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9月12日讯 接连两天,高青警方查处了2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件。在此也提醒市民,禁燃区内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果发现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可以拨打110举报,警方会视情况给与举报人奖励。
9月10日上午8点50分,高青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接辖区群众举报称,在辖区某工地上,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接群众举报后,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发现,现场仍有烟花爆竹燃放的包装箱、碎纸屑等。民警询问违法嫌疑人蔡某、许某,两人称均系该工地工作人员,为了庆祝工地开槽,在此处燃放烟花爆竹。
民警向两人宣讲《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两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以后绝不会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蔡某、许某分别处以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9月11日上午11点40分,高青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接到辖区某沿街门头燃放烟花爆竹的警情。民警赶至现场询问违法嫌疑人毛某,毛某自称为了新店开业,燃放烟花爆竹烘托氛围。民警向毛某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并给予其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在此提醒市民,淄博已经划定了禁燃区,禁燃区内全时段全面禁放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获违反燃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 记者 任灵芝 通讯员 樊文文 高文真
【来源:鲁中晨报】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