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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地区疫情期间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曝光案件(第三期)

时间:2023-12-25 08: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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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地区疫情期间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曝光案件(第三期)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曝光案件 (第三期)

一、喀什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哄抬价格销售蔬菜案8月3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某小区居民投诉,称“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配送的蔬菜价格过高,望对此调查处理”,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经营方式为蔬菜价格加配送费合并收费,通过查阅该公司网络预定商品平台数据,并调取“菜先生”系统内近期线上订单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黄瓜价格为7.9元/千克、尖椒价格为8.4元/千克、西红柿价格为9.9元/千克,与当日政府提供的蔬菜指导价相比进销差价率超过35%,当事人销售的其他蔬菜与当日政府提供蔬菜指导价相比进销差价率也均超过35%,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行为已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二、喀什市某饭店哄抬价格销售蔬菜案8月4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位于喀什市24号小区11号楼6号商铺销售蔬菜价格过高,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该店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喀什市伊**森饭店的黄瓜销售价为6元/千克,进价为3元/千克,投诉情况属实,由于当事人未能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上述蔬菜之前的购销凭证,当事人所售蔬菜参照原价无法获取,上述蔬菜的购销差价率达100%,超过35%,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行为已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三、 疏勒县麦某哄抬价格销售土豆、西红柿案8月8日,疏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疏勒县紫竹名城小区检查时,发现麦某销售的土豆进货价为4元/公斤,销售价格为6元/公斤,销售了20公斤;西红柿的进货价为5.6元/公斤,销售价格为8元/公斤,销售了30公斤,当事人所售土豆的购销差价率为50%,当事人所售西红柿的购销差价率为42.9%,均已超过35%,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行为已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四、莎车县某综合商店哄抬价格销售蔬菜案7月31日,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莎车县迎宾路风情街内的某综合商店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分别以7元/千克、4元/千克、10元/千克的价格销售西红柿、土豆及韭菜,根据与当天政府提供的蔬菜指导价进行对比,当事人销售的西红柿、土豆及韭菜利润率分别为84.2%、130%、100%,购销价差率均超出35%,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行为已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五、岳普湖县某副食品店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案 7月22日,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对辖区菜市场内某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宋某在菜市场内租用一商铺从事蔬菜、鸡蛋、副食品、生活用品经营活动。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凭证,无法明确其进销货价格,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销售蔬菜期间未对蔬菜进行明码标价,构成了未按法律规定明码标价销售蔬菜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行为已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六、莎车县某水产海鲜店销售未明码标价鲜鱼案8月2日,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莎车县团结路新盛农贸市场负一层的某水产海鲜店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鲜鱼未进行明码标价,构成了未按法律规定明码标价销售鲜鱼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行为已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来源: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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