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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 担忧健康风险 拒绝复工可行吗?

时间:2021-07-13 05: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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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 担忧健康风险 拒绝复工可行吗?

原创 王芳 北京海淀法院

初,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好像为一切都按下了暂停键,在这个以疫情为底色的春天里,每个人都无法真正轻松。转眼间,的时间轴已经走过了近三分之一,在全国各地的共同努力之下,疫情防控措施已趋完善,不少企业已经有序地复产复工,但部分员工难免会在心里犯嘀咕:“现在恢复办公安全吗?”“谨慎起见,我不去上班可以吗?”

让我们闪回到“非典”那年去找一下答案吧。

01

回家避非典

职场出危机

4月28日早上,兰心刚一上班就接到了父亲从河南老家打来的电话,父亲言辞急切地嘱咐:“我刚看完新闻,非典疫情不容乐观,赶紧回老家避一避!听说火车票不好买,今天就去车站买票回家!”

这是兰心工作的第二年,大学毕业后,兰心经历了重重选拔才进入了红星公司担任财务人员。兰心很珍惜这份工作,所以内心一开始是拒绝的,但架不住父亲的百般劝说。接着,兰心去主管经理办公室请假,但发现经理已外出开会。回家心切的兰心,给公司前台打了声招呼便离开公司,当天就和老公踏上了回家的火车。

红星公司发现兰心未再到岗,先后打来几个电话,告知请假需要经过主管领导审批,否则将视为旷工,公司财务岗不能缺人,要求兰心立即回岗上班!兰心则表示“非典”时期,父母担心自己的身体健康,想在家多待几天。多次电话通知未返岗后,一个多月公司没有再和兰心联系,兰心便在家给自己放了大假。

6月9日,已经在老家休息了41天的兰心回到红星公司上班,结果发现自己的工位早已易主,办公用品也被打包放在了杂物间。兰心急匆匆地到公司人事想问个究竟,人事直接拿出一张落款时间为5月12日的解聘通知书,这时兰心才意识到,公司这段时间没有联系她,不是默认了她的请假,而是因为她早已被公司清理出局。

02

无奈申请仲裁

怀孕成为转机?

兰心辗转于公司各部门求助无果后,次日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红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红星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兰心一筹莫展,痛心自己可能即将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多日踌躇思虑兰心感到身体不适入院检查,医院告知:兰心怀孕了,而且已经40多天。

说到怀孕,兰心清晰地记得,在毕业前的就业普法培训会上,培训老师曾着重强调过劳动法对女职工的保护,她记得用人单位不能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兰心一下就觉得自己的工作有救了,连夜写好了书面材料,告知仲裁委已经怀孕40多天的情况,要求维护其作为孕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兰心的申请请求。

03

公司不服起诉

案件再度反转

红星公司感到相当委屈:财务人员以担忧身体健康为由,连续旷工41天,多次催促拒不返岗,这种无视规章制度的行为不能容忍!红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公司已与兰心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诉讼过程中,法院针对红星公司主张的兰心在4月15日至6月8日期间旷工的事实进行了详细调查,兰心自认上述期间确实未到公司出勤,但表示已告知公司前台请假事宜,不算旷工。兰心也表示其知道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需要向其主管领导请假,但当天主管外出导致其无法请假,并非故意不履行请假手续。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兰心作为红星公司员工,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长期旷工拒不返岗,已严重违反了红星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基本劳动纪律,红星公司有权解除与兰心的劳动合同。结合红星公司送达解聘通知的时间,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于6月9日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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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员工担忧身体健康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以此为由长期旷工,则是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拒不遵守基本劳动纪律,企业有权依法履行解聘权。而今再回顾这起案例,综合当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需要,依据现行劳动关系领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出以下法律提示:

一、员工请假应当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要求。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按照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极有可能构成旷工,而被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防控期间亦不例外,劳动者确因各种原因无法复工的,应当及时、合理地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严格遵守基本劳动纪律。

二、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应按照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包括工作场所的消毒、通风措施,合理安排工位、避免办公场所人员聚集,劳动者也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的管理措施,做好个人安全防护,不聚餐、不聚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有序复工复产,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赖于劳资双方的理解与支持。

三、员工应正确理解女职工三期的劳动保障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上述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并不包括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过失性辞退的情况。

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即使处于孕期,用人单位亦具备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文中公司及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原标题:《疫情防控期间,担忧健康风险,拒绝复工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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