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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客入昌最高奖励15万!昌吉州出台17项优惠政策加快全域旅游发展

时间:2024-08-13 03: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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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客入昌最高奖励15万!昌吉州出台17项优惠政策加快全域旅游发展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激发全域旅游发展活力,加快推进自治州全域旅游健康快速发展,现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创新旅游业发展投融资机制

1、健全旅游投融资机制,设立10亿元文化旅游投资基金,支持游客服务中心、自驾车营地、旅游厕所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2、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田园综合体的规划、开发、运营和管理,政府配套完善基础设施。

3、国有担保公司积极为旅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允许旅游企业以旅游景区的经营权、销售合同、门票收入、旅游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草牧场经营权等办理抵质押贷款业务,由州国资委、财政局制定担保办法。

二、支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

4、对纳入州级重点旅游项目,优先列为中央和自治区支持补贴对象。对当年完成投资额1亿元(不包括项目的土地投入)以上的重点旅游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创新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旅游开发、投资运营模式,鼓励县市以旅游资源配置方式打造PPP项目,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交通、供排水、供电、厕所、驿站等)及旅游开发。

三、加大引客入昌力度

6、支持智慧旅游平台建设。构建线上线下联动营销体系,每年拿出500万元以上用于智慧旅游平台建设和对外品牌宣传。

7、支持旅行社采取旅游专列、旅游包机等方式引客入昌,每年对单次组织游客包专列到我州旅游且人次超过600人以上的旅行社,每次给予5万元的扶持资金;每年对单次组织游客包机到我州旅游且人次超过100人以上的旅行社,每次给予2万元的扶持资金。

8、鼓励旅行社组织疆内外游客入昌,对年度内引客入昌旅游地接人数超过10000人次、15000人次、20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的扶持资金。

9、鼓励外地企业来昌吉州注册旅行社法人公司,对持续运营一年以上、信誉良好且年度组织入昌游客2000人次以上的,当年给予5万元奖补资金。

10、充分发挥以文化、旅游协会为主的各类协会和文化创意团队在旅游宣传、引客、创意等方面的积极性,每年评选出5-10个优秀协会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补助。

四、加强旅游品牌创建

11、对新创建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国家级旅游品牌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扶持资金。每年对游客吸引力和旅游人次增长30%以上的前5名A级以上景区分别补助20万元。对成功创建昌吉州乡村旅游示范村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五、加快乡村旅游转型升级

12、支持乡村旅游精品村落、乡镇发展,依据《民宿基本要求与评定》《葡萄酒庄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农业观光休闲旅游示范点创建标准》《房车自驾车露营地建设与服务标准》等4个自治州地方标准,对新达标的特色民宿、特色葡萄酒庄、农业观光休闲旅游示范点、房车自驾车露营地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实施差别化旅游用地管理政策

13、旅游用地严格按照《自治区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10号)精神落实。

14、有关公益性旅游设施用地政策。与旅游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益性旅游设施用地,依法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新增年度计划指标保障,涉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用于旅游项目配套的道路广场、公共交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于旅游景区内亭、台、栈道、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参照公园用地办理划拨手续;对田园综合体,其旅游配套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办理;对旅游景区接待服务中心等符合规划配套用房配建比例的,可作为配套用房一并划拨;对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15、有关经营性旅游设施用地政策。与度假村、酒店、剧院、音乐厅等旅游项目配套的,为游客提供出行、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经营性接待服务用地以及人造景观用地,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涉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用途混合且包括商场、超市、游乐场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可灵活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以降低旅游项目开发初期用地成本。

16、积极探索旅游项目点状供地。除用地范围位于基本农田、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生态敏感区域的项目以外,其余可根据地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充分依托山林自然风景资源,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依山就势,按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半间距范围及必要的环境用地进行点状布局、点状征地、点状供应旅游项目用地,项目区内其他如水面、林地、草场等采用租用、流转方式进行保障。

17、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建设旅游项目的,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本政策涉及奖补资金由州本级财政承担,按年度进行考核认定兑现。各县市、园区负责结合各自发展实际配套制定贯彻落实办法及产业扶持政策,明确奖补资金额度,确保政策兑现落实到位。

来源:昌吉日报

本期编辑:李娇

校对:周静

审核:张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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