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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公安局关于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3-04-23 18: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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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公安局关于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关于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娄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二、擅自设卡、阻断道路、导致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警车、救护车、防疫车及运送医疗、民生物资等车辆无法正常通行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四、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等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六、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诈骗的或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七、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八、旅馆业不按规定登记、上传住宿人员信息、不按规定报告发现的疑似病人的,以及KTV、网吧、棋牌室等公共娱乐场所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停业经营决定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九、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十、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娄底市公安局

二O二O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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