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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发布:不得擅自变更行程 强迫游客购物

时间:2019-03-18 14: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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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发布:不得擅自变更行程 强迫游客购物

记者从国家旅游局获悉:为深化新时代下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国家旅游局近日发布《导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自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导游证将采用电子证件,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原IC卡导游证已于10月31日停止使用,全国全面启用电子导游证。据了解,电子导游证采用网上申领、网上审批的方式,大大便利了申请人申领使用。同时,游客、景区、执法人员等通过扫描电子导游证上的二维码,便能轻松识别导游身份。

为切实加强导游执业管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对导游日常执业活动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导游证和身份标识佩戴、导游职责规范、突发事件处置等。《办法》还细化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确导游执业不得出现擅自变更行程、诱骗或强迫消费等十一项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违反,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对于未申请变更导游信息、未参加相关培训、涂改倒卖出租导游证等行为,《办法》也明确了处罚措施。其中,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权益也将受到保障。《办法》明确,对于旅行社和旅行者提出侮辱人格、违反其职业道德、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等要求,导游有权拒绝;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同时,《办法》规定,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车辆,安排的旅游者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旅游客运车辆核定乘员数,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

“导游队伍建设和服务水平关乎行业形象、事关旅游业长远健康发展。”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面对大众旅游新时代,广大游客对导游服务提出的更高要求,国家旅游局积极制定适应形势发展、满足时代需求的导游管理制度,激励导游通过优质服务赢得更多执业机会和更高劳动报酬,形成正确的执业导向。下一步,国家旅游局还将积极推进“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完善,以信息技术强化对导游执业全过程的无缝监管,充分保障游客和导游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新时代下法治化、市场化导游管理体制机制,奋力推动旅游业改革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责编: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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