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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7-15 06: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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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国办发〔〕44号),大力加强我省精神卫生事业发展,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精神卫生服务目标,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精神卫生工作包括防治各类精神疾病,预防和干预各类不良心理及行为问题,促进全民精神健康。精神卫生与群众身心健康密切联系,是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精神障碍、肇事肇祸行为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交织,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严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据调查,我国精神疾病总患病率高达15%,精神疾病负担约占全国疾病总负担的20%,位居首位。据估算,我省15岁及以上人群精神障碍总患病人数将突破百万,其中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接近20万,精神障碍已成为我省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社会问题。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多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省精神卫生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差,精神卫生服务资源十分短缺且分布不均,全省精神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精神科)仅有7家,经核准的精神科病床1518张,精神科执业医师153人,主要分布在海口、三亚和五指山地区。由于专科医院卫生资源不足,22家农场医院设置了精神科,收治了全省约40%的精神病人,但大部分农场医院基础设施简陋陈旧、床位拥挤,卫生条件差,安全隐患严重,有的变相关锁。精神科执业医师匮乏,临床诊疗亟待规范。全省精神疾病社区康复仍是空白。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与总体服务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群众对一床难求,看病难、负担重等情况反映较为强烈。各级要充分认识抓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发挥精神卫生工作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全面覆盖、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政策保障,突出精神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建设具有海南特色、覆盖城乡居民的精神卫生工作制度、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明显提高基本精神卫生服务可及性,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精神卫生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统筹规划,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省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精神卫生工作“十三五”规划,加快推进全省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的升级发展。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人口,以及居民对精神卫生服务的实际需要,统筹卫生资源,加强规划布局,按照“精神专科医院或有精神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为主体,一般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补充”的原则,加大精神卫生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市县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尚无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市县,要通过政府举办、鼓励社会资本创办,以及现有医疗机构转型等方式,加强精神卫生专科机构建设。海口市、三亚市要加快规划建设北部和南部精神卫生中心,确保“十三五”期间全省建成以省安宁医院为龙头,东、南、西、北、中五个区域精神卫生中心为支撑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要按照国家规定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精神科或心理咨询/治疗门诊,加强农垦系统卫生资源整合,依托农场医院建立精神障碍康复基地或将农场医院精神科改建为精神病专科医院、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缓解我省精神专科医院资源不足的矛盾,弥补我省精神疾病患者社区康复的空白。要在辖区内指定一所具备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或有精神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专业防病机构)作为本市县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中心,承担辖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等培训与指导,以及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将精神疾病社区管理、心理健康指导纳入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促进基层预防、医疗康复和管理工作。

(二)多措并举,强化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

各部门、各市县要加大政策扶持,采取多种举措、多方位解决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数量极度短缺、质量偏低问题。要不断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研究制定精神卫生从业人员岗位津补贴制度,稳定专业人员队伍,减缓人才流失,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稳定发展。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合理配置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公共卫生人员,确保预防工作的有效落实。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教育部门要加强院校应用心理学专业建设,以及相关精神病学课程建设,为全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储备。卫生计生部门要通过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从业人员增加精神科执业范围培训、县级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全科医师增加精神卫生执业范围上岗培训,以及中医类别医师精神障碍防治培训等方式,着力解决过渡期精神科医师紧缺的问题。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精神卫生人才培养和发展规划,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扶持力度,允许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通过考核招聘的方式引进精神卫生紧缺专业人员。

(三)关口前移,做好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儿童、青少年心理素质教育,加大预防和干预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工作力度,广泛开展企业、事业单位员工,尤其是下岗职工、青年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失独家庭、农村留守家庭和被监管人员等重点高危人群的心理健康辅导和宣传教育,疏导和缓解因学习、工作、竞争、失业、家庭生活、人际关系、生活环境等因素带来的压力。对早期发现有心理异常征象的患者要及时提供心理咨询、辅导等心理援助和专业医疗援助,做好早发现、早干预、早控制。

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创办心理咨询、治疗服务诊所,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逐步建立专业机构心理健康指导和社会心理健康咨询、专业心理治疗等心理卫生服务相互衔接与配合的服务网络。省级、海口市、三亚市要依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政府支持的公益性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帮助处在心理危机中的高危人员处理心理应激,减少发生极端心理行为问题。探讨建立心理援助热线电话与“110”、“120”服务热线的联动机制,应对突发紧急事件;与其他公益性热线电话逐步建立高危人员的转介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功能互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不断加强临床心理服务能力,充实心理治疗等相关人员,组建心理危机应急干预队伍。有条件的可成立心理危机干预中心,为心理援助热线电话提供技术支持和后续精神卫生医疗服务。建立危机事件快速反应处理机制,提高对心理危机的应急处置能力。

积极鼓励街道和乡镇政府、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设立公益性心理咨询机构,向不同人群提供工作、学习、婚姻、家庭等心理支持和咨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学校等场所充实心理咨询人员,开展居民心理健康指导、学生心理辅导与疏导;建立心理治疗人员执业准入制度,充实专业人员数量,尽快提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开展临床心理医疗服务的能力。

(四)突出重点,加大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和康复工作力度。

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疾病检出率、管理率和规范治疗率。卫生、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联络员机制,努力消除重性精神病患者被关锁现象,最大限度降低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等社会危害行为发生。对于因肇事肇祸而涉案需要做出级别鉴定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完成鉴定工作,以便及时落实管控措施。鉴定所需费用,原则上由精神障碍患者家属负责,因家庭确实困难等原因无法支付的,由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单位或当地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负责。

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和任务要求,按照“重性治疗进医院、康复管理回社区”的服务模式,建立和完善医院治疗与社区康复衔接机制和转诊机制。要加强专科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保障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服务的连续性,努力实现患者“应治尽治、应管尽管”。

要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登记和报告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要负责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并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同时对患者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培训,强调患者家庭的监护、关爱和照料责任。要逐步形成“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精神康复专科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及社区康复机构和家庭”一体化精神病医疗、康复服务网络体系和服务工作机制。

(五)加强宣传,努力消除对精神病患者的偏见和歧视。

积极发挥新闻宣传在社会动员、传播知识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传播预防精神疾病和减少心理行为问题知识,宣传国家精神卫生政策和保障制度,提供精神卫生服务信息,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和歧视,为精神疾患的防治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要加强对患者监护人的普法宣传,落实和强化患者家庭的监护职责,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利用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手段,开展精神卫生公益宣传。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应开展经常性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利用互联网络传播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卫生学术团体要主动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并向其他机构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组织领导。

各市县政府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履行政府工作职责,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市县“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本市县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工作多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厅局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全省精神卫生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推进精神卫生政策在基层的有效落实。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精神卫生法》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制定精神卫生工作的规划、规范、技术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准入和管理;组织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技术指导;开展精神疾病调查和信息收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精神病患者的医疗保障。

综治部门负责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推动精神卫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公共财政要求,落实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精神专科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的建设投入。

民政部门负责完善“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疾病患者和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以及符合社会救助有关规定的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政策,并根据工作需要扩大救助范围。

公安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三级及以上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控管理措施,依法做好对肇事肇祸和流浪精神疾病患者的收容和送院治疗。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与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制定和完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规范性文件;做好监狱、戒毒场所服刑人员和戒毒人员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工作人员津贴,同时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医疗保障政策。

教育部门负责精神卫生人才培养有关工作;结合实施素质教育,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学生心理和行为问题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

残联组织负责贯彻落实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开展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推动精神疾病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设施建设,依法维护精神残疾者权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康复救助工作。

教育、司法行政、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单位要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订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三)保障财政经费投入。

各市县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投入政策。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四)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

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共同研究完善重性精神病人的医疗保障及救助政策,将重性精神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在三级、二级和一级精神病专科医院救治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其住院费用分别按70%、80%和90%报销,对患者缓解期门诊诊疗包括服药检查费用按每年2400元给予报销。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于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其治疗费用优先通过医疗保险给予解决,其余费用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规定进行救助,不能解决部分要积极协调通过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大病保险等渠道给予解决,最大限度减轻和减免患者的就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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