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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发虚假信息1197篇获利59万 江苏首破“网络水军”非法经营案

时间:2020-01-21 14: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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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发虚假信息1197篇获利59万 江苏首破“网络水军”非法经营案

一个账号,频频在微信、微博以及各大网络媒体中出现,发布不实信息,干扰法院审理案件,影响行政执法,破坏新闻单位的正常工作。然而,这个账号并未在工商部门注册,在网络地址备案中也找不到它的身影,如同一个“魅影”般不时地在网上出现。

日前,扬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会同邗江区警方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彻底挖出了藏在账号背后的犯罪网络,并将两名涉案人员抓获。

据了解,这是扬州警方在今年扫黑除恶行动中侦破的首例“网络涉恶性质”案,也是江苏公安机关首次侦破“原创发帖型网络水军”涉嫌非法经营的部督专案。目前,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一条网络信息 揭开“网络水军”冰山一角

今年4月15日,扬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发现,一个叫“阳光微视”的传媒账号在法院对某个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即将开庭审理之际,在互联网上发布涉及该案事件的敏感信息。

眼看着“4.18”扬州国际经贸旅游节开幕临近,在这个关键节点,“阳光微视”发布信息有何用意?是否有炒作热点、混淆视听、干扰司法的意图?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

警方初步侦查发现,这个“阳光微视”传媒并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网络地址备案里也查不到,数日的网络追踪一无所获。

4月20日,专案组获悉,扬州市邗江区某乡镇在对一处违建厂房进行拆除过程中,遭到业主的极力阻扰,并有多家媒体转发了一篇相关的报道,报道作者署名正是“阳光微视”传媒。由于这篇报道的不实负面炒作,多个拆违工程被迫中止。

4月23日,扬州电视台某栏目负责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有一自称“阳光微视”的传媒平台诋毁这个栏目对市区某聚众斗殴案的现场报道,存在虚假内容,这位负责人恳请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警方加紧追查,终于查清了“阳光微视”常用上网地址。4月24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成功抓获。刘某交代了几起为客户有偿发布虚假信息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警方现场予以确认。

但专案组一致判断,此案应该只是“网络水军”初露“冰山一角”,大量的资金流水和微信联系存在嫌疑,必须摸清其上下线和资金往来关系人,实现全“链条”打击。

名片确定“阳光微视”主人身份

刘某到案后,只承认通过“阳光微视”有偿发布过虚假信息,但矢口否认是“阳光微视”媒体平台的主办人。专案组再次搜查刘某的暂住地,在一件旧外套内袋中搜出一张卷角的名片,上面赫然印着:“阳光微视”摄制组总制片、采编记者刘某。

在刘某微信聊天记录中,警方发现他多次以“阳光微视”总编身份收集爆料素材。铁证面前,刘某终于承认他虚构“阳光微视”传媒的记者身份,并对外发布多条虚假信息,以期扩大自身知名度并非法牟利的犯罪事实。

“聊天截图”牵出网络炒作同案嫌犯

扬州警方判断,刘某不可能一个人完成这么多的工作,但他的同伙又在哪里呢?

3部手机、1.6TB电子数据……民警在刘某530万条的海量聊天记录中昼夜查找,终于发现他曾将一张《制片合同》的截图发给一个网名叫“制片人”的好友,这份截图中注明的“炒作报酬”为10万元。

很快,侦查员锁定刘某同案嫌疑人黄某并将其抓获。黄某很快交代了伙同刘某有偿发布负面虚假信息,并进行恶意炒作的犯罪事实。

涉嫌发布虚假文章1197篇获利59万

通过对扣押的电脑、手机、无人机、摄影机、录音笔等28件物证进行电子数据勘验,以及对刘某开户的14家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进行查询梳理,案件的脉络逐渐清晰。

警方查明,以来,刘某伙同黄某单独或合伙在视频网站注册用户“阳光微视”,在新浪微博注册“楚天今报”,在微信注册“楚天今报”公众号等信息发布平台,涉嫌发布虚假负面文章及视频1197篇(个),炒作内容涉及安徽、湖南、浙江等10余个省市,以及江苏扬州、淮安、徐州等地,文章阅读总量2.8万余次,视频播放总量85万余次;先后针对全国158件社会敏感(案)事件进行爆料炒作,并对其中38件(案)事件的当事人提供有偿编稿、制片,并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进行恶意炒作,非法经营数额59万余元。

同时,刘某这一“网络大V”涉嫌与客户联系的介绍人、为客户发稿的“稿贩子”、支持赞助其发布负面虚假信息的委托人等“网络水军”的真实身份被逐一起底。

据介绍,这是扬州警方在今年净网专项行动中侦破的首例“网络涉恶性质”案件,也是全省公安机关首次侦破“原创发帖型网络水军”涉嫌非法经营的部督专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1号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来源:交汇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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