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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化解风险私募基金行业监管再升级

时间:2022-01-27 21: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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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化解风险私募基金行业监管再升级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牢牢守住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底线,以及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行为负面清单等。业界分析,征求意见稿出台是对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升级,也是投资者保护措施的升级,将引导规模巨大的私募行业健康发展。

行业监管再次升级

与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不同,私募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的一种集合投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披露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8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4447家,管理基金数量89784只。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私募基金在支持创业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私募基金行业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异地经营、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基协统计显示,以来,不予登记私募机构20家,中止办理725家,依法注销私募登记机构1764家,对27家行业机构以及44名从业人员采取了撤销私募登记、取消会员资格、加入黑名单等处分措施。

深圳证监局今年多次发布私募基金风险警示,如中金国瑞、新华财富等涉嫌非法集资;并于6月发布辖区重大违规私募基金管理人情况的通报,具体内容涉及13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事实上,从基金法、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到中基协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等许多规范,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体系已相对健全。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则是对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再次升级。

证监会表示,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和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有必要重申和明确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严格细化募集过程

征求意见稿对于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私募基金不得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业内人士认为,这些规定是在强调要坚守私募基金“非公开”本质,进一步细化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

此前,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是一些私募基金募集时经常出现的问题。而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私募基金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不得夸大片面宣传,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风险、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无忧等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或者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

此外,向投资者宣传的私募基金投向与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投向不符,宣传推介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都是募集过程中被明确禁止的行为。

明确投资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行为负面清单,同时明确了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着力引导私募基金回归投资本质,重申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及国家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项目等。

业界认为,新规旨在打击、控制防范“伪私募”。监管明确原则上不得放贷,但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一年以下借款、担保除外。这意味着通过控制比例、额度、利率和时间等规范短期借款,打消私募股权基金使用短期的过桥贷款投资、可转债类型投资的顾虑,同时帮助有需求的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金融行业的监管日趋严格,各地证监局的自查、抽查也变得常态化。业内人士认为,加强监管有利于防止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私募机构而言,首先是要保证自身的合规;其次可依据客观的市场情况,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意见反馈,从而保障自身的权利。

(文章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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