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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建立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3-15 1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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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建立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建立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的意义及必要性

6月17日,我省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在保障老年居民基本生活、助力扶贫脱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省内广大城乡居民的真心拥护。截至12月底,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304.97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达到80.98万人,月人均待遇水平达到197.3元,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目前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与此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水平偏低、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不健全、缴费激励机制不强等问题,成为制约制度可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为解决这些问题,同时,推动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城乡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主要政策内容

(一)明确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构成及确定办法

《实施意见》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又由中央基础养老金和地方基础养老金构成,中央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账户储存额确定相应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缴费补贴、补助、资助及利息等构成。

《实施意见》主要对地方基础养老金确定政策进行了完善,明确:地方基础养老金=90元+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系数。其中,缴费指数=参保居民当年缴费额÷(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缴费指数大于1时,按1计算;参保居民补缴以前年度保费的,补缴额不计算缴费指数。计发系数至分别为:0.3、0.6、0.8、1,从2024年起计发系数调整为1.2。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从每年1月1日起执行。

这一规定,主要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8号)关于“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的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关于“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提高待遇水平”等要求,引导我省城乡居民选择高标准缴费,长期缴费,从而提高本人的缴费指数及缴费指数之和,达到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的目的。同时,为了适当缩小高低缴费居民基础养老金的差距,体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我省将缴费指数的上限暂时设定为1。今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居民收入增长、人均地方基础养老金等情况,适时提出地方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相关参数的修订办法,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缴费指数每年按照居民缴费标准和上年度我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应数据计算一次,逐年进行累加,形成参保居民本人的缴费指数之和。以为例,我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113元,乘以4.8%为725.42元。按照上述规定,我省城乡居民按照800元(需要按100整数倍缴费)及以上标准缴费,缴费指数则为1。选择700元及以下标准缴费,缴费指数按缴费标准除以725.42计算。假如按照500元标准缴费,缴费指数为0.689256(=500÷725.42)。及以后年度的缴费指数同样按此方法计算,进行累加后形成本人的缴费指数之和。

(二)明确了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实施意见》规定:参保居民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次年起,每年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年度计发系数,重新核定本人的地方基础养老金;重新核定的地方基础养老金从每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发。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在重新核定地方基础养老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其地方基础养老金中与缴费指数挂钩的部分加发10%。

这一规定,实现了我省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与基础养老金确定办法的统一,改变了以往我省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定期调整的做法,建立了基础养老金按年度正常调整机制。在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时,缴费指数之和仍按照本人的标准执行,进一步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指导思想。在具体调整办法上,所有人员统一使用“我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计发系数”相关数据,适用标准相同,体现出制度的公平性。同时,我省认真贯彻21号文关于“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的规定,在基础养老金调整上给予10%倾斜,进一步体现出对大龄老年城乡居民的关怀。

此外,《实施意见》规定: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居民,其在1月1日之前的缴费指数之和均视同为11。按照这一规定,我省12月31日前已经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将从1月开始享受到逐年调整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及以后年度达到60岁开始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将从到龄次年起逐年调整增加基础养老金。根据我省相关统计数据,我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113元,计发系数为0.3,12月31日前已经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从1月起基础养老金将增加4.99元(=11×15113×0.3)。随着“我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计发系数”逐年提高,基础养老金增加的标准也将逐年提高。12月31日前已经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若5月达到65岁,则从6月开始基础养老金可额外增加10%,即0.5元(=4.99×10%),合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将达到5.49元。

(三)调整了缴费标准,设置了更加灵活的缴费方式

《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下限为200元,上限为上年度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参保缴费居民可在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的范围内,自愿选择100元的整数倍金额进行缴费。同时明确,参保居民每年可根据本人实际进行多次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多次缴费合计金额。本人缴费标准不受多次缴费影响,除本人选择变更缴费标准外,缴费标准仍以本人首次缴费时选定的为准。

这一规定,主要考虑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变动情况,以及部分城乡居民缴费后仍想继续缴费、提高缴费标准的需要,为我省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供更多便利,从而提高本人的缴费标准,为老年后领取相对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增加积累。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704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额为8213.76元(=5704×60%×20%×12),因此,度我省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上限为8200元,预计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将比5704元有所增加,相应地,度我省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上限将超过8200元。

(四)调整完善了政府补贴标准

《实施意见》规定: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按年度给予补贴,当年缴费额400元以下的补贴标准为40元;当年缴费额400元(含)至600元(不含)的补贴标准为60元;当年缴费额600元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为80元。

这一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发挥政府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应有作用,通过对高标准缴费人员提高补贴标准,形成一定的激励机制,从而引导我省城乡居民选择高标准缴费,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以便老年后增加本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明确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开展投资运营

《实施意见》规定:自开始,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委托投资实施方案和个人账户计息办法另行制定。

这一规定,是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出的重要安排,意味着我省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将大概率获得相对更高的投资收益,相应地,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将进一步提高,个人账户储存额将较快增加,这对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老年后个人账户养老金将有巨大帮助。同时,这也意味着城乡居民在储蓄之外,又多了一种更加安全可靠、更为经济实惠的选择。

(六)提高了丧葬补助金标准

《实施意见》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正常缴费的参保居民死亡后,按照其死亡当月国家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2倍的数额发放丧葬补助金。死亡后遗体火化的,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提高至36倍。

这一规定,是我省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贯彻国家及我省殡葬制度改革相应建立的制度,通过提高我省遗体火化人员的丧葬补助金标准,引导我省去世城乡居民家属选择更加绿色环保的殡葬方式,从而保护我们宝贵的土地资源,造福于子孙后代。

来源:海南人社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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