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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期货营业部负责人从业经历造假 青岛证监出警示函

时间:2022-09-10 02: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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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期货营业部负责人从业经历造假 青岛证监出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网站发布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负责人黄贺提供的两份从业经历证明材料非过往从业的公司所出具。该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对黄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规: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黄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3号

黄贺:

1月,我局收到《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青岛营业部备案材料(含青岛营业部负责人黄贺任职资格备案材料)》。经查,由你本人提供的两份从业经历证明材料非过往从业的公司所出具。该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等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守法合规意识,遵守诚实守信的执业行为规范,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3月29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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