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醉酒闹事,民警到场处理后仍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被民警依法传唤后在警车内还采用暴力方式抗拒执法,用拳头殴打头部、用手掐脖子、用脚踢身体……近日,新兴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了一宗妨害公务案,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刘某,有力维护了民警执法权威。
7月14日凌晨3时许,有群众报警称在新城镇1933酒吧门口附近有一男子醉酒闹事。民警接报后即赶赴现场处理。经调查,刘某(男,27岁,天堂镇人)有醉酒闹事的嫌疑,民警遂当场依法传唤刘某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嫌疑人刘某在警车内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执法,还打伤了协助民警执法的辅警陈某。
此事发生后,新兴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迅速启动民警维权机制,刑事侦查大队依法立案侦查,法制大队提前介入指导案件办理。经审讯,嫌疑人刘某对其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新兴县公安局于7月15日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刑事拘留。
2月1日,《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正式实施。《规定》再次明确,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规定》中明确了公安民警的家属也受到相应保护,辅警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职、行使职权中与民警同等对待,坚决维护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和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
民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对于挑战法律权威
无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新兴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