。按照源政办发〔〕26号文件中“到期一批退耕一批”的原则,该资源2024年合同到期后退出耕地。

2.关于合同问题

8月3日,大庆市、肇源县两级草原监理站和薄荷台乡政府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经查,在合同未到期情况下续签合同问题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薄荷台乡政府与耿某某、李某某签订了该资源地块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至2024年。1月13日,薄荷台乡政府就该资源地块与杨某某、李某某续签了40年合同,合同期限为2024年至2064年。目前,薄荷台乡政府正在依法解除合同。因续签40年合同问题,4月大庆市纪委已开展调查,时任薄荷台乡乡长崔文超已被立案调查,正履行相关程序。

薄荷台乡政府在与耿某某、李某某签订该资源地块承包合同时,按当地群众习惯将实为滩涂写成草原,引发薄荷台乡前台村村民刘某某上访,反映草原非法开垦为耕地。为解决这一信访矛盾,按照县市两级复查、复核(源信复函〔〕03号、庆信复函〔〕42号)建议,依据肇源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薄荷台乡洪泛区南江湾区块土地权属及归属情况说明》,8月25日,薄荷台乡党委会议议定,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调整,将草原合同调整为滩涂合同。

3.关于补贴问题

8月3日,大庆市、肇源县两级草原监理站和薄荷台乡政府对举报材料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经查,承包人享受草原补贴问题不属实,享受种子补贴问题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肇源县畜牧兽医局核实,该地块从未享受过草原补贴,并出具了《关于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信访案件的情况说明》。

经薄荷台乡财政所核实,依据为肇源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有关通知要求“良种补贴实行有种有补、不种不补、谁种补谁的原则”,该资源地块承包人于、、享受过3年良种补贴,以后全省取消了后未再享受良种补贴。

4.关于举报没有结果问题

经核实,举报问题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在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曾有人反映过肇源县薄荷台乡永久村、前台村和葫芦系村6000多亩草原被破坏开垦为耕地的问题。8月3日,大庆市、肇源县两级草原监理站和薄荷台乡政府对举报材料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经实地GPS勘测显示,举报材料反映的地块草原面积总计1147亩,未被破坏,其余地块为江湾滩涂,面积约4500亩,不存在开垦破坏草原违法行为。肇源县以源呈〔〕26号文呈报了调查报告,确认信访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信访人向中央第六巡视组反映破坏南江湾草原及8月又重新签订合同,乡里随意改变草原用途变为滩涂问题。肇源县薄荷台乡以薄政发〔〕47号文件答复了信访举报人。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三、受理编号79号:“大庆龙凤区龙凤镇久青村乙烯总厂距附近村民不足200米,生产时产生刺激性气味,污染周边环境。和大庆市环保局曾三次对工厂周边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为各项指标均严重超标。举报人曾向国家、省、市各级相关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大庆石化公司位于大庆市龙凤区,是以大庆油田原油、轻烃、天然气为主要原料,从事炼油、化肥、乙烯、塑料、液体化工、橡胶、腈纶生产,并具备工程技术服务、机械制造加工、生产技术服务、矿区综合服务能力的特大型石油化工联合企业。公司始建于1962年,生产装置、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155套,可生产54个品种438个牌号的产品。炼油一次加工能力650万吨/年,乙烯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合成氨45万吨/年,尿素80万吨/年,聚乙烯111万吨/年。其中大庆石化乙烯化工区始建于1982年,各装置环保手续齐全。主要生产装置为120万吨/年乙烯工程,投产。该企业有两个生产加工区,分别是龙凤炼油厂和卧里屯乙烯化工区,两个厂区间距为8公里,信访人反映的区域是乙烯化工区。

大庆市环境保护局对大庆石化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由于久青村邻近大庆石化公司乙烯化工区及周边化工企业,时有信访发生,近三年共受理群众各类信访投诉案件25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大庆石化公司乙烯化工区距离居民区最近的装置是球罐区,经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测绘人员现场测量,距久青村居民区最近距离为368.92米,距新兴居委会居民区最近距离为219.49米。球罐区共有球罐16座,分别储存炼化碳三、丙烯、炼化碳四、丁丙烯等物质。

3月和10月,大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大庆市石化公司周边进行了两次环境质量现场监测,并聘请专家对检测结果进行了分析论证,监测报告向信访群众代表送达过。监测报告表明,大气污染物监测结果达标;环境空气中所监测的项目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和适用的地方标准衡量达标,个别特征污染物项目在不利气象条件下有检出,但不超过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污染物达标但还存在异味扰民问题,大庆石化公司投资2873.95万元实施VOCs管控治理项目,检测密封点670608个,修复泄露点7454个,减排VOCs666吨,最大限度减少了生产设施动静密封点泄漏量,降低无组织排放导致的周边环境的异味影响。

5月,大庆石化公司委托大庆大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石化公司周边久青村区域监测点连续监测两天,依照10月《久青村地区信访事件环境检测方案》,保留当时有检出的项目以及常规指标,监测结果均符合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6月4日,大庆市环境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企业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现场检查未闻到有明显异味。

近三年,大庆市环保部门共受理群众信访投诉案件25件,均及时给予了信访人书面答复,不存在举报人曾向国家、省、市各级相关部门反映,至今未果的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四、受理编号80号:“2月,富裕县富海镇五星村某村民与乌裕尔河生态保护区签订合同在当地承包草原。10月,该村村民马某某破坏该草原中的90多公顷,将其开荒成耕地。举报人曾向市长热线、省林业厅反映过多次,相关部门相互推诿,至今没有结果。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生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 (下转第十二版)

(上接第十一版)

(一)基本情况

该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乌裕尔河保护区内,富海镇五星村南下坎南,北部引嫩干渠西侧,是五星村村民陈某某与富海镇五星村村委会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2月转包给马某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信访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10月16日,乌裕尔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接到举报,保护区管理处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核实是富海盘道部队在马某某承包范围内作业,作业面积31.6公顷,其中20.3公顷为豆茬地,11.3公顷是草地,保护区管理处立即停止了其作业行为,要求恢复原状。6月2日接到省协调联络组向富裕县转办的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事项(第二批)后,6月3日,富裕县政府组织保护区管理处、国土局、畜牧局及富海镇政府等部门到现场核查。目前,此地没有耕种。3月19日,鉴于案件已涉嫌破坏草原,乌裕尔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即将此案件移交给富裕县公安局。

对举报马某某破坏该草原中的90多公顷面积问题,经现场确认,在马某某合同范围内的作业面积为31.6公顷。此案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待公安部门对此案侦破后,对涉案人员依法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五、受理编号81号:“一是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腰新乡中心村西侧5000米左右处,有30000余亩湿地。1998年至期间,于某某破坏其中22000亩湿地种地。二是自至今,腰新乡前心村和兴隆村12000余亩嫩江湿地被人开垦耕种。举报人称曾于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过上述问题,但湿地至今没有恢复。”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杜尔伯特县腰新乡中心村西侧5000米左右处,有30000余亩嫩江湿地。1998年至期间,于某某破坏其中22000亩湿地种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反映的案件地块位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腰新乡中心村,该地块总面积15561亩。1998年5月1日,腰新乡中心村民委员会根据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当时招商引资政策,与吉林省桦甸市居民于某某签订了《西江湾水土资源修坝、开发、承包合同书》,合同面积13000亩,实际耕种面积13000亩,允许于某某在所承包范围内投资修建围堰、开垦耕种。,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下发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嫩江滩涂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杜办发〔〕18号),进一步理顺滩涂的管理权限和使用办法,明确由乡镇政府代为行使管理权。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6月3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组织腰新乡4名工作人员会同县林业局2名工作人员到腰新乡中心村进行面积核实、测量和定点,核实该块滩涂总面积15589.7亩(含水面1000亩),其中15218.4亩位于12月28日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湿地名录中。今年耕种12000亩,其中水田500亩,旱田(大豆、麻类、杂粮杂豆)11500亩,弃耕2589.7亩。该信访问题在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曾有群众反映,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组织环保、水务、国土等多个部门到现场进行调查,认定存在违规开发滩涂地的事实。针对存在的问题,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县委研究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并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规定末完成整改。结合今年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回头看”的要求,加快推进落实,确保末收回该块资源,不再经营,按照湿地统一管理。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自

年至今,腰新乡前心村和兴隆村12000余亩嫩江湿地被人开垦耕种。举报人称曾于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过上述问题,但湿地至今没有恢复。)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问题地块位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腰新乡前心村和兴隆村,该地块总面积11521.7亩。2002年末,前心村根据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当时招商引资政策,村民委员会与自然人李某签订了《小河里资源承包合同书》,允许李某在所承包范围内投资修建围堰、开垦耕种,合同承包期自初开始至末结束;2002年开始,兴隆村群众自行开垦耕种,,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下发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嫩江滩涂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杜办发〔〕18号),进一步理顺滩涂的管理权限和使用办法,明确由乡镇政府代为行使管理权,其中的1294.9亩地由乡政府统一对外发包经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6月3日,腰新乡4名工作人员会同县林业局2名工作人员到腰新乡前心村和兴隆村进行面积核实、测量和定点,实际该地块总面积11521.7亩。其中,前心村区域内滩涂地为8193.8亩,兴隆村区域内滩涂地块总面积3327.9亩。

经调查核实,前心村区域内8193.8亩滩涂地中,有7993.9亩位于12月28日黑龙江省政府公布的湿地名录中。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通过对腰新乡中心村滩涂资源的调查处理,举一反三,对其他村屯区域内的滩涂地块也进行了调查,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末收回。结合今年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回头看”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落实,确保末收回该块资源,不再经营,按照湿地统一管理。

兴隆村区域内3327.9亩滩涂地块中,有903亩位于12月28日黑龙江省政府公布的湿地名录中,对界定为湿地部分,经过县乡两级研究决定,于末收回,按照湿地管理;对剩余的滩涂部分,依照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依法进行管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六、受理编号82:“齐齐哈尔市扎龙镇扎龙乡村内铁锋水厂周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取水井附近,有周边居民随意倾倒及堆放生活垃圾、污水、化肥垃圾,导致此处水源被污染,已持续10余年。举报人曾于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过,但上述问题依然存在,要求彻底解决此处水源地保护问题。”

(一)基本情况

铁锋水厂水源地由六眼取水井组成,为一级保护区(不设二级保护区),面积为0.6019平方公里,日供水量2.5万吨左右,供水人口21万人左右。保护区大部分位于先锋村前进屯,目前居住147户362人,耕地570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5月开始,市、区两级政府对铁锋水厂水源地开展了综合整治。经过综合整治,水源地保护区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废水绝大部分排入管线干渠,卫生环境得到彻底清理,居民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同时,水源地所在村先锋村投入18万元,购置了垃圾清运车,摆放了垃圾箱,基本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有群众举报铁锋水厂水源地问题,市纪委对此予以追责。对时任副区长于欢进行了约谈,给予原任区环保局局长张晓杰、张学民、董宝生和现任区环保局局长刘志海、扎龙镇党委书记马占东批评教育并责令书面检查,给予扎龙镇先锋村书记肖东辉党内警告处分。

接到举报件后,6月3日区住建局、环保局、城管局、扎龙镇等单位共同对现场进行了核查。水源地保护区现场有地理界标和警示标识,水井周围设立了铁丝网围栏,水井旁及重点部位设立了垃圾桶,无垃圾和污水。

按照齐齐哈尔市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方案,市政府对铁锋水厂及水源地进行改扩建,目前正在积极推进,待年底完成后,铁锋水厂水源地关闭,将彻底解决该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七、受理编号83号:“建设集团龙建一公司自春天开始修建齐甘公路大桥,进驻齐齐哈尔曙光畜牧场所在处施工。该公司施工时将建筑废水和建筑垃圾直接倒入嫩江,严重污染水体环境,非法占用毁坏690亩草原用于做储料场和办公场所,撤离后至今未消除堆存的建筑垃圾。举报人要求消除建筑垃圾,恢复草原生态,对该畜牧场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龙建一公司第九项目部承建齐齐哈尔嫩江大桥桥东江桥段齐甘公路曙光畜牧场段,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曙光畜牧场的草原。该项目于由国家环保部(环审〔〕68号)批复,该段工程于结束,黑龙江省龙建一公司第九项目部进行了设备及部分建筑垃圾的清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黑龙江省龙建一公司施工时将建筑废水和建筑垃圾直接倒入嫩江,严重污染水体环境,非法占用毁坏690亩草原用于做储料场和办公场所”不属实,“撤离后至今未消除堆存的建筑垃圾”属实。

6月3日,梅里斯区畜牧局和环保局到现场调查,该项目建设期距今近十年,调查人员询问曙光畜牧场职工张某某和张某某,二人均反映:“在项目建设时未发现有将废水和建筑垃圾直接排入嫩江的情况”。询问黑龙江省龙建一公司柳某某,反映说施工现场离嫩江有五百多米,未向嫩江排放建筑废水和垃圾。市国土局对此地块出具的说明是滩涂,不是草原,并不是举报件中所说的“非法占用毁坏690亩草原”。现场检查发现,桥附近确实存在未消除的建筑垃圾。

经梅里斯区政府研究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责成黑龙江省龙建一公司于6月14日前完成建筑垃圾清理;2.责成梅里斯区环保局依法处理黑龙江省龙建一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3.补偿问题由曙光畜牧场与黑龙江省龙建一公司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

(三)问责情况

无。

黑龙江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协调联络组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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