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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 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法考案例

时间:2021-06-24 20: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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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 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法考案例

说起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那这个买卖合同成立吗?“一房二卖”的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且听深蓝君结合案例分析一下。

案情简介

1月,被告人孔某将自己位于古柏街道的拆迁安置房(11月)以34.8612万元的价钱出售给李某,李某先支付了25万元,双方约定尾款待房产过户后另行支付。

孔某在向李某交付房屋钥匙的过程中,私自保留了一把钥匙。

4月份,孔某为了偿还高额债务,利用之前保留的钥匙,私自更换该房屋门锁,将该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再次出售给梁某。梁某先行支付25万元后双方约定房屋过户后再支付尾款,孔某取得25万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后梁某取得房屋的钥匙并告知孔某要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期间,梁某告知孔某,李某阻止其装修。

孔某回应梁某说只管装修,剩下的事情由他出面与李某进行协商解决。

后孔某出具承诺书,承诺按期返还李某25万元购房款,但是并没有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

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一房二卖如何认定“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涉及”一房二卖“的刑事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二手房交易中,且被告人多是自然人。

毕竟一手房交易中作为出售人的房产开发商相对比较有信誉和资质,即使存在一房二卖,一般也容易被认为是民事纠纷。但仍有判决开发商在一房二卖中构成犯罪的案例。

卖房人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购房款,事后又将房屋过户给其他购房者,极容易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判断“一房二卖”是否为合同诈骗时,要满足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 “一房二卖”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出卖人作为实际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将房屋选择过户给一人,对其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退还房款的;出卖人虽未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买受人,但已实际交付买受人,且不影响买受人实际使用的;名为房屋买卖,实为以房抵债的。

“一房二卖”中两份合同是否都有效?

我们分成三种情况讨论:

1、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则所涉及的买卖合同为有效或为可撤销。

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所有权未作变更登记时,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所签订的数份买卖合同只要不具有法定的无效情形,自成立时起生效。

但由于房地产开发商自后买卖合同签订时起存在欺诈的情形,因此后买受人在无法取得房屋时,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2、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在房屋所有权作了权属登记之后,所有权主体已经不再是房地产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继续以销售方的名义出卖房屋,构成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应的合同无效。

3、先、后买受人都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如上所述,只要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所有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或为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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