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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重头推介壶瓶山法庭巡回审判工作

时间:2024-02-22 01: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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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重头推介壶瓶山法庭巡回审判工作

8月31日出版的《中国审判》第16期刊载由谭燕、侯潇撰写的《壶瓶山法庭:山脚下的“流动法庭”》,以较大篇幅重点推介了石门县人民法院壶瓶山法庭挑起法庭进山寨、开展巡回审判的经验。

原文如下:

(文/谭燕 侯潇)8月13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壶瓶山人民法庭法官走进该县南北镇操军坝村村部,就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壶瓶山法庭长期以来“背着”国徽进山寨、开展巡回办案的一个缩影。

壶瓶山法庭坐落在有“湖南屋脊”之称的壶瓶山脚下,是全县管辖面积最大的法庭。针对辖区山高路远、人口众多、矛盾纠纷尖锐复杂的社情特点,壶瓶山法庭以巡回办案为主要方式,把法庭开到当事人的住所地,被群众亲切地称为“流动法庭”。近三年来,该庭每年案件执结率达90%以上。其中,所结案件40%以上都是巡回办案方式结案,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赢得了辖区群众的好评。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壶瓶山法庭的法官们

进山巡回办案

创新执行举措 勇于破解难题

近日,执行申请人杜某、毛某来到壶瓶山法庭,将一面锦旗送到法官手中,高度赞扬壶瓶山法庭干警公正为民的工作作风。

原告杜某、毛某与被告某鹿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在石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3月,原、被告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所欠原告的工程款21万元,分三期履行。然而,到了约定的第一期履行期限,某鹿业公司却没有主动履行。杜某、毛某多次电话、上门讨要,某鹿业公司仍未足额履行。无奈之下,杜某、毛某申请强制执行。

壶瓶山法庭受理此案后,经多次实地调查走访、查控资产,发现被执行人某鹿业公司除了饲养在养殖基地内的25头成年梅花公鹿外,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官遂依法查封25头成年梅花公鹿,并告知鹿业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未经法院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这25头成年梅花公鹿,包括不得采集鹿茸。

但接下来,法官犯了难,梅花鹿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其出售、利用、购买等过程必须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购买者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这意味着,作为执行标的,这25头成年梅花公鹿的意向购买人少之又少。

果不其然,随后的两次网上拍卖均流拍。法官便在网上挂出了梅花鹿的变卖公告,并多方联系奔波,寻找意向购买人。终于,山东一家符合资质的养殖场主动与壶瓶山法庭取得了联系,并顺利完成梅花鹿的所有权转移手续。杜某、毛某也终于收到了执行款。

在执行过程中,壶瓶山法庭坚持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奋力破除执行困难,切实帮助当事人解决难题。面对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壶瓶山法庭的法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施以高压。今年以来,该庭共传唤30余人次,拘留30人,查询、冻结、扣划、查封被执行人存款及财产共800余笔,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20余人次。目前,该庭已执行结案34件,执结率达90%,申请标的达180余万元,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司法服务 优化旅游环境

作为当地的旅游小镇,壶瓶山镇自然风光优美,有壶瓶山、北溪河、神景寨等多个旅游景点,每年接待外地游客几十万人次。为了进一步优化旅游环境,促进旅游项目投资落地,壶瓶山法庭与当地旅游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为旅游产业发展提供法治服务与保障。

为了帮助游客取回存放的行李,某旅游公司员工刘某在经过壶瓶山镇某村部办公楼一楼大门时,大门上方由某村民委员会悬挂的“村民服务中心”牌匾突然掉落,将刘某砸伤。刘某住院治疗期间,旅游公司向刘某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1万元。

刘某认为,此次事故是因为某村民委员会悬挂的牌匾没有安全保障,某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刘某遂诉至壶瓶山法庭,请求判令某村民委员会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某村民委员会辨称,旅游公司已经支付给刘某医疗费等损失,故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壶瓶山法庭的法官通过现场及庭审调查,认为某旅游公司向刘某支付医疗费的行为,并不影响某村民委员会向刘某支付足额赔偿金。最终,法庭依法判决,某村民委员会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

注重就地调解 及时化解矛盾

壶瓶山法庭将调解贯穿诉前、诉中、诉后全程,采取面对面和背靠背等多种方式,以争议焦点为切入点,以耐心细致的说法讲法为突破口,积极做好疏导和协调工作,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化解矛盾积怨。

近日,壶瓶山法庭受理了一起当地骏马溪村涉及相邻通行的纠纷。原、被告二人都已年近六旬,两家房屋相邻。由于该地域山地多、水源少,原告马某泽为了方便灌溉农田,便在山脚处挖了一个约30平方米的蓄水坑。后来,被告马某国也想使用该水源。原告不同意,认为被告在挖蓄水坑的时候没有出力。被告便将自家门前一条原告出行的必经之路堆上了土,只容行人通行,不让原告的车辆通行。双方由此产生纠纷,且积怨很深,经村、乡两级组织多次协调未果,原告遂诉至法庭,要求被告将原来的道路予以恢复。为促使纠纷顺利解决,壶瓶山法庭的法官前往距离法庭40余公里处的现场进行查看,并与村干部一起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然而,双方当事人仍未能达成和解。

开庭当日,承办法官再次邀请村支书及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共同参与调解。最终,该案得到了“水通路通”的满意结果,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并握手言和。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水可以共用,路也通了,我们两家的关系也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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