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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一局长充当黑社会“保护伞” 滥用职权 3人获刑!

时间:2018-08-28 10: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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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一局长充当黑社会“保护伞” 滥用职权 3人获刑!

导语:6月,新华社“新华视点”播发《3万亩“私家湖泊”为何如此任性?》的报道,披露了私建矮围破坏洞庭湖生态环境的恶劣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下塞湖矮围问题曝光后,其背后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也陆续浮出水面。时任沅江市漉湖芦苇场党委书记、场长和沅江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的王某便是其中的典型之一。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就对被告人王某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职务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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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塞湖位于南洞庭湖腹地,地跨湖南湘阴、沅江两地,东、南、北三面均为河道,涨水为湖、退水为洲,是重要的湿地生态保护区。然而,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私营业主夏某及其组织成员通过违规承包并非法修建矮围,将近3万亩国家湿地变为“私家湖泊”,从事非法捕捞养殖、盗采砂石等活动,严重影响洞庭湖湿地生态和湖区行洪。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坐在被告席上这名男子的推波助澜。

7月10日,经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由湖南省益阳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9月17日 ,经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湖南省安化县看守所。

这名被告人叫王某,9月至7月期间,曾担任沅江市漉湖芦苇场党委书记、场长和沅江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7月,王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9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移送司法机关。

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由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30日指定本院管辖,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于1月11日向本院提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该案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个月,后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12月24日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至7月,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沅江市漉湖芦苇场党委书记、场长及沅江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夏某现金220000元,曾某(另案处理)现金230000元、黄金200.13克,王某文黄金500克,陈某现金20000元,共计收受现金470000元,黄金700.13克(经鉴定黄金价值为3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沅江市漉湖芦苇场党委书记、场长期间,接受夏某的吃请和贿赂后为其提供帮助和保护,对夏某所实施的非法养殖、盗采砂石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予制止,而是放任,认定被告人王某为夏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1月,担任沅江市漉湖芦苇场党委书记、场长的被告人王某在收受沅江市漉湖芦苇场苇山承包商夏某20万元贿赂后,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在未履行公众参与、民意调查、专家认证、风险评估及集体决策等程序的情况下,利用其职务便利,代表沅江市漉湖芦苇场与夏某签订了《湖州租赁承包补充协议》,擅自将下塞湖苇山承包期限在4月9日签订的《湖州租赁承包合同书》的基础上延长。补充协议为夏某违法大规模修建下塞湖矮围,提供了超长租赁期限等必要条件,导致夏某放心加大投资力度,修建矮围围湖3万余亩,严重破坏湿地保护区生态环境,先后被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在拆除矮围的过程当中,拆围费用7572358元均由沅江市财政局承担,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后,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涉及的多项罪名进行了当庭宣判。

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违法所得470000元,金条一根,黄金器物金算盘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当天,安化县人民法院还对罗某、梁某在公众场所寻衅滋事一案依法进行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1月24日,被告人罗某、梁某等人纠集人员对县城某小区业主违规修建的围墙进行强拆,被告人罗某通知被告人梁某等人喊人来强拆围墙,被告人梁某叫来了几十人,当天到达现场的人员共计100余人。这些人员在现场,手挽手形成人墙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推打前来阻止拆围墙的几十名业主,造成该小区秩序严重混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梁某纠集并伙同他人,利用人多势众,在公众场所威胁、恐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在犯罪中起主要责任,系主犯。被告人梁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本院()湘0923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执行部分,把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寻衅滋事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来源:安化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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