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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健康管理”成为商业健康险的重要领域

时间:2020-06-03 1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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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健康管理”成为商业健康险的重要领域

11月25日讯 ,如果说商业健康保险犹如一辆始终行进在服务健康中国、服务新医改轨道上的列车,那么,保监会近日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是这辆列车的“引路牌”。

时隔10余年,保监会拟对健康险管理办法进行调整。

布局健康医疗产业

新管理办法酝酿中

现行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发布于,对规范和推动健康保险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在人口老龄化加剧、医疗技术变革等背景下,健康险市场的定位和职责迎来巨变,正在酝酿中的《征求意见稿》也显得尤为适时和必要。

自9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来,各险企积极布局健康产业,传统的商业保险与健康医疗、养老保险逐渐结合,新型的“大健康、大养老”产业链正逐步完善。

具体来看,泰康人寿重点开设了医养融合养老社区,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等8个城市完成布局规划;注重开发健康养老保险的新种类,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截至今年9月,已承保近3800万名老龄人口,同时,通过国寿大健康基金已经完成多个细分领域龙头企业的股权投资;中国平安布局“互联网+健康医疗产业”,打造医网、药网、信息网三网合一的健康产业链。

虽然商业健康保险从政策引导与创新实践上都已取得积极成效,但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比如,目前,健康险产品和服务差异化小,普遍覆盖面窄,多为医保补充,“蜷缩”在医保范围内以减少赔付风险,且仅有事后赔付,缺乏事前健康管理;保险公司与医院、医生网络合作弱,难以管控医疗过程和赔付风险,这也进一步导致保险公司在产品和服务供给以及创新方面受到极大制约。此外,医疗机构与保险机构间缺乏数据共享,使得通过健康管理来降低发病风险、准确评估赔付风险以及进行合理定价和控费比较困难。

加强健康管理服务

与医保合作深度融合

如今,“保险+健康管理”已成为商业健康险的重要探索领域。

《征求意见稿》中,应运而生的“健康管理服务与医保合作”内容对上述问题给予了政策上的支持,对健康险公司来说是一大利好消息。平安健康保险医保事业部总经理李馨分析称,一方面,新规内容强调了健康管理服务,从服务方式、服务合同及条款、服务价格三点对健康管理服务进行了规范;另一方面,其体现了对管理式医疗的重视,鼓励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等进行合作,并介入费用管控环节。

记者发现,发布的《关于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曾规定,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其分摊入净保险费中的成本不得超过保费的10%;此次新规将该比例提高至20%,并指出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单独定价,不计入保险费,并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务价格。

人保健康健康管理部负责人董雨星对记者表示,可支配的健康管理服务预算增加了近一倍,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者的服务必然会更多,服务的吸引力和效果提升了,老百姓就会更愿意购买健康险。保险参与健康管理在帮助投保者控制疾病的同时又可降低赔付率,高效益驱使更多价格合理的健康险产品进入市场,这是一个良性的循环机制。

“政府管基本保障,保险管个性需求,各自的定位就会明晰,医保和商保的互补互利就会体现。”董雨星认为。

另外,《征求意见稿》切中医保商保合作的核心痛点,提出当前保险公司在进行医保商保合作时,破除数据壁垒是当务之急。倘若后续信息互联和数据共享可以打通,医保和商保合作或将迎来新局面。

费率浮动以匹配风险

注重投保人权益保障

除了“健康管理服务与医保合作”章节的增加,《征求意见稿》还对一些细节内容进行了调整。

在产品方面,新规提到,保险公司可以对短期健康保险费率进行浮动,范围不超过基准费率的30%;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也可进行费率调整。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当前健康险赔付的不确定因素导致产品定价具有不确定性,费率浮动可让产品价格跟风险更加匹配,有利于保险公司掌控经营成本、规避逆向选择风险。

此次《征求意见稿》更加体现出对投保人健康保障权益的保护。医疗保险产品可以在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贫困人口适当倾斜,护理保险不得以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之外的情况作为给付条件,并鼓励医疗保险产品对新药品、新医疗器械和新诊疗方法在医疗服务中的应用支出进行保障。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医疗保险应加强与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等合作,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方便的医疗服务。保险公司不得“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也不得要求投保人提供”。针对长期健康产品给投保人提供保障,投保人的犹豫期从之前的不得少于10日延长到不得少于15日。

在实践中,产品停售和向保监备案通常有一定的时间差,有部分保险公司对外发布产品停售通知,但未及时向监管备案。按照新办法,在此期间,消费者仍有权购买该产品,并能依法获得保障。该条款设置,一方面,能够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另一方面,能倒逼保险公司停售产品行为和保监备案同步,促进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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