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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三口命丧车祸 200万保险理赔款该给谁?

时间:2019-06-20 21: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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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三口命丧车祸 200万保险理赔款该给谁?

如果儿子有份保险,并指定其母亲为受益人。但不幸的是,儿子与母亲、父亲竟在同一起事故中去世……那么,儿子的保险理赔款该给谁呢?

近日,《今日说法》就播出了这样一个案例:

11月15日,34岁的李华(化名)驾驶小轿车在广西柳州的一段高速公路上不幸遭遇车祸,连同其位于副驾驶的父亲和后排座位上的母亲一同丧命。

行车记录仪显示:事发前小轿车正常行驶,在超过一辆大货车后,前方拥堵,李华减速准备停车,谁知,意外竟猝然而至——被后面一辆大货车追尾……小轿车夹在两辆货车中间,严重压缩变形、面目全非……

图片来源:CCTV今日说法

噩耗传来,李华的叔叔李盛负责料理他们一家人的后事,却不想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保单:

投保日期是12月4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李华,受益人是李华的母亲,投保金额是20万元,有效期30年,保险合同约定,自投保之日起30年内,如果李华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他的母亲将获得投保金额的10倍,也就是200万元的保险金。

可如今,李华母亲也命丧车祸,这200万保险理赔款,李盛有没有资格申请呢?

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他没有理赔资格,“不是说跟他沾亲带故的,我们都赔,如果是这样,就是对客户不负责,也是对这些亲属不负责……”

为此,4月24日,李盛联系四个近亲属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9月30日,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200万保险金作为李华的遗产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给五名原告,其中给付原告李盛100万元,给付另外四名原告各25万元。一审判决后,原告和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至于为什么会做出如此判决,需要明确的点是:

原被告诉求及相关法律依据原告方认为自己有资格继承200万保险理赔款。

依据是《继承法》,推定李华先于父母死亡,即父母先继承了儿子的遗产后才死亡。五名原告可作为李华父母的法定继承人领取遗产。

而被告方则认为原告都不是李华的法定继承人,这200万只能作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依据是《保险法》,推定李华的母亲先于李华死亡,即这200万理赔款只能作为李华的遗产。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法》和《继承法》存在较大差异,法院该依据什么?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方志平介绍说:

客观上已经分不清楚死亡的先后时间,那么法律就要作一个推定,不是说你只能适用《保险法》或者《继承法》。法律推定要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要推定这200万到底是作为受益金还是被保险人的遗产来继承。所以在这个层次上推定,妈妈先死亡,简言之就是没有受益人。这200万就是李华的,而不是他妈妈的。

第二个层次是关于继承遗产当中的死亡推定,就是怎么分这个遗产。这时候涉及继承遗产分割,要适用继承的死亡推定规则。三名死者中,爸爸妈妈都会有别的继承人,而这个孩子没有继承人。因此在继承当中就推定这个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也就是推定儿子先于爸爸妈妈死亡。这样一种推定会导致什么?就是儿子的200万保险金,就作为儿子的遗产发生继承,其实这个背后的推定原理是说,国家不希望跟老百姓去争这个利益,要藏富于民,我们希望你们(的遗产)留在你们的继承人范围内,即使它们最后推定的结果刚好相反,那么这也是一个法律的推定结果,我们应当进行尊重,它本身其实是并不矛盾的。

而在最后,晓保想说的是:保险,真的就放心大胆买!国家一定会尽最大可能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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