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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住房保障局网站

时间:2018-12-26 12: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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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住房保障局网站

第42号案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的可诉性及审查范围——夏鸣诉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许可延长通知案

【裁判要旨】

(1) 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2) 对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案件,法院应重点审查拆迁期限延长许可行为与前置许可行为内容是否一致,前置许可行为是否属重大、明显违法等,听证程序并非作出延长许可行为的法定必经程序。

【案例索引】()沪二中行终字第218号

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消息:

天山五村房屋类型为新工房,用途为居住。属于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管理。

根据现行的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政府要开展房屋征收工作一是通过旧城区改建。依据沪建交联[] 1089号规定,对于旧城区改造有着明确的定义,即本市旧城区改建范围对象为成片二级旧里以下的房屋。二是相关公益性建设项目。需立项列入规划,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实施房屋征收行为。

天山五村小区既不属于旧城区改建也未纳入公益性建设项目,受立项规划和现行政策规定,没有征收计划。

8月25日梧州市·26日上海开庭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王立志律师代理的蒋女士与梧州市万秀区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将于8月25日上午9:00,在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黄艳律师、何焱律师代理的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答复函行政行为一案,将于8月26日上午9:15,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线上开庭,特此公告!

【胜诉公告】6月9日捷报

【胜诉公告】由本所黄艳律师代理的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沪0112行初9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于10月15日作出的《答复函》,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提出的评估公司违法估价行为查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4月7日,券商中国记者从上海市银保监局获悉,近日,该局组织辖内商业银行开展个人住房信贷管理专项自查,并进行了监管稽核调查。其中,辖内16家银行经监管稽核调查已发现123笔、3.39亿元经营贷和消费贷涉嫌被挪用于房地产市场。

网页链接

关于虹口区230街坊

被征收居住房屋评估均价的公告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经上海科东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计算,虹口区230街坊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被征收居住房屋评估均价为504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价值评估时点为1月29日。

特此公告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月8日

#上海头条##上海身边事##头条创作挑战赛##城市观察员#

【上海市: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实行限价竞价,坚决防止上市销售项目备案价格过高】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文件提出:

及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和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加大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力度,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压实各区主体责任,量化地价调控目标,合理制定土地出让方案,稳定市场预期,严防高溢价,坚决遏制非理性拿地。

在房价地价联动的基础上,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实行限价竞价。竞买人在参与商品住宅用地竞拍前,应签署知晓出让地块房地联动房价查询结果以及理性竞价的承诺书,承诺书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对非理性竞价的企业,规划资源、房屋管理等部门联合约谈警示,后续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金融信贷、税收、房屋销售等监管。

各区应切实承担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备案管理的主体责任,指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定价过高的项目,坚决予以调整。市房管部门进一步强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备案复核,坚决防止上市销售项目备案价格过高。

全面执行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规定,严格审核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的年限限制。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开盘销售时,居民选房购房优先于企业。

实施住房限售。对按照优先购房政策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在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后方可转让。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拆迁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地资源局的领导。

遏制“炒”房再有新招,上海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要签署承诺书,不得使用“学区房”推介、宣传,不发布价格虚高的房源,不炒作“热度排名”哄抬房价等。

因炒作“学区房”、经营贷入楼市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上海、深圳、杭州等多地房地产仲介行业协会近日相继发声,严禁“炒楼”。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微信公号“房可圆”通报,周五(19日)下午,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向全体房地产经纪机构发起“规范房源掛牌和资讯发布的自律倡议”,有14家业者当场签署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线上、线下房源发布信息中,不使用“学区房”进行推介、宣传;在业务经营中,不以“学区房”名义,误导购房者;

二、规范介绍教育资源用语,客观介绍周边学校,不出现“升学率”、“对口”、“名额未用”等用语,误导购房者。

三、不挂牌、不发布未经核验的房源,不挂牌、不发布价格虚高的房源;四、在信息发布中,不出现“热度排名”、“ 投资潜力”等用语;在经营活动中,不炒作、不哄抬房价,不扰乱市场。

此外,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19日也发布《关于要求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自纠并严禁参与经营贷的郑重提示》,严禁为消费者在成立企业、经营贷咨询等任何环节提供便利或信息,并警告严重者,根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黑名单暨企业风险警示人员名单实施办法》列入行业黑名单。

#上海头条#近日,上海巴某兔房屋租赁平台因在平台上挂牌出租多套共有产权房被上海市城管执法局 要求整改处罚,相关房源也全部下架 。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共有产权房有明确的规定,所谓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也就是说共有产权房最主要的特征是政府和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制购房人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

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修正) 》,共有产权房使用有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使用房屋,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赠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三)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四)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另,根据“第五十二条(房地产经纪人违规代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业务的,由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处3万元罚款。”

综上,共有产权房有特定的定义和用途,也具有一定的使用限制,购房人在违规使用共有产权房及房产经纪人违规代理办理共有产权住房的出租、出售业务,均将受到一定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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