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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财中投资8宗违规收警示函 未披露基金重大信息

时间:2022-07-25 17: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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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财中投资8宗违规收警示函 未披露基金重大信息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8月12日公布的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9号)显示,在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湖南证监局发现长沙财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长沙财中投资”)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及时变更高管信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未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情况。

二、基金产品“深圳远大世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乐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在协会备案。

三、未对基金“深圳融兴财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融兴”)进行风险评级。

四、未对“深圳融兴”投资者冯某飞、郑某、祝某华、福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风险评估,未与祝某华、冯某飞签订风险揭示书。

五、未由投资者冯某飞、刘某天、祝某华、福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并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六、公司将自有资金混同于“深圳融兴”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七、未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八、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长沙财中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长沙财中投资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10月11日前向湖南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 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长沙财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9号

关于对长沙财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长沙财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及时变更高管信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未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情况。

二、基金产品“深圳远大世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乐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在协会备案。

三、未对基金“深圳融兴财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融兴”)进行风险评级。

四、未对“深圳融兴”投资者冯某飞、郑某、祝某华、福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风险评估,未与祝某华、冯某飞签订风险揭示书。

五、未由投资者冯某飞、刘某天、祝某华、福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并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六、公司将自有资金混同于“深圳融兴”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七、未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八、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10月1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8月4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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