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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员信用可修复!昆明中院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

时间:2023-11-27 22: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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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员信用可修复!昆明中院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

掌上春城讯5月1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执行 助力提升昆明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在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制度功能,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采取更加灵活的保全措施,将财产保全对债务人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打造优质营商环境5个原则

坚持依法保护

坚持公平公正

坚持平等保护

坚持全面保护

坚持实质保护

涉企案件审慎查封冻结

《实施意见》一共7章22条。分为提升政治站位,增强服务经济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转变司法理念,强化服务经济发展的主动性;严格诉前保全审查,规范诉前保全措施等章节。

对财产保全,《实施意见》秉承审慎态度最大限度保障双方权益。“财产保全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保护保全申请人利益的同时,也容易对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为财产保全是在紧急状态下作出的应急措施,也是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尚未明确甚至是诉讼尚未提出之前采取的。”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志昆介绍,中院出台《实施意见》既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在保全措施的采取上,既要关注保全线索的落实,也要关注保全措施的采取是否会对被保全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问题。为此,《实施意见》规定细化诉讼保全措施,审慎查封冻结。比如,《实施意见》第4章第11条规定,在保证实现诉讼保全裁定内容的范围内,审慎采用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尽可能为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被保全人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应审慎采用冻结措施,确需冻结的,必须明确冻结数额。

保全标的可以灵活置换

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当事人诉讼目的得以实现,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的一种控制性措施,以确保法律文书的执行。在实践中,如果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一般会影响到被保全人的正常生产或生活,导致一些债务企业因此陷入生产经营困境。

为此,《实施意见》规定严格诉前保全审查,规范诉前保全措施。例如,今后,立案部门将对诉前保全进行更加严格、审慎的审查。申请保全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的财产作为担保,并提供被申请保全人名下清晰、有效、真实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等。

此外,有权利就有救济。财产保全制度难免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配置完整的救济制度。为此,《实施意见》规定规范被保全财产置换,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例如,保全实施后,被保全人提出用等价值资产申请对被保全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置换的,法院将积极办理置换手续。最大限度减少对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同时对被保全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将严格审查,依法办理。

失信人员信用可以修复

信用联合惩戒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其惩戒震慑作用,在执行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旦被限制高消费,或者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将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注意到,被限制高消费或者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被执行人,有希望其信用信息能够进行修复的诉求。因此,我们认为,被执行人只要在规定期限内纠正了其失信行为、主动履行了法定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的,将不再作为信用联合惩戒的对象。”

李志昆称,今后,中院将通过解除限制消费令、删除其失信信息等手段作为正向激励措施,鼓励失信人员、企业等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尤其针对被执行人是民营企业的,更加注重信用激励和信用修复的运用。比如《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建立民营企业失信信息删除制度,民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只要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的,法院便将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其失信信息。同时,在被限制消费后,提供了有效担保或经申请人同意的,法院将及时解除限制消费令。

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就像空气,只有空气清新了才能吸引更多投资。为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12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实施了《关于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多个环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竭力在全市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案件59758件,审结56590件。在审理过程中,审慎处理因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综合调控政策变化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严格区分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全面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依法审理金融案件,引导规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加强民营企业救治和退出的司法保障。

同时,全市法院依法受理涉及民营经济刑事案件181件,审结159件。对这些案件的审理,一方面严厉打击了针对企业家和严重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障了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和企业创新权益、自主经营权、公平竞争权益。另一方面,在案件审理中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

此次,昆明中院在进行大量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中院财产保全实践中存在的“堵点”“难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实施意见》,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并于4月23日印发全市法院贯彻执行。《实施意见》明确了打造优质营商环境需要遵循的5个原则,即坚持依法保护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坚持全面保护原则、坚持实质保护原则,其出台必将为昆明民营企业的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

昆明日报全媒体记者:雷晴

责编:毕群 一审: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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