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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鉴定若干规定》即将实施 如何理解“专门性问题”?

时间:2021-04-12 16: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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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鉴定若干规定》即将实施 如何理解“专门性问题”?

即将于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鉴定事项的审查作出细化指引,第一部分就要求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并明确对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及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法律适用等不予委托鉴定。

但是法律法规等对于何为“专门性问题“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或是划分了具体的类型标准等,在实务中如何正确把握是否属于”专门性问题“,可否申请鉴定,就会产生一些争议。从《规定》来看,第一条以排除法,将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等排除在”专门性问题“之外,但是这样还是不能进行准确判断。

作者认为对于”专门性问题“的理解,可以从司法鉴定的执业范围着手,可以参考《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执业分类规定》来确定。

以申请鉴定频率极高的借款纠纷中为例,根据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后,其第九十二条规定,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答记者问时,对于适用该条也明确举例,说如果原告提交了证据,被告提出签名不真实,如果需要申请鉴定,这个时候原告有申请鉴定的义务。此处,借条中签名的真实性即笔迹鉴定,就属于文书鉴定的一种,在《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中有相关规定,属于专门性问题。

但是我们还要注意,即便属于专门性问题,也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形下,都必须鉴定。同样以借款纠纷委里,如果借条本身的真实性已经获得了高度可行度,或者有其他证据作证,法官内心已经获得借贷关系成立的心证,即便被告否认签字的真实性,法官也可认为原告没有折你去哪个笔迹鉴定来证明自己主张的必要,原告可以不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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