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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07-17 10: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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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监察局 市纠风办 市编办 市发改委

市经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国资委 市法制办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16号)精神,为确保我市顺利完成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任务(以下简称清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市辖区范围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清理范围。全市各县(区)、各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市直各部门主管的报纸、杂志等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党政部门共同主办由政府部门具体操作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属于清理范围。驻邕中直、区直部门也要对本系统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进行清理,并按时报送相关报表及文件依据。

各部门以本机关工作人员为评选对象的项目,工作目标和责任制考核项目,资质资格认定项目,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项目,分类管理项目;各部门的党组织和工青妇组织举办的项目,市委各部门开展并要求市政府相应部门参与的项目;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机构举办的项目,不属于清理范围。

(二)清理要求。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总的要求是,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

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市直各部门所属的二层以下机构,一律不得自行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清理工作期间,各县(区)、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清理方式。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三、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部署阶段(3月上旬)。

1.3月上旬,成立南宁市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局际联席会议),负责全面部署开展清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市监察局、纠风办、编办、发改委、经委(企业减负办)、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组成,成员名单如下:

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王艳珍 市监察局局长、市纠风办主任

汪 玲 市监察局副局长、市纠风办副主任

李凤林 市编办常务副主任

范卫东 市法制办主任

龚山峰 市发改委纪检组组长

覃章新 市经委副主任

黄英为 市民政局纪检组组长

罗海山 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红明 市人事局副局长

赵炳生 市国资委纪委书记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纠风办(联系电话、传真:2811837,电子信箱:)。

2.各县(区)、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对本县(区)、本部门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3月下旬)。

1.各县(区)、各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所明确的清理范围和清理要求,对本县(区)、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2.各县(区)、各部门根据本县(区)、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意见,按照要求准确、规范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附件1、附件2)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附件3),并务必将自查登记表、统计表及相关文件依据于3月25日前报市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纠风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行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由本县(区)统一统计、填报。

3.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确实没有主管部门的,分别由市、县(区)民政局负责清理。

4.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对国务院、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举办的、要求基层部门参与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统计,同时填报《国务院、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统计表》(附件4)。

(三)审核公示阶段(6月底以前)。

1.3月26日前,市局际联席会议对各县(区)、各部门上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和自查报告进行甄别分析和审核,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初步审核意见后报自治区厅际联席会议审核。

2.6月中下旬,自治区厅际联席会议通报审核意见,并对保留的项目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四)巩固完善阶段(7月)。

1.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2.市局际联席会议根据工作情况,对各县(区)、各部门开展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加强经验总结和实地调研,向自治区局际联席会议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制定有关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规章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开展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县(区)、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把清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转变机关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对清理工作负总责,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各部门要围绕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立足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研究提出具体清理措施。

(二)突出清理重点,上下联动。这次清理工作要突出四个重点:一是市直各部门(含市级各双管单位);二是社团组织,如依附于职能部门的行业协会、学会;三是评比达标表彰比较盛行,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四是专门针对基层、企业、群众和采取收费方式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要求,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把精力集中到为群众办实事上来。在坚持自上而下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还要教育和支持群众自下而上对不合法、不正当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监督和抵制。

(三)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市监察局、纠风办要会同市局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并督促全市各级监察机构、纠风部门切实做好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在清理期间继续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一律视为顶风违纪,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通过开通举报电话等方式拓宽监督渠道,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必要时进行公开查处和曝光,达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四)把握舆论导向,搞好宣传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关注、参与清理工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要以正面宣传为主,深入宣传贯彻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及时总结和宣传各县(区)、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要注意抓住反面典型案例作深层次报道,确保清理工作健康扎实推进。

附件:1.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保留项目)

2.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撤销项目)

3.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

4.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统计表

5.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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