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写作的好帮手!
1200字范文 > 推进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推进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时间:2024-07-12 18:27:02

相关推荐

推进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深入贯彻实施,推动我市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今年6月初,市人大常委会对《精神卫生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这是我市首次对《精神卫生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市人大常委会对此次执法检查非常重视,教科文卫委员会前期提出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执法检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圣珍任组长,部分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

执法检查组先后到市南、市北、黄岛、胶州开展执法检查,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深入到街道、社区、医院、高校等实地检查。6月下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了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精神卫生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

全市精神卫生保障条件明显改善

5月1日,《精神卫生法》颁布实施。四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全市精神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其间,市卫计委制定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进一步规范了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程序,促进了依法执业、规范服务;市教育局制定了《中小学心理咨询与辅导工作守则》《中小学心理咨询室建设标准》等一系列文件,对全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进行统筹规划、科学指导。

相关制度和规定的出台,对《精神卫生法》的贯彻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各有关部门还充分利用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心理健康宣传,公众心理健康意识逐步增强,心理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其中,市卫计委依托心理健康教育基地,推进心理健康“五四三工程”,同时还积极开展心理救援服务、对心理危机干预专家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设立青岛市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和心理卫生援助热线、成立全市首家心理健康查体中心等多项工作,进一步提升了市民整体心理健康意识和水平。市教育局积极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全市95%以上的中小学建立了心理咨询室,为中小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

据了解,《精神卫生法》实施以来,青岛市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逐步规范。目前,全市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均制定了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把医护行为纳入法律规定的框架——医院制订了自愿住院知情同意书、非自愿住院知情同意书,告知并维护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诊疗行为从“送”“诊”“治”“出”四个关键环节得到全面规范。针对非自愿住院患者的诊疗行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每年至少两次对非自愿住院患者进行住院适宜性检查与评价,确保非自愿住院患者适宜住院。

随着精神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不断加强,我市精神卫生保障条件明显改善。以来,市卫计委共审批精神病专科医院7家,设置床位824张,投资总额达7850万元。目前,市政府已经启动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新院区建设项目,黄岛区和胶州市也已分别投入3亿元、2800万元,建设精神专科医院。市民政局下属的市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救助,至今,已经救助183人。此外,市困难精神障碍残疾人服药救助标准也由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1000元,住院自负部分救助标准和托养救助标准也有所提高。

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

执法检查组发现,《精神卫生法》实施四年来,全市精神卫生事业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有些问题依然突出,具体表现在对精神卫生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保障机制需进一步健全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等多个方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与发展,精神卫生问题日益突出,但社会各方面对精神卫生存在不同程度的忽视:一是社会普遍对精神卫生的重要性认识依然不足、重视依然不够,特别是对精神卫生具有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的双重特性,缺乏充分的认识。二是患者及家属对精神卫生认识不够,甚至讳疾忌医。

在保障机制方面,总体来看,一些精神病专科医院及其他医院的精神科室的硬件建设基本到位,但与精神卫生不断发展和患者不断增加的需求相比,仍存在差距,如医院床位相对较少,无法满足患者需要。据统计,全市目前已录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库的有3.13万人,而我市精神病专科医院只有11家,床位2200张。此外,精神卫生作为公共卫生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政府在管理、投入模式上未与其他医疗机构区分,医院承担的精神疾病预防和控制、公众心理健康教育、精神疾病社区医疗等工作基本靠医院自筹资金,加大了医院的负担。

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从全市整体情况看,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医护人员严重缺乏。据统计,全市现有精神科医生230人,护士700人,缺口较大,远远不能满足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及居民心理健康服务需求,也难以承担技术指导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同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缺少精神科专业人员,有的机构虽然设置了精神卫生治疗或心理咨询的科室,但实际上没有坐诊医生,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有的机构虽然配备了人员,但不是精神卫生专业出身,缺乏专业知识且更换频繁,难以承担精神卫生相关任务。

在社区康复方面,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社区康复机构应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康复训练。但是,社区目前还无法完全承担起这一职能。由此,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缺少社区康复,从而影响了患者的康复和再社会化,具体表现在:一是,市精神卫生机构目前仍以临床医疗为主,对精神疾病的社区服务、社会康复等缺少设备、场地和经费支持,同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缺少精神科专业人员,精神障碍患者在精神专科医院出院后通常直接回归家庭,无法接受正常的康复训练,造成精神类疾病的预防、治疗、康复三者之间缺乏连续性和衔接性;二是,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然而,由于社区康复机构如何建立、运作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规划,从而造成一些患者达到出院条件后,因家属害怕患者出院后病情复发而长期滞留医院,占用了有限的医疗资源。

此外,《精神卫生法》已实施四年,但具体实施细则仍未出台,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法律对监护人的义务与责任规定不够明确,造成监护人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从而使患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部分病人长期滞留医院,患者没有能力办理出院,监护人也不为其办理出院,拖欠医疗费及生活费,长期占用医院资源。此外,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应急救治、“三无”精神障碍患者及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等方面的规定,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6月28日至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所作的关于检查《精神卫生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切实转变观念、加大经费投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展社区服务、出台实施细则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市政府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各项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形成审议意见转市政府办理落实。

组成人员们建议,要切实转变观念,从思想上行动上重视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应进一步提高对精神卫生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大众传媒,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和行之有效的方式,引导公众特别是用人单位、学校等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通过宣传唤起市民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关注,使全社会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建议建立起市精神卫生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机构,并通过这一机构加强市综治办、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统筹安排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康复、就业、收养和福利待遇等问题,保证精神卫生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组成人员们提出,要加大经费投入,提高精神卫生保障水平。针对我市精神卫生工作中面临的一些问题,政府需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精神卫生工作顺利推进。一方面,加强精神卫生硬件建设,适应精神障碍患者不断增加的趋势,加快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增加医院床位,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住院治疗,保障精神卫生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另一方面,建立精神障碍防治康复的长效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住院精神障碍患者治疗费用(含生活补助、伙食补助)的社会救助机制,实现病有所医。

组成人员们建议,要统筹规划,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精神卫生法》第7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因此,要加大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在引进人才的同时,可以尝试人才的委托培养,通过本土医学院委托培养一批医护人员,从而解决医护人员短缺的问题。同时要稳定队伍,落实好岗位特殊津贴。

组成人员们指出,要重心下移,大力发展精神卫生社区服务。健康是从个人、家庭和社区开始的,基层卫生保健具有最大的社会效益和卫生经济效益。事实表明,社区卫生机构作为卫生服务系统的网底,与居民最贴近,对居民最熟悉,这一特性对精神障碍患者的长期、规范化管理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离不开社区的长期帮助和治疗,应尽快制订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管理计划和制度,加大基层精神卫生防治力量的投入,推动社区预防、治疗及康复工作一体化。同时,在当前精神卫生人才普遍缺乏的情况下,社区可以从毕业生或退休医师中选择知识技能全面、热心社区服务的人员进行短时间再培训,从而解决人才问题、激活社区精神卫生服务。

组成人员们建议,要出台实施细则,使法律规定落到实处。针对近年来《精神卫生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疑问和困难,进一步出台细则,使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要进一步明确监护人义务与责任,详细规定监护人的义务以及监护人在不履行监护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强制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三无”精神障碍患者及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置与医疗救助工作需进一步明确,尤其是对患者好转达到出院标准后住院费用的负担以及出院手续的办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蒋丽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