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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一男子酒后驾车: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59 免予刑事处罚

时间:2021-12-12 18: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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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一男子酒后驾车: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59 免予刑事处罚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小孩子都懂得道理,成年人往往却犯下错误,今天的主人公酒后驾车,查获后抽取血液,乙醇含量高达159,最后却被免予刑事处罚,让我们走进今天的故事

主人公:

张容带,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6月5日被抓获并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张容带在惠东县饭店饮酒后,驾驶一辆粤L的二轮摩托车离开饭店,在附近的平海镇路段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张容带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25mg/100ml。

法院认为,张容带酒后驾驶粤L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达159.25mg/l00ml,处于法定醉酒状态,被告人的醉驾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亦触犯了国家刑律,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张容带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张容带有多个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一是有坦白从宽的法定情节。张容带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是未发生实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行驶时间、距离短,车速较慢,且案发期间是沿海旅游淡季,路上车辆行人稀少,相比于在交通繁忙时段和路段的醉驾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较低,对道路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很小。三是主观恶性较小。

就餐的地点与其住所距离仅有几百米,案发当晚因工作需要,驾驶二轮摩托车到离家不远的地方参加工作聚餐,与驾驶大型车辆而持有侥幸心理的醉驾行为人相比主观恶性较小。四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张容带具有正当职业,以往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是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庭审时对自己的错误亦有深刻认识。五是本案不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等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法院判决:

张容带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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