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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3-10 19: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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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健康促进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个部委《关于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指导意见》和《健康上海行动(-2030年)》,根据《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计健康〔〕5号)要求,为促进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面、规范、有效地开展门诊健康教育工作,推进健康知识普及行动,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组织与管理

1.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

2.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应加强对所属医疗机构开展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持,所属医疗机构接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

3.各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为辖区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提供各类技术支持。

4.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落实负责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建立工作网络,并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工作要求

1.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做好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及时交流和总结相关工作。每年对辖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1次督导检查,并纳入相应考核。

2.各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门诊健康教育工作,更新和维护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网络。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健康教育专(兼)职管理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对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开展指导,并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3.市健康促进中心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市级培训,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的督导与评估。

4.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所属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在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指导下,结合自身情况,落实开展门诊候诊健康教育和个体化随诊健康教育;同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的督导和评估。

三、督导评估

1.督导评估由市健康促进中心组织实施,采用暗访方式进行,每年进行1次,评价结果使用医院门诊健康教育综合活跃指数方式,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和媒体发布。

2.针对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宣传栏设置、材料发放、电化教育、活动实施、满意度情况等软、硬件指标及新媒体健康教育影响力进行评估(标准见附件)。

附件: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暗访评估参考标准(试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6月19日

附件

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暗访评估参考标准(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分) 评估标准 考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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