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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经济适用房 菏泽经济适用房

时间:2022-01-07 17: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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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经济适用房 菏泽经济适用房

#菏泽头条# #菏泽# 1月22日,菏泽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就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进行了回复。

您好,

咱菏泽在以前是支持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子的,但在以后就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关闭了;年底又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开放;这样的情况就导致了我们在到之间买房子的家庭,明明有住房公积金,但是是外地的,在咱菏泽无法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子,就只能商业贷款买房子。现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已开放,我们这一批有异地住房公积金的,又不能把商业贷款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咱菏泽没有开通商转公业务。我相信到这两年,像我这样的情况的家庭有很多,明明有住房公积金,确不能享用这项国家性的福利(话说这两年中间买房子的家庭就也太亏了)。请帮我们问一下,咱菏泽为啥不能把商转公业务展开,以及什么时候可以展开。谢谢您,急切盼望您的答复!

菏泽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回复: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经查,我市目前暂未开展“商转公”业务,也不具备开展“商转公”的条件。

根据山东省住建厅、山东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7号)第六条规定“为保障资金安全,防范各类资金风险,对个贷率超过90%、连续资金出现净流出的设区市给予警示”。自开展公积金贷款以来,我市公积金贷款需求量大、且个贷率上升快,止11月30日,贷款余额176亿元,公积金个贷率已超过99%。

因此,我市现不具备开展商转公的条件,也暂没有开展“商转公”的计划。

山东省菏泽市杨先生诉菏泽市牡丹区XX街道办事处强制铲除行为违法一案,将于7月28日9:00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在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

委托人系位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的一家建材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建材市场开发、建材市场管理、房屋、摊位租赁。

3月,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菏泽市牡丹区XX街道办事处即组织施工人员使用挖掘机对委托人厂区内的水泥场地实施强制铲除,该强制铲除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委托人认为,菏泽市牡丹区XX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其在没有合法手续、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铲除原告的上述水泥场地,体现出其对国家法律的极大蔑视,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菏泽市牡丹区XX街道办事处强制铲除委托人厂区内的水泥场地的行为违法。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山东菏泽:幼儿园用房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无证办学

菏泽市开发区陶然美地小区交付,但根据住建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显示,小区幼儿园和会所建筑至今没有通过竣工验收,开发商擅自投入使用,并且幼儿园和会所房屋内三层结构,二层是装修时夹隔的,不是整体浇筑的,那么多孩子,安全隐患极大。这家幼儿园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依然还在办学#菏泽头条#

#菏泽头条#菏泽汽车北站预计底投入使用!!!

菏泽汽车北站预计在年底总体建成完工,投入使用。

菏泽汽车北站位于我市泰山路与太原路交汇处。建筑层数为三层,其中第一层为候车大厅,二三层为会议室、办公室,建设主体由客运站房、办公楼、配套用房、维修车间、门卫等七个单体组成,总建筑面积达五万七千多平方米。

现在正在施工的是客运站主楼,建筑面积是23000平方米,一层是候车大厅,二层三层是办公区,目前二层已经完工,预计年底主体封顶。”

该客运站投入使用后,将打破我市北部片区无交通枢纽、市民出行不便的现状,改善北部片区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全面发展,并且能够全方位连接菏泽城区与县区、乡镇以及其他城市的客运往来,对完善城市功能、助力我市旅游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业委会打官司,夺回小区会所、幼儿园所有权,和38.5万租金

菏泽首例配套设施产权纠纷案完美落幕该市中级法院判决帝都花园小区内会所、幼儿园权属归小区所有业主所有38.5万元租金交由业委会使用

因配套设施产权纠纷,业主委员会开发商对簿公堂

帝都花园占地200余亩,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地处菏泽开发区核心地段,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也正因为如此,这里一桩纠纷才吸引了不少业户们的目光。

记者了解到,位于菏泽市人民路与八一路交叉路口西南的帝都花园小区是市区规模较大的商住小区。5月,该小区配套设施幼儿园、会所房屋经有关方面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除15间房屋交给业主委员会使用外,其余房屋则被开发商出租给旁人。

,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杨善教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小区业主委员会,就要为小区的广大业主利益着想,他们首要的目标就是美化好自己的家园,其次是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

小区交付使用后,内部配套设施的所有权等敏感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到底谁才是帝都花园小区内部幼儿园、会所的真正“主人”,是开发商还是广大业主?起初,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多次向开发商提出这个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套设施应该归业主委员会所有,对此,开发商负责人却是置之不理,而且态度傲慢。

对方不理睬,就到主管部门反映,但也是无功而返。几年中,双方也协商了多次,但都没有达成共识。在此情况下,他们统一思想,决定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维护法律的尊严。

6月,双方争执数年之后,这个问题最终被起诉到菏泽中级人民法院,交由法官审理解决此事。

法院审理纠纷,一波三折起转机

8月1日,菏泽帝都花园小区业委会诉小区开发商——菏泽开发区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一案在市中院开庭。

据小区业委会主任杨善教介绍,双方所争议的幼儿园、会所的房屋位于帝都花园小区内,毗邻小区32号楼。幼儿园和会所均为3层建筑,建筑面积约3400平方米。小区内幼儿园、会所的房屋于6月竣工并通过验收。当年7月份,开发商将幼儿园以每年7万元价格出租,租金一直由开发商占有支配。

依据《物权法》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筑区划内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应认定属于业主共有部分。”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4条也规定:“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而帝都花园小区开发商与业主的实际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幼儿园归开发商所有。会所、幼儿园竣工后,被告却擅自将幼儿园出租,其收益也由其占有。

对此,帝源公司代理人称,小区会所、幼儿园等配套设施于竣工,早于《物权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最高法的解释。关于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问题,开发商称案涉会所、幼儿园所占房屋由其“出资建设”,产权自然归属自己。

由于双方均有部分证据需要补充,法庭决定休庭15日。之后,双方都在法庭上提交了不少证据,对各自的行为进行了激烈辩论,可谓针锋相对。

法院审理认为,在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就配套设施权属作出约定,而且开发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开发该小区时对本案所涉房屋的“出资”进行了单独核算且自行负担,应认定争议房屋的绝大多数建设成本已由小区业主分摊。

11月12日,市中院正式判决:帝都花园小区内会所、幼儿园占用房屋的所有权属帝都花园小区所有业主所有,小区开发商出租幼儿园所得38.5万元租金交付业主委员会。对此,菏泽帝源公司没有上诉,表示认同。

12月13日,根据判决书要求,开发商将擅自出租幼儿园所得的38.5万元交到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手里。

律师观点:小区公共场所划分将有案例可循

因小区配套设施产权纠纷的缘由,业主委员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的做法,这在菏泽尚属首次。业主委员会的胜诉也彰显了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中对于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归属规定的威力。因此事牵扯到诸多市民业主的切身利益,希望这个案件之后,菏泽建筑区划内公共场所的划分能做到有案例可循。

该案作为房地产领域的典型案例之一,将有力地推动我市众多居民小区广大业主的维权意识,提升市民的法制观念。#业委会#

山东菏泽通知所有在建工地实行封闭管理,一律不得使用外来务工人员!

日前,菏泽市住建局发文,为了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明确了建筑工地相关管理工作内容。

文件中有这么几条内容,需各单位特别注意,那就是要求全市所有在建工地落实封闭管理措施,所有施工人员集中在工地,除非要外出采购施工物料,生活物资等,其余人员一律不得外出。同时还要求建筑工地个责任主体一律不得使用外来务工人员,要求在工地出入口安装人脸识别系统,严格落实场所码,行程码,健康码等措施,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进行信息登记。

严格落实相关人员佩戴口罩等措施,一律 不得举行聚集性活动。

网爆菏泽陶然美地小区幼儿园无竣工验收,孩子安全受到巨大威胁!

原标题“山东菏泽:幼儿园用房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无证办学”

菏泽市开发区陶然美地小区交付,但根据住建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显示,小区幼儿园和会所建筑至今没有通过竣工验收,开发商擅自投入使用,并且幼儿园和会所房屋内三层结构,二层是装修时夹隔的,不是整体浇筑的,那么多孩子,安全隐患极大。这家幼儿园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依然还在办学。针对此,还需相关部门加以核实,并对相关责任主题和个人作为进一步的强制动作@菏泽发布

#我要上头条# #菏泽头条# 今天是小区封闭的第三天,一切正常,特别是小区里的超市照常营业,且商品充足,价格稳定。居民也都理解和适应了封控下的生活,没有发生抢购生活物资的现象,这也是对政府的信任。

早上六点起床,有薄雾飘渺,小区内的花花草草若隐若现,恍若仙境。

核酸检测点前早已排起了长龙,井然有序。与昨日明显不同的是多了十来个戴着红袖章的“党员志愿者”在协助社区干部维持秩序。一个志愿者说,他们5:50就集合了。我对他们说;“辛苦啦!”他们微笑着回答:“应该的!大家都加油,胜利属于我们!”

党员志愿者成为这个冬日里最美的风景!

还是不让出小区,只能在小区内活动活动。狗狗也憋坏了,一出家门就高兴得打滚儿。还没玩尽兴呢,广播里又传来提醒:“各位业主请注意,请呆在家里,不要在小区走动!”好像是说给我听的,索性牵着狗狗回家,继续宅。

既然没事可做,那就准备午餐吧。吃啥呢?尽管疫情严重,可生活不能将就。做一个香菇鸡块,一个凉拌藕。一荤一素,一热一冷。可以下饭,亦可佐酒。

从冰箱里拿出来鸡腿,剁成块儿,加面粉和水清洗。把干香菇和木耳用水泡上。昨天剩下的一节藕洗净,切片,焯水。准备好葱姜蒜辣椒。

一阵锅碗瓢盆交响曲过后,厨房里便飘起饭菜的香气。有句俗话:唯美食和爱不可辜负也!曾经,我多次想过,也许上辈子我是个厨子?不然怎会对厨艺如此痴迷?也许上辈子我是个美食家,不然怎么对美食如此倾心?!

吃饱喝足了,小憩一会儿,便到小院里透透气。时令虽已入冬,园内尚有花开,佛甲草尚绿得醉人。此时此刻的我更觉得买一楼的好处了:再封闭,也妨碍不了在自家小院里活动。

赵正在家静默呢,突然听到了来自国家层面的好消息:防疫决策更科学,更人性化,更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老赵禁不住为党中央和国家的英明决策点赞!

今天,也就是11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也就是防疫“二十条”,可以说每一条都体现了以人为本。其中提出:密接者管理措施“7+3”调整为“5+3”;不再判定密接的密接;高风险外溢人员“7天集中隔离”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风险区“高、中、低”三类调整为“高、低”两类;对结束闭环的高风险岗人员由“7天集中隔离或7天居家隔离”调整为“5天居家健康监测”……

真的是太好了!说明疫情下隔离人员更少了,管控范围更小了,隔离时间更短了。

截止目前,老赵已经经历了三次静默。一次是疫情刚刚开始的2月,一次是今年8月份,一次是本次11月9日开始。可以说,每次静默,咱都无条件支持。但是,确实影响了生产生活和孩子的学习。

这次“二十条”的出台给各级政府精准防疫指明了方向,定下了“杠杠”,给过度防疫画下了红线,必将为夺取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最终胜利提供了坚强的政策保障!

我们期待着神州大地国泰民安海晏河清的日子早日到来!

老赵于11月11日夜

【台海说法:新买的车四个月坏了两次,车主将销售者告了!】

7月11日,原告购买被告生产、销售的自卸半挂车,用于砂石料营运工作。9月13日,原告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车第四轴左轮后桥和轴承的螺丝、螺母烧毁,轮胎爆胎,被告为原告免费更换了新桥、轮胎、轮毂、轴承。11月11日,涉案车辆再次因第四轴左轮脱落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该车四轴左轮脱落系机件损坏(第四轴左轮外轴承损坏)所导致。事故处理完毕后,原告对涉案车辆进行了维修,花费维修费8845元。

后原告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26650.14元。被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涉案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进行鉴定,经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以鉴定材料不足,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认可轴承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寿命为30万—50万公里。

法院审理

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向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鉴定材料不足,被退回。法院认为,虽然涉案车辆第四轴左轮轴承损坏原因无法鉴定是否为质量瑕疵导致,但原告从7月11日购车至11月11日四个月时间,涉案车辆四轴左轮两次发生故障,且第一次发生事故更换时间9月13日,距离第二次事故时间为59天,而涉案车辆使用的轴承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寿命为30万—50万公里。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的行驶速度为53公里/小时,即使按照100公里/小时的速度,车辆昼夜不停行驶计算,59天的行驶里程也不超过30万公里-50万公里。因此,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第四轴左轮轴承处于正常使用寿命期间。涉案车辆在正常行驶时发生轴承损坏左轮脱落事故,超出了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的合理期待和对危险的预测防范能力,应认定原告已经完成了对汽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免责事由,应当对其瑕疵产品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损失数额是多少?涉案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损坏,不能正常运营,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对于原告车辆的营运损失数额,根据鉴定结论,涉案车辆在正常营运情况下平均每天的纯利润1112元左右,保险费平均每天63元左右,每天的营运损失数额平均1175.00元左右。法院认为,无论是否发生事故,保险费均属于原告正常支出费用,不应计入营运损失。因此,对原告每天营运损失数额应以1112元的标准计算。关于营运损失计算天数,报告中虽鉴定基准日自11月11日至2月8日。但法院认为,原告所驾驶的车辆于11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12月24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人于12月29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该期间(49天)应属于原告营运损失的合理时间,原告称车辆的修理时间为8天,较符合情理,法院予以认定。因此,原告营运损失的合理时间为57天,营运损失为63384元。原告支出维修费8845元,鉴定费8000元,有单据为证,法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要求保险费6405.14元,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综上,原告的损失数额为营运损失63384元,维修费8845元,鉴定费8000元,合计80229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面临此问题时,首先要收集证据,为后续的维权做准备。此外,消费者除了自身与经营者沟通进行维权之外,还可以通过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进行维权。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菏泽巨野县法院

菏泽又一场馆即将投入使用!#本地人本地事# #菏泽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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