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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代拟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时间:2019-01-12 04: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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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代拟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1日,记者从市文明办获悉,市文明办起草的《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代拟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代拟稿)》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引导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持续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建设。

《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代拟稿)》分为: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倡导、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其中,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由基本规范、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生态文明行为规范、乡村文明行为规范、文明旅游行为规范、文明上网行为规范、文明养犬行为规范等部分组成。第三章鼓励与倡导志愿服务、公益活动、文化传承、见义勇为、四大文明行动、关爱军人等特殊群体、文明用餐饮酒、移风易俗等,如见义勇为一条写明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表扬和奖励,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因见义勇为受到侵害的个人提供法律援助。

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分别对交通不文明、不文明养犬对行人、禁烟区吸烟、不文明饮酒、乱采乱摘等不文明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据介绍,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12月6日前,通过拨打电话:0830—3191402 (市文明办创建指导科)、电子邮箱:82404502@、来信寄至泸州市大山坪市委2号楼市委宣传部311室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

泸州日报记者 朱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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