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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渑池: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2-10-19 07: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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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渑池: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渑池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第7号)

为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全力为全县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现将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对拒不配合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全县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患者、疑似感染着或近期有重点疫区旅居史以及与重点疫区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时,要及时向疾病预防机构、医疗机构或者疫情防控卡点进行报告,对知情不报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不按规定主动报告或故意隐瞒近期重点疫区旅居史,以及与新型肺炎患者、重点疫区人员有过密切接触等情况,企图规避疫情管控措施,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与他人进行接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已确诊为新型肺炎患者、新型肺炎病原携带者,或已被确定为疑似新型肺炎患者、新型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疫情重点地区来渑人员,但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的,将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编造虚假疫情信息,且在网络或在其他媒体上传播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仍进行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将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拒不配合政府设置的疫情防控卡点以及公共场所实施的体温检测、人员核查、口罩佩戴等疫情防控举措,或者不听劝阻、无视公共场所提示,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调查和检查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殴打、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以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阻挠疫情防控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妨碍公务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违反有关市场监管、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货物、牟取暴利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以生产、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护物资为名实施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赌博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从重处理,处理结果将通报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部门。

十三、根据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疫情防控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十四、疫情防控期间,全县各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等工作,并及时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

欢迎广大市民通过110举报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行动。

特此通告。

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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