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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后可不可以做伤残鉴定

时间:2021-01-02 02: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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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后可不可以做伤残鉴定

问:申请劳动仲裁怎么确定满勤工作日?

答:日工作8小时,月工作21.75天即是满勤。

问:工伤怎么计算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答:伤前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继续享受1——24个月。

只要你进入用工单位工作包括准备和收尾工作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己方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可以获得两份赔偿,记住保险只是赔偿一部分,剩下一部分赔偿由用工单位或者包工头出钱,赔偿金额可是你想想不到的巨大。

【问答二百九十九|劳动专题|疫情相关】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交通事故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而属于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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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车祸,公司以“私下换班”为由拒认工伤!认定工伤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如何界定?】近日,河南一起员工私下换班遇车祸,公司拒认定工伤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认定的关键。那么,认定工伤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如何界定? (红星新闻)/ttarticle/p/show?id=2309404824073036497344

上班“阳了”,算工伤吗?

随着“防控20条”和“新十条”的落地,各地不再限制人员流动。部分人群开始“阳”了的现象逐渐增多,对于上班族而言,如果上班“阳了”,算不算工伤呢?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搞清楚工伤的定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条例内容理解,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这两个是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考虑到现在新冠病毒感染后,一般症状是发烧、咳嗽,七到十天即可彻底康复,这种情况下一律不认定为工伤。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员工在上下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后导致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个人认为,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可以申请认定为工伤。

“阳”了不再隔离工资怎么发?按照国务院的最新规定,新冠肺炎患者如果自己选择居家隔离。

那么按照现行的法规政策规定,仍然是属于隔离的一种情形,在这期间,企业应当向员工发放的是正常工资标准。

如果员工明知自己感染了新冠病毒,却故意隐瞒不报,导致传染病传播,进而对公司及同事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话,危害到公共安全,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仍然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

大家认为上班“阳了”,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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蓓蓓法律问答

工伤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一般认为,“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司法实践中,法官应根据实际情况,只要职工为了上班或者下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对于选择什么样的路线,该路线是否为最近的路线,均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11条工伤认定流程指引(全搞定)】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需要收集的证据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是否有时限等等。[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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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上是算工伤的

法律公开课上海大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律讲师

“一个月加班130小时,没有休息,这是违法的!”江苏南通,男子朱某下班后猝死在离工厂大门仅300米的地方,留下父亲老朱和女儿相依为命。朱某死后,老朱为儿子申请了工伤,但无论是去人社局申请,还是走行政诉讼,老朱都没能成功。朱某离婚后,便带着女儿和自己的老父亲一起生活。原本朱某是一名理发师,但是为了给女儿更好的生活条件,朱某转行去车间做了一名搬运工,主要负责搬运喷漆件。由于公司的订单不断,工人们全月无休,大半个月时间都要加班到晚上八九点,朱某也不例外。可随着气温的逐渐升高,在喷漆车间内工作,简直就像是在蒸桑拿一样。终于,朱某因为这连轴转的工作,导致身体不堪负荷。事发当晚20点左右,朱某下班骑电动车出了公司大门后不到一分钟,就摔进了路边的农田里。朱某被这一摔,清醒了一点,他扶起电动车继续往家的方向开,结果没开出多远又摔倒了。而这次朱某再也没有起来。由于朱某是公司最后一个下班的,所以没人发现朱某出事了。直到第二天凌晨5点左右,朱某才被人发现躺在地上,而朱某已经死亡多时了。后经鉴定,朱某的死因是冠心病急性发作,生前劳累可以作为诱因。朱某去世后,公司给了老朱和朱某的女儿一共37000元。不过老朱认为朱某的死是工作强度太大造成的,应当算是工伤,于是公司帮老朱向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可得到的结果是无法认定为工伤。老朱不服,他又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依旧没能成功。(来源:法院网)1、朱某可能不是一个好丈夫,但一定是个好父亲,好儿子。朱某本可以选择比较轻松的工作,但相对来说收入会低很多,解决基本的生活没问题,但涉及到教育和医疗,那这点收入根本不经用。而公司就利用了这点,对员工们进行压榨。2、本案中,朱某的死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工伤?虽然朱某死亡的地点与公司的距离只有300米,但朱某当时已经下班了,这就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发生工伤事故的规定。而《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在进行工作预备、工作收尾时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因履行工作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另外,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或死亡,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朱某在下班路上自己骑车摔倒,这并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人社局对朱某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没有任何问题。3、不过,即便朱某的死亡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但朱某的死因确实与工作劳累有关。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的算加班。劳动者每天加班最多不得超过1小时,有特殊情况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个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具体到本案,朱某在事发前一个月的总加班时长为130小时,这显然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另外,在事发前的几个月,公司组织了员工体检,体检报告显示朱某的心电图、生化检验等项目存在异常,建议定期复查,没有职业病。公司已明确告知朱某,要定期去医院检查。不过朱某的家属却认为,公司只是口头告知了朱某身体没有问题。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因为朱某家属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而认定公司已经明确告知了朱某要定期去医院检查,是朱某自己没去检查,故判决驳回了朱某家属的诉请。不过二审法院却不这么认为。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的高强度加班行为违法,同时认可了朱某的死因鉴定报告。也就是说,二审法院也认为朱某的死因是工作劳累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酌情判定由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朱某家属36万余元。4、最后,此案也是在告诫不重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公司,不要认为发那么点工资就可以让劳动者为你卖命。同时,劳动者也应当重视自身的合法权益,在面对毫无底线的加班时,要大胆地说不,毕竟生命和健康的身体更加重要。@法律公开课 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头条热榜#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南通头条##工人全月无休下班猝死 公司赔36万#

员工在回家上班时间所属路段,都认定属于公伤。

小苗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管扣了员工一百块,结果命都搭进去了……#职场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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